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紋身哥砍人不成反被殺案:白衣刀客的行為屬正當防衛,無罪!

崑山紋身哥砍人不成反被殺案:白衣刀客的行為屬正當防衛,無罪!

來自專欄沐說生活8 人贊了文章

原標題:崑山紋身男砍人不成反被殺案:騎車男屬無限防衛,無罪!

作者:

周筱贇:廣強律師事務所網路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肖文彬: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網上流傳的一段監控視頻顯示,江蘇崑山一輛寶馬車在變道時,撞到了前方非機動車道上騎電動車男子於某,下來五個人(三男二女)對騎車男於某推搡和踢打被害人劉某從車上取出長刀砍向騎車男子,不料揮刀時長刀脫手,被白衣騎車男子撿起反擊。被害人劉某先是倒地,後跑向寶馬車,被白衣騎車男追砍。劉某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圖片來源時時網

從昨天開始,這段視頻引爆網路。從車上拿刀砍人的紋身男卻死在了自己的刀下,確實很有諷刺意味。有人說這是裝B被雷劈的最高境界:砍人反被砍死。

圖片來源微博

根據媒體報道,騎車男於某已被崑山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針對騎車男的行為,主要有正當防衛(無限防衛)、防衛過當、防衛不適時構成故意傷害罪三種觀點。我的觀點是:騎車男屬正當防衛中的無限防衛,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設立了無限防衛權。《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無限防衛」,又稱為「特殊防衛」、「無過當防衛」。

《刑法》設立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本意,是為了鼓勵公民敢於和不法侵害行為做鬥爭,制止犯罪行為。但是,長期以來,司法機關對於正當防衛認定過於苛刻,防衛行為動輒成為防衛過當,甚至成為故意傷害罪。

在防衛起因上,紋身男駕車壓實線、佔用非機動車道、剮蹭電動車,而騎車男無任何過錯。在被車上下來的三個男人圍住,推搡踢打後,騎車男也一直沒有還手。

紋身男行兇在先,第一次回車中取出長刀攻擊,儘管刀被騎車男撿拾,其實完全是偶然因素:紋身男的刀脫手了。當紋身男第二次跑向寶馬車時,騎車男焉知紋身男是逃跑,而不是回車(後備箱)取兇器,甚至開車撞人呢?因此,在紋身男第二次跑向寶馬車時,不法侵害並未結束。在被多人圍住,紋身男回車的情形下,騎車男的人身安全仍然處於現實的、急迫的、嚴重的危險之中。

再看騎車男的主觀心態。

如果在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後,行為人也認識到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依然對不法侵害人實施打擊,這屬於事後防衛,是一種故意犯罪,但在本案中卻並非如此。

在案發當時,當事人不是上帝,能像監控攝像頭一樣看到整個場景。所謂「法律不強人所難」,不可能要求他在幾秒鐘內作出上帝視角的判斷。在當時的場景下,正常人面對一個手持管制刀具、配戴大粗鏈子的紋身男,第一次回車竟然拿出長刀,那麼面對第二次跑向寶馬車時,當然會認為不法侵害仍在實施過程中。

果證實車內並不存在其他兇器,這屬於「假想防衛」,但根據上述當時的實際情況,騎車男根本不可能認識到實際上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根據正當防衛的法理,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紋身男已經死亡,他的主觀心態已經無法還原。此時,騎車男的供述就非常重要。如果騎車男說「我以為他回車再去拿刀,所以我才去追砍他」,和說「我非常生氣,我就撿起刀,砍他幾刀解解氣」,主觀心態是完全不同的。後者存在故意傷害的主觀意圖。所以,在騎車男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做的第一次筆錄,對於本案的定性就有著重大影響。

根據崑山警方通報,衝突中雙方受傷,於某某(即騎車男)沒有生命危險。我們現在並不能用紋身男死亡而騎車男沒有生命危險,就認為騎車男的防衛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根據前引《刑法》的規定,只有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實行無限防衛。但是,這並不是說,只有已經造成危害人身安全的嚴重後果才能實行無限防衛,而是指這種不法侵害的性質和可能造成的後果。

不法侵害都具有緊迫性,防衛人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可能有充足的時間去準確認識不法侵害的強度、方式和可能造成的損害結果,也不可能有時間去準確的選擇防衛行為的手段、強度,只要大致相當即可。

因此,騎車男為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無限防衛的條件,雖致寶馬男死亡,但依法不應負刑事責任。

在目前對無限防衛認定如此苛刻程度下,我判斷本案最終會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有可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考慮到被害人有嚴重過錯,司法機關為了平息輿論,極大的可能性是判處緩刑。

其實,法律規定上對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是很明確的,本案就應當是成立無限防衛。而司法機關在試用法律上,往往受到一種寧枉勿縱的有罪推定思維影響。希望通過本案,能改變正當防衛認定的苛刻,不讓正當防衛條款淪為「殭屍條款」,否則是違背了立法本意。

以上內容

來源:金牙大狀(有刪減)

小編在微博上看到這麼一段話

圖片來源微博

不知道你是否認同這位博主的說法呢?我們拭目以待案件的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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