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紋身男砍人不成反被殺案:騎車男屬正當防衛么?

崑山紋身男砍人不成反被殺案:騎車男屬正當防衛么?

來自專欄金牙大狀刑事辯護5 人贊了文章

從深思考「崑山紋身男砍人不成反被殺案」,我不得不傾向於認定「白衣男」是正當防衛(儘管正當防衛的規定太書獃子,不接地氣)。我不掩飾地認為律師對案件的認知終極受意識形態及價值取向的影響。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主任、金牙大狀律師網首席律師:王思魯

【「電動車男」反擊「寶馬男」應屬於正當防衛】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這是立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的正當防衛或無過當防衛。刑法設立無過當防衛制度,其立法意旨在於充分鼓勵公民打消顧慮,勇於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避免那些嚴重犯罪行為對國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利造成重大的損害。

具體到電動車男反擊寶馬男的視頻里,可以看出,電動車男空手面對寶馬男的持刀追砍行為,面臨著嚴峻的形勢,面臨著被砍死、砍傷的重大危險;此時,電動車男為制止嚴重的不法侵害行為,勇於奪刀反擊並致寶馬男死亡的,屬於特殊防衛或無過當防衛,不僅不負刑事責任,還應得到嘉獎,嘉獎其勇於同犯罪分子作鬥爭。

----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肖文彬

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有兩個基本核心點。一個就是防衛的前提,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當然就不存在防衛。第二個防衛的限度,要求是沒有超過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條件。

針對崑山砍人案件,首先存在防衛的前提。紋身男和幾個人對電動車車主進行毆打,這個是看得見的,屬於不法侵害,繼而又拿刀砍他,也屬於不法侵害。白衣男子對這樣的行為進行反擊,來保護自身的安全,具備防衛的前提。但是,防衛的前提有一個很微妙的時間條件。當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時候,能不能認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防衛的必要性已經消失?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認為它後面的行為不具有防衛的意義。就我看來,這個案件中間,防衛的時機應該說還是合適的,它是存在的。」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特殊防衛或無過當防衛。

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第一點,他確實還是一個緊急密切的過程。第二個,致命傷是後來追砍形成的,還是當時奪刀的時候行成的,不清楚。第三個,作為防衛的人處在憤怒驚恐之中,非常緊張,每一刀都不一樣,這個分寸的拿捏確實很難拿捏。第四個,面對攻擊性特彆強的情況,他擔心反撲,所以反擊比較嚴厲。這樣的做法它還是有一定的合理性。這樣一個複雜的案件,確實也是個見仁見智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

【關於崑山街頭砍死人的幾點看法】

1.本案事實:被砍者紋身男車壓實線撞人,違規有錯在先。後又仗勢欺人,先對白衣男拳打腳踢且不罷休,又返回從車裡拿出攜帶的長砍刀將白衣男砍傷,因用力過猛或兇狠致刀脫手,被白衣男搶先拾刀反砍身亡。

2.本律師認為,本案死者紋身男並非良善,先違規撞人又不聽勸阻尋釁滋事毆打他人,更變本加厲當街行兇,用刀將被白衣男砍傷,一錯再錯,已構成犯罪。白衣男忍無可忍之下奮起反擊,完全屬於正當防衛。

3.由於紋身男窮凶極惡,先毆打後用刀砍傷白衣男。在這種情形下,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律師認為白衣男在當時情形下完全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即殺死加害人也屬正當防衛。

4.紋身男跑回車邊,但目前不知是逃跑還是欲跑回車裡再尋兇器,白衣男在當時性命攸關的情形下持刀追砍,會是爭議焦點。但本律師認為,只要加害人紋身男還有行動能力,白衣男便還可能遭致更兇狠的報復,危險並未消除。根據可期待性理論和法律不強人所難的常識,符合人在緊急情況下的正常反應,不為過分。法律不應對防衛人過於苛刻,否則,正當防衛權會形同虛設,不利於保護公眾合法權益。

5.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該案中白衣男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紋身男打鬥中身亡罪有應得,白衣男不屬於防衛過當,不構成犯罪。

6.當然具體案情需要調查和證據來證實,如果最後認定白衣男屬防衛過當,則根據法律規定,也應當依法對其減輕或免除處罰,以罰當其過,亦是宏揚社會正氣之善舉!

