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有人給混蛋洗白——社會心理學觀點

為什麼會有人給混蛋洗白——社會心理學觀點

當社會上發生一些故意傷害事件時,例如「崑山持刀反殺」事件、滴滴順風車乘客被害事件、滴滴空姐被害事件,對這些事件評價,大部分是一個對施害者及其相應責任方的否定態度,但是在這些聲音的背後,我們總還是能夠發現一些給施害者、給責任方辯護、開脫,洗白的聲音和行為。是從社會心理學的觀點做一些分析。

首先,社會心理學一個總體的預設是,當我們的認知與社會現實反映的邏輯出現偏差時,人們會努力說服自己(自我辯護),以減少這種失調帶來的不適。

在這種假設之下,發生了一件明顯的(如首段的例子)事件:A對B施加了確鑿的傷害。

第一種情況:如果我是一個「正派、公道、有理智的人」與「A傷害了B」之間,就會出現失調,我就會對此種行為給出否定的評價,不認為A的行為是合適的。

第二種情況:如果我是一個「邪惡、陰暗、瘋狂的人」與「A傷害了B」之間,就不會出現失調,我會對此種行為給出肯定的評價,認為A的行為是合適的。

第三種情況,也就是洗白的情況:如果我是一個「正派、公道、有理智的人」與「A傷害了B」之間,就會出現失調,我沒有對此種行為給出否定的評價,為了減少我自己的失調,我就會從受害者身上找原因——使自己相信受害者是罪有應得。至於原因不外乎:1、在道德上譴責受害者。如女生被騷擾、強姦,是受害者本身衣著暴露,「行為輕浮」,等等不一而足;2、在行為上譴責受害者。如在地鐵、公交車等公共交通工具被騷擾,誰讓你沒錢開車呀,活該。

對這些原因,用中國一句古話「可憐之人亦必有可恨之處」可做一註解。洗白的人也許本身並不屬於第二種情況中「邪惡、陰暗、瘋狂的人」但絕對是一個「愚蠢、偽善」的人。他們的心理就是:像我這樣的好人,不可能毫無理由的去否定、傷害一個素不相識的人,所以如果我做出了這樣的評價或實施了這樣的行為,那一定是受害者自身的原因。

第四種情況,如果我是一個「邪惡、陰暗、瘋狂的人」與「A傷害了B」之間,就不會出現失調,但我會對此種行為給出否定的評價,認為A的行為是不合適的。僅在理論上給出,因為有較大的矛盾出現。可能會在犯罪題材創造中應用的到。

其次,做出為某種行為辯護、洗白的行為的人,還是「可救藥」的。因為這些人還保存著一些「自尊」,回去做出減少失調的行為。真正可怕的是那些「低自尊」的群體,那些類似「A傷害了B」還會給出肯定的評價的東西。因為他們本來的預設就是:我是一個「邪惡、陰暗、瘋狂的人」,我做出了一件不道德的行為或評價,這兩者之間不會存在認知失調。

最後,自我辯護是人類的一種本能,但是過度依賴自我辯護,會使自己止步不前(我自己不管做什麼都能找到理論支撐點,不會想去改變),或者更進一步使社會也陷入停滯更甚至於價值觀的混亂,顛倒黑白,指鹿為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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