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東哥已經回國,「性侵」事件是否就此告一段落?

最新消息:東哥已經回國,「性侵」事件是否就此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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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法律觀點出自丨皇城根下刀筆吏

作者簡介丨知名法律博主;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Osgoode Hall Law School of York University, Canada。

雖然京東公關部門已在9月2日在微博上發表聲明,表示劉強東先生在美國商務活動期間,遭遇到了失實指控,經過當地警方調查,未發現有任何不當行為,他將按照原計劃繼續其行程。我們將針對不實報道或造謠行為釆取必要的法律行動。

但一時間,東哥的熱搜佔據前列引起輿論發酵,討論熱度一直不斷升溫。9月1日晚上12點44分,《僑報》在美國媒體中率先報道劉強東在明尼蘇達州涉嫌性侵案,劉強東於當地時間周五晚間被捕,並於周六下午釋放,目前正在「等候正式起訴」。周立波、王思聰等知名人士紛紛發表觀點,再次將此事件推向高潮。

就在大家眾說紛紜,輿論持續發酵的時候,9月3日晚間,京東方面表示,"東哥"劉強東已經回國。事件是否就此告一段落呢?

先不推測事情後續是怎麼走向,借著這次東哥的「東風」,順道給大家科普一下法律上的乾貨。美國基本上每個州都有自己的刑法,現在披露出來的事件所在地的明尼蘇達州,刑法對性侵的規定大致如下:

明尼蘇達州對性侵行為基本分為兩類:

一類是sexual contact(性接觸);通俗來講,性接觸針對的是雙方沒有發生性行為的,比如,意圖摸他人身體,或者已經摸了他人的衣服、身體,也包括接觸他人的精液等,但是雙方沒有發生性行為;

另一類是sexual penetration(性侵入);性侵入針對的是雙方已經發生性行為的,包括口交、肛交或者用其他方式對身體的插入等,也包括使用自慰棒等物件對他人身體的插入。

對於這些未經同意的性侵行為,明尼蘇達州刑法按照犯罪行為的輕重,分為五個等級

第一等級:最重。第一等級性侵,主要針對的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的性侵入犯罪和與13歲以下的人發生性接觸犯罪兩類情形。一旦被查實,將被處以最高30年有期徒刑,並能處以最高4萬美元罰款。

第二等級:其次。第二等級性侵,主要針對的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的性接觸犯罪,

比如:

受害者13歲以下並且嫌犯比受害者大3歲以上,

或者嫌犯持槍強迫進行性接觸,或者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進行性接觸等。

構成第二等級性侵犯罪的,將被處以最高25年有期徒刑,並能處以最高35000美元罰款。

第三等級:再次。第三等級性侵,主要針對的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的性侵入犯罪,這些特定情形和前面類似。構成第三等級性侵犯罪的,將被處以最高15年有期徒刑,並能處以最高3萬美元罰款。

第四等級:次重。第四等級性侵,主要針對的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的性接觸犯罪,這些特定的情形,有的和前面類似,有的略有不同,主要針對一些更輕情節的犯罪,

比如:

雙方是心理醫生和病人的關係,利用治療對他人進行性接觸;

或者,以藥物治療為名,採用欺騙手段對他人進行性接觸;

或者,利用牧師身份等對他人進行性接觸;

或者,利用會議的私下場合,通過提供宗教方面的建議、幫助等進行性接觸;

或者,利用職務關係進行性接觸等。

構成第四等級性侵犯罪的,將被處以最高10年有期徒刑,並能處以最高2萬美元罰款。

第五等級:最輕。第五等級性侵,主要針對的是無意識的性接觸犯罪

比如:在16歲以下未成年人面前進行手淫、淫穢表演,以及其他一些品行不端的行為。

構成第五等級性侵犯罪的,將被處以最高1年有期徒刑,並能處以最高3000美元罰款。

總結一下,將上面換成大白話就是:

如果你已經把人給上了,國內俗稱強姦,則刑罰最重,最高可處30年徒刑。接下來,按照犯罪情節的輕重,逐漸由重到輕。

最輕的就是:大哥,我真的沒幹,當時摸了人家的屁股,是不小心碰到的,壓根兒就沒這意思,你看,是不是搞錯了?罰點錢就算了吧。

美帝司法程序中的厲害之處,在於庭審中的交叉詢問。這類事,如果擱國內,只要強哥真的沒上人家,現場沒有精液,又沒有攝像頭,死無對證,估計告上一百遍,按強哥的身份,最後大概率是不了了之。但是,在美帝不是這樣。

美帝的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受害人、當事警察,都是檢察官的證人。所以,當事的受害人以及接警後到現場處理案件的警察,都會被叫到法庭上,參與質證。公訴方和辯護方,都可以對這些證人交叉進行詢問。席上坐了一幫陪審員,最後由陪審員定,到底誰講的故事更可信。

在這種模式下,強哥是不能私自和受害方和解的,否則,屬於買通證人,又多加一條罪。

當然,強哥可以和公訴方進行和解,比如說,我自願交100萬美元罰款,你把對我的控訴撤銷了,怎麼樣?公訴方有時雖然起訴了,但是證據不實,庭審又不順利,可能就會選擇此類方式的和解。

如果強哥覺得自己就是被冤枉的,既不願意和解,也不願意交罰款,那就開干吧。美帝的律師特別貴,都是按小時收費的,當各自都花上1000萬美元律師費時,公訴方就該叫你爹了。

因為,1000萬美元對於強哥來講,不算錢,但是對於公訴方來講,花的都是納稅人的錢,你要是最後再把案子整輸了,再倒賠給強哥1000萬美元律師費,檢察官估計得引咎辭職。所以,檢察官估計到時會天天跟在你屁股後頭,說兄弟,咱們和解吧。

所以,看清了嗎,美帝的司法體系更是為有錢人服務的,只不過方式不同。我們是把錢不知道花哪兒了,然後案子可能「莫名其妙」就贏了。他們是使勁砸錢,砸到你玩不起為止,最後誰有錢,誰就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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