----廣東一粵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李筱林

據新京報評論文章報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崑山市震川路一起持刀砍人事件中,花臂男僅僅因交通小糾紛就回到車上取出一把砍刀,衝到騎車男面前連續揮了四次砍刀,第五次揮刀時,砍刀竟然脫手甩到馬路上,騎車男是搶到了砍刀的,開始反擊花臂男,花臂男被砍傷搶救無效死亡。之所以說騎車男是正當防衛,首先,花臂男處理問題的方法就是不容分說直接取刀即砍,不計後果:其次,花臂男車上藏刀,隨時做好持刀行兇的準備,危險性極大:再次,花臂男並沒有因用力過猛刀被甩出而停止行兇,而是與騎車男爭奪砍刀毫無疑問是要繼續行兇。而騎車男此事拿刀不動,極有可能被花臂男奪去砍刀,砍死騎車男。所以騎車男的正當防衛,是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我們不應對正當防衛行為顧慮重重,百般苛責,不敢定論,讓正當防衛成為噤若寒蟬的冷宮。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關欣

【中國式正當防衛】中國的正當防衛就像故事裡的鬼,很多人都在說,但是根本沒多少人見過。事實上,放寬正當防衛的門檻有利於激起國民的正義感,有利於打擊黑惡勢力,有利於維護社會安定和諧。另建議把被害人過錯明確通過修正案的形式寫入刑法。

——吉林衡豐律師事務所郭鑄滿律師團隊領隊:郭鑄滿

對於近日發生於江蘇崑山,名曰「寶馬男」與「白衣男」由於「路怒」引發的血案,我在瀏覽實況視頻之時,也注意到眾多吃瓜群眾對此事發表的諸多見解。可謂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作為法律人,藉此談談自己的一些淺見,但受制於力薄才疏及罕見寡聞,文中觀點難免失之偏頗甚至具有嚴重錯誤,歡迎各位拍磚賜教。

首先,本案的導火索在於「寶馬男」,其不該將機動車開入非機動車道,更不該主動挑起事端而一錯再錯。視頻顯示,「寶馬男」雖經同行人極力勸阻但依然不依不饒地攻擊「白衣男」,故意對他人人身實施侵害行為,當然,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尚不好評判。

其次,在打鬥中,「寶馬男」覺得以拳打腳踢這種方式對「白衣男」施暴不解氣、不泄恨,遂中途返回,從車中拿來砍刀繼續攻擊「白衣男」,從而使傷害行為進一步升級。

再次,對於「白衣男」而言,自身健康乃至生命在面臨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性時,法律賦予他以防衛反擊的權利,如果不加以一定程度、一定力度的反擊,白衣男有可能身負重傷或死亡。儘管畫面顯示「寶馬男」的攻勢不是那麼地凌厲與致命。

最後,是「白衣男」應否承擔刑事責任以及承擔何種刑責的問題?我個人以為:「白衣男」可能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其行為應屬防衛過當。原因在於:「白衣男」通過反擊扭轉不利局面後,即在「寶馬男」連連躲閃意欲逃避時,「白衣男」應主動放下砍刀或持砍刀於手中而不繼續實施加害行為。從這個角度來看,即使「白衣男」對「寶馬男」造成傷害但白衣男無需承擔責任。因為要求一個正在面對不法侵害,內心十分恐懼心理高度緊張的被侵害者而言,要求他恰到好處地拿捏把握正當防衛打擊的度,現實中幾乎是不可能的,也是無法想像的。問題在於「白衣男」在本該收手之時而並未收手,持續加害「寶馬男」並致其最終死亡,至於是何種心態促使他要將「革命」進行到底?我覺得既可能是「宜將剩勇追窮寇」思想使然,也可能是由於暫時性的失去理智所導致。俗話說「善人孬了,砂鍋溢了」,意思是人在被徹底激怒時是何等的可怕。況且,免了急了都咬人,何況是人乎?話說到此,我們還應好好思考下「白衣男」在本案中具不具有無限防衛權?至少,從不法侵害人侵害的力度與被侵害人所處的現實環境來綜合分析,我覺得尚不具備刑法關於無限防衛權實施的條件。這個案子,與發生在前面的一些案件非常類似,法官不僅要進行法律審判,其自身亦面臨道德審判。同時,一場刑法理論界與實務界的爭論可能又要上演,我們不妨擦亮眼睛以靜觀其變。

