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法| 分手了,男朋友卻要我返還他送的禮物……

今日看法| 分手了,男朋友卻要我返還他送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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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鑽戒、現金...

談戀愛時,情到濃時

不惜一擲千金

然而一拍兩散時

卻因此產生矛盾、分歧

分手後,

前男(女)友要我返還禮物,咋整?

案例

案例1

戀愛時豪贈 分手後起訴要求返還

李先生和孫女士經人介紹後相識,後確定為戀愛關係。2010年10月,雙方因是否結婚、婚俗以及婚後是否要孩子產生矛盾,聯繫日益漸少。同年11月,李先生向警方報案稱孫女士存在詐騙行為,雙方戀愛關係徹底結束。公安機關經審查,最終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此後,李先生將孫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之前贈送的財物。

據李先生說,戀愛期間,孫女士答應做其女朋友,在她的要求下,李先生購買了一枚價值9000元的鑽戒、一對價值6000元的耳飾和一條價值3000元的項鏈作為定情信物。因二人交往是以結婚為目的,他還應孫女士要求,購買了價值1.2萬元的金手鐲送給孫女士的母親。此後,孫女士又以快過生日、婚後需要用車為由,要求李先生給她買了一塊價值2.5萬元的歐米茄手錶,並索要20萬元現金。

孫女士認可收到鑽戒、耳飾、項鏈和歐米茄手錶及現金20萬元,但主張均系對方自願贈與,與二人是否結婚沒有關係。擔心其母親不同意二人交往,李先生主動贈給她母親金手鐲,與她本人沒有任何關係。至於20萬元現金,則是李先生知道她要買車,認為二人快要結婚,婚後也需要車,故主動給其購車錢。

案例2

小伙談戀愛不成,竟將前女友告上法庭

林某在辦理某銀行信用卡時,結識了業務員李某,兩人逐漸發展成戀人關係。戀愛期間,李某多次稱生活困難,於是林某為李某支付了百元左右的電話費、打車費。此外,為辦理信用卡,林某曾轉給李某24元車費;在兩人發生性關係後,林某給李某支付了1000元。

但這段感情十分短暫。有一次,李某再次向林某索要100元充值公交車卡,林某拒絕,兩人關係破裂。

林某覺得自己受到了感情上的欺騙,李某沒有任何理由佔有自己的1000元,應構成不當得利,而銀行承諾辦理信用卡免費,李某卻代其收取了24元的費用,故應連帶清償該筆款項。

隨後,林某將李某及其供職銀行告上法院,要求李某返還1024元並支付相應利息,銀行則對其中24元的辦卡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例3

分手後,女孩要求返還16萬

小麗與張某從2013年開始成為男女朋友並同居,一直到2014年夏天兩人結束關係。

在兩人戀愛伊始,小麗就讓自己的父親往張某的銀行卡中分多次打了4萬餘元。2014年初,小麗從自己的賬戶向張某銀行卡轉賬3萬元。同年4月,張某還給小麗打了一張欠條,「今欠小麗人民幣陸萬元整」。小麗還說,她讓父親給自己卡中打過近10萬元,張某直接拿卡去取過3萬元,這幾筆錢加起來有16萬元。她認為,這些算張某的借款,二人分手後,她多次找張某要,但對方一直不給。

2015年,小麗將張某起訴到西安市未央區法院。

評判

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涵蓋了從戀愛到結婚的各個階段,在未婚同居及閃婚閃離中更為多發,且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和旅遊、教育培訓等非實物性支出引發的爭議正日益增多。

法院判例

1、缺乏事實依據,法院難以支持。

案例一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主張其系基於結婚目的,為孫某購置鑽戒、耳飾、項鏈及手錶,但自述給付鑽戒、耳飾、項鏈系作為二人確定戀愛關係的定情信物,給付手錶系作為孫某的生日禮物,且李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給付上述物品是以結婚為目的,故李某以結婚期望落空為由,要求孫某返還上述物品對應的價款,缺乏事實依據,法院難以支持。

案例三中,法院審理認為,小麗主張的借款包括四部分:父親的匯款共計4萬元;小麗從自己卡內向張某卡內轉賬3萬元;張某出具的欠條6萬元;小麗名下銀行卡2014年7月10日從ATM機上被提取了3萬元。其中第一部分與第二部分,匯款時雙方正處戀愛期間,不能排除錢款混同使用的情況,而且這兩部分匯款小麗沒有其他證據能夠佐證是張某個人使用。因此,這兩部分一共7萬元法院不予支持。

