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股權留下!」合法嗎?
案件概述
員工持股,公司說:「人走,股留」!
2004年,國企大華公司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員工宋某出資2萬元,成為公司股東。
公司章程載明:「員工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團體和個人出售、轉讓股權。公司改制一年後,經董事會批准後可在公司內部贈予、轉讓和繼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經董事會批准後方可繼承、轉讓或由企業收購,持股人若辭職、調離或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業收購……」。
該章程經公司全體股東簽名通過。
員工離職,要求保留股權
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申請退出其持有的2萬元股份。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宋某領到退出股金款2萬元整。
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大會,代表股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93%的股東到會,審議通過了宋某的退股申請,並決議「其股金暫由公司收購保管,不得參與紅利分配」。
此後,宋某卻以公司回購股權的行為,違反《公司法》禁止股東抽逃出資的規定為由,起訴要求確認:宋某仍然持有公司股權。
法院怎麼判?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宋某要求確認其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再審法院判決: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說法時間
法院這樣說:
1.有限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規則性文件。章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產生約束力。
2.基於有限公司封閉性和人合性的特點,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作出某些限制性規定,系公司自治的體現。
3.章程將員工身份作為取得股東資格的依據,繼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規定,符合有限公司封閉性和人合性的特點,亦系公司自治原則的體現,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
4.本案中,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作出限制性規定,但未禁止宋某轉讓股權的權利,不存在侵害其股權轉讓權利的情形。
結論之一:「人走股留」的章程條款,合法!
1.宋某向公司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提交《退股申請》,提出「本人要求全額退股,年終盈利與虧損與我無關」,該《退股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2.公司退還全額股金款2萬元,並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宋某退股申請;又基於宋某的退股申請,依照公司章程回購其股權,程序並無不當。
3.《公司法》所規定的抽逃出資,專指公司股東抽逃其對於公司出資的行為,公司不能構成抽逃出資的主體。
結論之二:公司回購員工股權,合法!
法條鏈接:
《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五條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本文引用案例:指導案例96號——宋文軍訴西安市大華餐飲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8年6月20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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