---廣東海埠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蘇明飛

有分析文章認為根據法學理論,電動車主在寶馬司機逃跑後繼續持刀追砍,確實涉嫌防衛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但適用法律不能機械化教條化,並引用美國的美國「不退讓法」論證本案電動車主系正當防衛。但我想說的是拋開法律來談案件的定性本身是違背罪行法定原則的,電動車主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判斷的標準只能是刑法。本案真正的爭議點在於被害人逃跑以後實施的砍殺行為系事後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傳統理論認為,當行為人放棄攻擊行為逃跑以後,不法侵害已經結束,防衛已經失去緊迫性,此時的防衛應當認定為事後防衛,構成故意犯罪。但張明楷教授認為,對於防衛人而言,判斷不法侵害是否已經停止,在很多情況下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因為有的行為人表面上停止了不法侵害,實際上是在伺機進行更嚴重的不法侵害。所以很難要求防衛人隨時停止防衛行為。另外基於不法侵害的憤怒等原因,在不法侵害結束的短時間內持續實施防衛行為,可謂人之常情,法律不能過分苛責,如果一概認定為故意犯罪,明顯不利於保護防衛人利益,也不符合常理。所謂法律不強人所難。

----廣東格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賀明峰

白衣男「砍殺」紋身男的熱點持續發酵,當中有段子手的調侃,有理性者的深度思考,有人肉搜索者對紋身男生前的各種信息的披露。而對於法律界,大家正對正當防衛理論正在進行白熱化探討與反思,我認為我國的正當防衛理論的確存在很大問題,正如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主任、金牙大狀律師網首席律師王思魯所言,是在「在書齋中設計出來的」,這個理論設計者根本沒有切身體會過被侵害者遭受他人侵害所處的環境以及內心。

其實本案的完整細節還是不清楚的,特別是白衣男追砍紋身男的追擊距離及追砍的時間以及次數是不清楚的。目前白衣男已被刑拘,儘管網民都在呼籲白衣男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應作為無罪處理,但是從現有的刑法理論及司法實踐來看,估計直接認定白衣男正當防衛可能不太現實。

個人認為,考慮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法院可以認定白衣男是防衛過當,但量刑方面應當免於刑事處罰。這樣就是在不明顯違背當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以另一種「大家都能看懂的」(你懂的)形式認定白衣男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進而以判例的形式賦予國民的更進一步限度的防衛權,實現個案推動法治的目的。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暨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李偉

本律師認為,白衣男應屬正當防衛。面對如此兇悍並手持長刀的紋身男,白衣男的人身安全正處於危險當中,白衣男只有奮起反擊,才能保證自己不被非法侵害,因此,白衣男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現行法律以及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複雜、苛刻,如果此案不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本律師不認為法律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會是正義的,法律應該賦予社會正義,賦予普通老百姓有積極正當防衛的權利以及法律保障,而不應該為了所謂的「社會維穩」而致老百姓的生命之不顧,這明顯不妥。

如果不認定白衣男正當防衛,本律師認為,法律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是軟弱無能的,是懦弱的,是違背正義的。直接後果,就是人民喪失了當家作主的權利保障,反抗非法侵害的老百姓必定犯罪,不反抗非法侵害的老百姓受死,惡人當道,可悲,可悲。

突然,想起《義勇軍進行曲》: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把我們的血肉築成我們新的長城,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吳斌

【正當防衛制度形同虛設:不要讓法律成為「庇護壞人」的劊子手】每一單案件都具有一定的普法意義和警示意義。崑山震川路龍哥事件,如果案件最終仍舊以存在死亡結果而一刀切地客觀歸罪,對其科以遠超其行為本身的刑罰,那我國的正當防衛制度將形同虛設,法律將變成「庇護壞人」的劊子手。普通老百姓在面對不法侵害之時將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只能等著被動挨打、只能報警,如果警察能有效制止則皆大歡喜,如果不能,會無形中增加老百姓對我國暴力機關的怨念,從而引發更大的社會動蕩。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暨企業商業運營模式刑事合法性審查及刑事風險防控中心秘書長:胡丹

從鄧玉嬌案、於歡案到崑山白衣男反殺紋身男案,每次弱勢一方反手殺死施暴人員,都能引起對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一次大討論,每次事件發生後都有大量文章對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概念、條件、內容進行分析,但正當防衛條文依然如斯。由於已經有很多人寫文進行了專門論述,筆者這次主要是從尊重生命角度談正當防衛制度。

從司法機關角度上來講,任何人未經法定程序並經合法審判,都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權,例外情形就是正當防衛。對於一個案件是否適用正當防衛問題,司法人員不是案件當事人,其只能通過各種證據還原案件真實情況或處境,設身處地把自己幻想成當事人,在自身面臨這種情況時應該怎麼處理?在案發時是否有其他可替代性選擇?在司法人員的角度來看,正當防衛制度類似死刑制度一樣,應當慎用,即使這個人是個十惡不赦的人,但也要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死者為大。故司法機關在案件初期不論以何種罪名對白衣男採取強制強制措施,都是出於死者生命的負責,也是對白衣男的負責。如果證據證實確實正當防衛,對白衣男而言也是一種解脫。

