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驗法官了!小伙為逃出傳銷勒死監工,該不該算正當防衛?

考驗法官了!小伙為逃出傳銷勒死監工,該不該算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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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男子砍人被反殺」一案讓正當防衛這個概念進入大家視線,騎車白衣男被認定為正當防衛,這一結果被認為是「具有指導意義的」。

那下面這個案子里的小夥子,他為了逃出傳銷組織勒死監工的行為,又該如何認定呢?是算正當防衛,還是故意殺人?

案件詳情

今年1月21日,雲南保山的年輕人小張被朋友騙進了異地的傳銷組織。發現不對後他當即要求離開。傳銷組織頭目李某自然不能同意,不僅扣下了小張的身份證和手機,還派了監工王某貼身看管小張,並給小張洗腦,讓他發展自己的親戚朋友加入「生意」。小張非常反感,一直在找機會逃走。

在這樣被洗腦和想逃跑的日子裡,小張熬了20天,每天王監工都與他同進同出,連上廁所都要盯著。臨近春節,小張想回家過年,可李頭目毫無放人的意思,反而加強了洗腦力度,給每個人都下達了「銷售任務」。

20號凌晨,小張想去廁所,經申請後王監工跟著他一起去。進入衛生間後,王監工威脅小張「領導(李頭目)只給你3天時間,完不成銷售任務,就不知道領導會做啥了。要是他廢了你,誰都幫不了你」。小張為自保,主動提出給王監工個人1萬元,只要能放了他,如果王監工覺得無法交代,那就兩個人一起逃離。

王監工拒絕了小張的請求,並憤怒的掐住小張的脖子,並將他推至衛生間牆角死死按住。雙方僵持了4分鐘。小張從所穿的羽絨服上拽下一根帶子,用帶子纏繞王監工的脖子,並用力絞緊。

在此過程中,雙方都臉紅脖子粗,小張趁機提出「咱倆一起鬆手,放過彼此吧」。王監工仍不肯鬆手。因此小張也不敢大意,繼續大力絞纏他的脖子,10多分鐘後王監工失去反抗,小張用衣物塞進他的嘴裡,之後離開衛生間逃脫。

逃脫後的小張第一時間主動向警方報案,稱自己被傳銷組織控制。警方趕到現場找到小張,並發現了躺在衛生間的王監工,經120醫生鑒定,確認王監工已死亡。小張被抓獲。

小張被指故意殺人

檢察機關指控:小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因案發後他主動報警投案自首;被害人在案件中有一定過錯,可考慮對小張從輕或減輕處罰。

辯護人說:小張動手殺人,完全是因為王監工對他進行了言語威脅和侮辱,之後又先動手掐住他的脖子;在小張建議雙方都鬆手後,王監工的行為依然在危害小張的生命安全,因此認為王監工具有嚴重過錯。而小張是被傳銷組織非法拘禁,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實施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本案中小張失手殺死被害人,應算防衛過當

網友這樣說

大部分網友支持正當防衛說法,認為傳銷組織的行為已經涉嫌了非法拘禁,而王監工掐小張脖子的行為已經危害到小張的生命安全,只有打倒他,小張才能平安脫身。那麼此時應該適用無限防衛權

也有不同意見,認為小張只要打暈王監工,解除了自身威脅就行了,不用殺人。但被其他網友反駁。

還有網友的關注點稍有偏移,認為此案如果判定小張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將對傳銷組織和組織者形成打擊,反擊則會無形中鼓勵他們更加猖狂。

小編想說,無限防衛權,指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責。這其中並未包括有非法拘禁。

但深陷傳銷組織的人,多有因「不聽話」被拳打腳踢或用藥控制,要求他們繼續騙別人以帶來經濟利益,這行為的性質與綁架何異?被控制人的生命安全同樣受到嚴重威脅,參考曾經轟動一時的李文星案。且王監工狠掐小張脖子的行為,實際已可視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那麼小張反擊的行為自然應當算是正當防衛,不負刑責。

目前本案並未宣判,希望法官能給出一個既符合法理,又能服眾的判決結果,讓法律真正體現公平正義。同時,下面這個爭論許久的問題,也就有答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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