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期:《崑山寶馬男砍人反被殺,騎車男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第113期:《崑山寶馬男砍人反被殺,騎車男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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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條寶馬男因行車衝突持刀砍人,刀落後反被對方砍殺身亡的視頻在網路上引起瘋狂轉發。據崑山市公安局最新發布的警情通報,事發地為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在該起衝突中,寶馬男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騎車男於某沒有生命危險,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以往大多數毆鬥案件,由於缺乏現場視頻,案情細節的還原高度依賴於當事人的口供。由於當事人存在趨利避害、記憶誤差等原因,不同當事人的口供之間常常存在矛盾,導致毆鬥行兇過程的認定存在很大的難度,進而也對後續各方責任的釐清造成很多困擾。崑山案件的特別之處在於有比較清晰的監控錄像,事實認定不會有太大爭議。因此,這起案件中對騎車男於某的行為如何定性,不僅對於刑事司法實踐,而且對於普通人的行為邊界,都具有教科書般的指導意義。

監控視頻顯示:一輛寶馬車在越線非機動車道的過程中與一騎自行車的男子發生糾紛。寶馬車先後有包括劉某在內的三個人下車與騎車男於某理論,期間對騎車男於某有多次拉扯推搡行為。雙方糾纏約兩分鐘後,劉某突然返回寶馬車,拿出一把砍刀,朝著騎車男子連砍數刀。在此期間,劉某不慎刀落,刀被於某搶到。在搶刀過程中,於某朝劉某腹部連刺兩刀致使劉某倒地。在劉某起身過程中,於某朝劉某回砍三刀。在劉某起身離開後,於某又從身後追砍兩刀。也即,在整個過程中,於某砍了劉某七刀。

很顯然,劉某一方違章在先、動手行兇在先,於某具有正當防衛的法定權利。對於前五刀,兩人近在咫尺,且劉某隨時有重新奪刀的可能,因此於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對於這一階段的行為定性,絕大多數人都沒有爭議。爭議在於於某後面追砍的兩刀。

有人認為,劉某起身後就開始逃離,對於某不再有加害的危險,此時於某從身後追砍的行為屬於主動加害行為,涉嫌故意傷害。這種觀點完全是在用一種局外人的理性和事後分辨視頻的方式所進行的評價,沒有考慮當事人當時所處的危急情勢。於某後面追砍兩刀的行為發生在約十秒鐘之間,這麼短的時間不能要求於某像事後的旁觀者那樣做出「最正確選擇」。

還有人認為,劉某倒地起身後已經開始逃跑,此時於某也應當趁機逃離。這種觀點看似有理,但也經不起推敲。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條款並不要求被害人只有在逃無可逃的情況下才能防衛。也即,防衛並非最後的選擇,而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時的當然權利。

很顯然,於某的行為屬於自我防衛。真正值得討論的問題是,於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而討論這個問題,又需要弄清楚另外兩個核心關鍵事實:

第一,導致劉某死亡的致命傷究竟是哪幾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那麼後續追砍行為並不致命。此時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於某的行為屬於行使無限防衛權,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如果致命傷是後兩刀導致,那麼就需要進一步分析第二個事實,即:劉某倒地起身後手上已經不再有刀,且已經開始逃離,此時於某的人身危險是否已經解除?如果劉某一方主觀上已經放棄了繼續行兇的意圖或者客觀上已經喪失了繼續行兇的能力,那麼客觀上於某的人身危險已經解除。但問題是,作為當事者的於某,他當時的主觀認知究竟是怎樣的?他是如何判斷當時的自身安危的?對此問題,警方在後續偵查中必然會重點進行訊問。但在當前,我們只能結合監控視頻進行分析推測。

仔細查看視頻可以發現,劉某倒地起身後以並不算大的速度朝著約十米開外的寶馬車方向跑去。於某第六刀是在劉某起身不久,砍第七刀時劉某正站在寶馬車左後側車門旁邊。有評論認為,於某在當時有理由認為自己的人身危險尚未解除。因為既然劉某能從寶馬車內拿出第一把砍刀,那麼就完全有可能從寶馬車內拿出第二把、第三把刀。又或者寶馬車內的其他人會拿出砍刀,下車對於某進行攻擊。於某成功奪刀具有偶然性,由此建立的臨時優勢隨時可能在後續搏鬥中再次失去。不論是從此前劉某的凶狂,還是從劉某一方的人數優勢、提前攜帶兇器等情形判斷,於某都很難認為劉某一方會停止不法侵害,很難認為其人身危險已經解除。

這種觀點不無道理。不過,確定於某的主觀認知和心理狀態還有更多的細節值得參考。其一,劉某持刀砍向於某後,寶馬車上的其他人並未加入侵害。劉某被於某反砍後,劉某一方的人也沒有提供支援。因此,劉某一方的所謂人數優勢並未實際改變雙方的力量對比。其二,劉某跑向寶馬汽車的時候,已經被砍五刀,身受重傷。此時即便寶馬車內還有其他兇器,劉某也未必再有繼續對峙行兇的意願和能力。三十六計走為上策,劉某跑向寶馬車很可能是想上車逃離現場。從劉某後續很快倒在草叢中並不治身亡看,其當時傷情確很嚴重;其三,劉某持刀砍向於某的時候,大概率使用的是刀背和刀把而非刀刃。很可能劉某當初不希望造成於某重傷,至少無意傷害其性命。這也是於某傷情不重,後期還能奪刀的關鍵。其四,如果說於某的前五刀甚至前六刀都具有較強的連貫性,那麼最後一刀確有時間上或程度上的微小隔斷。彼時防衛的緊迫性是否存在值得仔細考量。其五,整個畫面中於某未表現出特別的驚恐或慌亂,於某當時真實的內心處境需要細加分辯。衡量防衛是否過當的一個重要基準就是加害人的加害意圖和加害能力。如果綜合考量上述五點細節,且如果於某最後追砍的一刀直接導致了劉某死亡,那麼本案或許可能有防衛過當的討論空間。

要強調的是,事後媒體披露出來的寶馬男的涉黑涉惡背景,不是判斷是否正當防衛的根據。法律只判斷當時的行為和情境,不能去延伸評價過往的品格。為民除害說,或許結果正確,但同樣有事後植入、事後評價的問題。

綜合來看,目前支持正當防衛的理由更加充分,但防衛過當在純法律技術上並非完全不可以討論。一方面,劉某的屍檢報告尚未做出,於某當時的心理狀態目前尚不清楚,準確案情還依賴警方後續偵查;另一方面,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之間並不存在一條清晰的界限。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階段,這條界限也有可能發生變化。過份壓縮或過分擴張正當防衛的空間,有些時候都會助長惡行,縱容暴力,危及社會秩序。而期間的邊界勘定和分寸拿捏,對司法工作者確實是極大的智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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