作為普通的群眾,大家持著一種樸素的公平正義想法,即「壞人」做壞事反被殺了,那是咎由自取,那是正義戰勝了邪惡,當然,這也是設立正當防衛制度的初衷——鼓勵普通群眾勇於同不法侵害作鬥爭。兩個思維的不同,不是因為本質上對正當防衛制度理解存在巨大差距,而是站立位不同。司法機關是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上適用正當防衛,普通群眾是站在弱勢人員角度上適用正當防衛。雖然思維方式不同,但是對正當防衛的本質追求殊途同歸。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胡寒冰

【白衣男「砍殺」紋身男是正當防衛】當事人不是上帝視角,白衣男第一次回車竟然拿出長刀,那麼第二次逃向寶馬車,誰知道拿出什麼殺傷性武器呢?白衣男對其追砍,是正當防衛中的無限防衛。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苛刻,司法潛規則是,只要被侵害人死亡,就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罪。這樣誰還敢同犯罪行為作鬥爭?法律規定對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是很明確的,但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上,往往受到一種寧枉勿縱的有罪推定思維影響。希望通過本案,能改變正當防衛認定的苛刻,不讓正當防衛條款淪為「殭屍條款」,否則是違背了立法本意。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網路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周筱贇

【白衣男「反殺」紋身男就是正當防衛,並不過當】本人認為,白衣男應屬正當防衛。糾紛引起的過錯在於紋身男一方,事件初時就有紋身男毆打白衣男之舉,白衣男理智處理與保持必要限度內的抵抗。紋身男見狀反身回車抽刀,即刻提刀沖向白衣男便砍,並持續砍擊以及具有激烈言語行為,過後證實造成白衣男脖子等部位多處受傷,明顯的正處於紋身男行兇及威脅期間。正在白衣男生命健康遭受持續的、嚴重的侵害期間,他趁機奪刀砍殺紋身男,實屬無限防衛限度內,並且行為對象自始針對紋身男。因此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規定。

個中爭點的白衣男重新撿起刀繼續對紋身男追砍行為無需過度解讀,從整個「反殺」過程和紋身男最後圖片看,致命傷的形成應發生在奪刀扭打期間,而不是在重新撿起刀再行追砍的過程中。當時紋身男行為仍反映出其奪回刀對白衣男行兇的意圖,白衣男完全具有反殺的正當性,後續追砍行為對結果的發生著實影響不大,因此,從相當因果關係考量,白衣男行為並不屬於防衛過當情況,更不屬於故意殺人情形,而故意傷害致死在無限防衛情況下無適用空間。

在當前的認定正當防衛之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規定的運用過於刻板、苛刻,致使正當防衛的法律效力和社會價值被大大架空。若認為白衣男所處的形勢下實施的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衛,那對於白衣男莫不是只具有「你儘管受害,生死由命,我們會事後追究紋身男責任」的份?本人認為《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規定是合適的,但司法實踐長期存在對正當防衛制度的漠視,輕視了刑法規定,忽視了正當防衛的本質要求,更無視了人類最基本的面對生命健康利益嚴重威脅下,正常且難以抑制的人性表達。

幸運的是受害人保護了自己,不幸的是一條生命的逝去,但是,若白衣男不實施正當防衛,卻留下的只有更多更大的不幸與動蕩!

不要讓正義的制度,成為不正義之人嘲諷的靠山;不要讓生命的保障,成為死神的推手;更不要讓法律的權威與效力,如一張薄薄的白紙,一抹即黑,一戳即破!

因此,時不我待,在幸運與不幸的「反殺」中,讓我們堅強的豎立起閃現著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和正義價值的實用的「正當防衛」之長城,真正激活我國「正當防衛」制度的生命力,以真正實現《刑法》第一條所言「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神聖誓言!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陳健煒

【白衣男「砍殺」紋身男是正當防衛】根本不存在互相鬥毆的前提,而是紋身男一方過錯在前並單方向白衣男發動攻擊;待紋身男拿長刀砍白衣男時白衣男才反抗;當時場境若不砍死紋身男,死的極有可能是白衣男,這還不是正當防衛就不知什麼才是正當防衛了。二十多年刑事辯護生涯給我的體會是刑法上正當防衛的規定是書齋中設計出來的,不接地氣,該修改了;司法實務中,死了人就要有人擔責的做法也該改改了。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主任、金牙大狀律師網首席律師:王思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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