性別認同障礙的基礎與臨床 [2] 我國的「性別轉換醫療」之路

性別認同障礙的基礎與臨床 [2] 我國的「性別轉換醫療」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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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性別認同障礙的基礎與臨床 [1] 性別概念的成立

作者:山內俊雄 – 日本琦玉醫科大學教授

翻譯:佐倉奈緒

本書含有部分醫學專有名詞,可能會出現翻譯不準確的情況,請聯繫譯者修訂。

本書翻譯僅作交流、科普所用。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B. 我國的「性別轉換醫療」之路

以現在的知識來考慮的話,【平安時代後期的故事】(とりかへばや物語)中描寫的左大臣的女兒和兒子,能看出來是有著性別認同障礙的病例。因為這個作品是12世紀前半的平安時代後期所寫的,所以可以知道我國古代也有因為性別違和感覺的人們。

稍微將時代往後移動,【南總里見八犬傳】(南総里見八犬伝)的作者,曲亭馬琴所寫的描述平民百姓生活的作品【兔園小說(別集)】(兎園小説餘録)中也有記述著在江戶時代的街道中,能看到男女性別相反的人們生活的樣子。女性為了看起來像男性,將胸部用條狀圍裙裹住。男性紮起女性的髮型和髮髻,穿著女性的服飾等等。這些描寫也確實地表現出了當時這樣表現的人們有性別認同障礙的癥狀。

就像這樣,我們能夠知道,我國從古至今就有著對性別的違和煩惱的人們,但是在學術上對其進行深入的研究確實最近的事。

這樣的事情同樣在國外也有出現,就像上文所講述的那樣,把進行異性裝扮的人們稱之為異裝癖。在其中,根據自己穿著相反性別的服裝,自己認為所屬的是相反的性別,也就是說對以相反性別進行生活的人們進行了指出。

這樣的,根據異性裝扮來確認自己所屬於相反性別的事情,也就是性的自我意識和認同的概念逐漸進行了明確,這樣的概念在二十世紀初開始逐漸發展。

但是對於日本來說,從這件事情開始,卻失去了對性別認同障礙進行學術方面的研究的機會。讓我們先看下面的案例。

1. 變成官司的變性手術

在我國,性別重置手術或者說是變更性別的問題開始在司法的領域出現。在其中大多數案例,是陰陽人或者外生殖器發育異常的原因,接受了外生殖器的成形手術。結果就是,有希望對出生時判定的性別進行更正的案例出現了。

在其中,首次進行關於性別重置手術的司法判決是在1969年(昭和44年)2月15日,東京地裁刑事12部舉行的刑事判決。


犯罪事實:

被告人於昭和23年(1948年)從某醫科大學畢業後,通過了實習以及國家考試,在昭和25年(1950年)獲得醫師執照,成為同大學婦科的助手。昭和31年(1956年)取得醫學博士稱號,隨後次年作為婦科的教師工作。在其間,從昭和26年(1951年)開始,在哥哥開設的診室甲野醫院的婦科作為醫師進行診斷工作。

(其一)在甲野醫院,被告人接受了男妓提出的睾丸摘除,陰莖切除,陰道再造手術等一系列的性別轉換手術,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外造成了患者無法生殖的結果。

(1) 昭和39年(1964年)5月13日,對山川二雄(當時22歲)進行了睾丸摘除手術。

(2) 昭和39年(1964年)11月15日,對海野敏夫(當時23歲)進行了睾丸摘除手術。

(3) 昭和39年(1964年)11月15日,對川本平二(當時21歲)進行了睾丸摘除手術。

(其二)其為非麻藥許可使用者,同時是在非法定規定的原因下。

以下略


也就是說這個案例是對性倒錯者進行的性別重置手術的醫生違反了優生保護法(實行對女性的絕育手術,從而保護女性生命健康的法律)進行問責的事件。

有關此次事件和判決記錄的概要如上記載。

(這件案件在違反了優生保護法的同時違反了麻藥管理法)

對此判決不服的被告方向東京高級法庭進行了上訴,進行第二審的東京高級法庭在1970年(昭和45年)11月11日進行了如下的判決。


判決:

判決(其一)中犯下的違反優生保護法第28條的行為,判處罰款。判決(其二)犯下的違反麻藥管理法34條前段符合的麻藥管理法第24條第一項的行為,(省略)判處2年有期徒刑以及400000日元罰款。

(省略)

根據情況以及麻藥管理法25條第1項,在此判決判決之日開始,緩期3年執行。

(省略)


同時,優生保護法第28條(現在已經變更為母體保護法)中「任何人不能在本法規定的情況外,進行以絕育為目的的手術或者是X光照射」同時,同法34條前段記有「違反第28條的情況下,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500000萬以下的罰款」。

在當時,進行本判決是傳喚的作為鑒定人的醫生有精神病學作家堀內秀,京都大學精神科教授村上仁,國立精神衛生研究所所長加藤正明和精神科醫生高橋進。村上仁對接受了治療的人們是否是性別認同障礙者進行了鑒定。高橋進則提供了關於性別認同障礙群體的癥狀,診斷,以及世界各國的醫療狀況等等的信息,特別介紹了美國的Johns Hopkins的性別認知診所的內容(參照附錄3)。對法官的判斷提供了有益的信息。

這些就是【Blue Boy】(ブルーボーイ)事件的概要以及判決,但是根據這個判決,熊谷弘法官對以後這樣的案件做出了這樣的想法。


本法庭對於性別重置手術的想法:

雖然對性別認同障礙患者的性別重置手術(醫學上的治療行為)的意義給予認同,但因為性別重置手術是異常的精神欲求合併正常的肉體上的外科手術變更,是一種生物學上改變性別的不可逆轉的手術,所以必須對性格上進行嚴格的前提條件和基準設定,如果在本基準外的情況,我們認為不認為擁有現階段進行治療的正當性。

性別重置手術在法律上作為正規的醫療行為最少也需要以下的條件。

(1) 手術前需要進行一定時間心理學檢查(非精神醫學)以及觀察。

(2) 需要調查該患者的家族關係,生活史以及將來的生活環境。

(3) 對是否適合手術的判定,應有複數的精神科醫師以及有能力做出決定的醫師共同進行討論並進行手術的實施。

(4) 保存診療記錄以及檢查結果的資料。

(5) 應只對能夠理解性別重置手術的極限以及危險性的患者實施手術,手術前不僅需要獲得本人的同意,有配偶的情況需要獲得配偶的同意,未成年者需要獲得監護人的同意。


像上面一樣,現在也通用著上文的條件。雖然已經表示出了極為適當的判斷,社會上卻只把結論部分取出,變成了「性別重置手術違反了優生保護法」這樣的想法,最後這樣的想法成為了一般的想法實在很可惜。這個結果也造成了這個問題淡出了學術討論的對象,潛入地下,治療也隨之變成暗地進行。這對我國的性別認同障礙的治療來說,是一件十分不幸的事情,也是真正開始性別認同障礙的治療延遲了接近30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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