2、行為為贈與,並非不當得利,故不支持相應請求。

案例二中,法院一審判決,林某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李某、銀行應返還款項,須舉證證明涉案款項沒有法律上的根據。而林某結識李某後,為追求李某,應其要求代付了電話費、打車費,到後期兩人發生性關係,林某聽到李某生活困難而給付李某1000元,資助其生活。林某以上行為應為贈與,並非不當得利,故不支持李某應返還錢款並支付利息的請求。

因林某未能證明24元費用屬辦信用卡產生的費用,也不能證明銀行收取了24元,故不支持林某要求返還24元的請求,判決駁回林某全部訴訟請求。

3、基於結婚目的將相關款項給付對方,期望落空後對方應當返還。

案例一中,根據李某當庭陳述及孫某的詢問筆錄,可以認定二人戀愛期間談論過結婚事宜,現雙方均認可李某之所以同意給付孫某20萬元用於購車,是因為李某已考慮到雙方將要結婚,婚後也需要用車,故李某是基於結婚目的將上述款項給付孫某。但由於雙方實際並未結婚,李某期望落空,故孫某應當返還。

金手鐲是李某直接給予孫某母親的,且李某自述是作為第一次見孫某母親的見面禮,故李某以結婚目的落空為由要求孫某返還該飾品對應的價款,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孫某返還李某20萬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長陳廣輝表示,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傳統的現金、首飾仍是主要訴爭財產,90%以上的案件系通過現金的方式給付禮金,金額從1萬元到30萬元不等,95%以上的案件存在給付鑽戒、金銀首飾等情形。

一旦發生糾紛,就需要確定該財物的屬性問題。

相關法律專家表示:

判斷財物是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是贈與合同中的贈與標的物,還是屬於一般意義上的情誼行為,對於當事人是否能夠返還財產至關重要。

以下情況法院將予以支持返還財物

一、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

若該財物是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則根據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看當事人給付的財產是否滿足該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來確定是否能夠返還。

二、有書面證據的借貸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以下情況追回財物難獲法律支持

一、贈與財產已完成權利轉移

若該財物是屬於贈與合同的標的物,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陝西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唐惠說,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上述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二、民間交往的情誼行為

若該財物是屬於一般民間交往的情誼行為,則無需進行返還。比如男女朋友之間請客吃飯,或是互贈小禮物,屬於一般意義上情誼行為,是無法通過法律途徑來主張返還的。

目前處理婚戀財產糾紛的法律規定僅有《民法總則》的不當得利、《合同法》中的贈與、《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關於婚姻、同居、彩禮等較為簡單的規定,面對複雜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釋內容略顯不足。

如何應對

在一起時你儂我儂,分開以後實在沒必要反目成仇!

民警:公安機關無法立案,建議走法律程序

民警表示,在遇到此類情況時,報警是很大一部分人的正常反應,但該類事件屬於經濟糾紛,不屬於公安機關受理的範疇,沒有辦法立案。作為民警,只能盡到調解的義務,調解無果後,只能上訴至法院。

法官、律師:最好保留相關證據

北京愛羽律師事務所關廉明律師建議,在男女雙方戀愛及談婚論嫁過程中,雙方對待財物,特別是大宗財物要保持相對審慎的態度,因為婚姻關係不但有財產性,更有人身性,與交往過程中發生的金錢債務相比,雙方的感情交流還是最為重要的。如果確需發生大宗財物的給付問題,則要保留好相應的證據,作為以後萬一發生糾紛維權或主張財產返還的證據。

案例三的辦案法官也表示,在戀愛同居期間,雙方勢必會發生錢物混用情況,如果當事人主張在戀愛中的轉賬匯款等屬於借貸行為,應提供充足且確鑿的證據予以證明,能夠比較明確地證明雙方存在經濟糾紛,法院才可以支持。

法官提醒,熱戀的男女朋友,如果真的有借貸關係,為了避免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最好能有一個書面證據。

小編最後想說

既然已經分手

就善始善終

留下關於彼此最美好的回憶

來源:人民網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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