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侵權,誰該承擔法律責任?

人工智慧侵權,誰該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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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德國大眾汽車製造廠一名21歲的工人在安裝和調製機器人時,被機器人「出手」擊中胸部,並被碾壓在金屬板上。2016年,Google無人駕駛汽車在美國加州山景城測試時,與一輛公交大巴相撞。2016年11月,在深圳舉辦的第十八屆中國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上,一台名為小胖的機器人突然發生故障,在沒有指令的情況下,自行打砸展台玻璃,砸壞了部分展台,並導致一人受傷。

近年來,隨著人工智慧的不斷發展,人工智慧毀損財物、致人損傷的事件也頻見報端。那麼,當人工智慧毀損他人財物、致人損傷時,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當人工智慧高度發達,能夠和「人腦」一樣能進行思考時,該如何認定侵權責任將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人工智慧本身不能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

侵權責任是指因實施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民事責任,一般來說,侵權責任的構成需要四個要件:危害行為、損害後果、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

當人工智慧的行為使得他人的財物發生損害或者使他人受傷或者死亡,而這之間沒有其他事件阻斷行為與結果之間因果關係,那麼這一事實就構成了客觀方面的侵權行為。

而「責任」是一個主客觀相統一的概念,除了考察客觀方面的侵權行為之外,還應當考察法律主體的主觀方面,判斷主體的可歸責性。一般侵權責任在主觀方面採過錯原則,即行為主體在主觀上應當具有故意或者過失,這樣才可以將責任歸咎於行為主體。由於現實生活的複雜以及法律對於不同主體應該履行的義務的不同,歸責原則還存在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等。

在考察人工智慧侵權責任的主觀方面的可歸責性,需要首先判斷承擔責任的主體,這也是人工智慧發展給侵權責任法領域帶來的挑戰的體現。

人工智慧對法律體系最大和最為根本的衝擊是人工智慧能否作為法律關係的主體的問題,即當人工智慧發展到足夠「智能」的時候,如何在法律上認定人工智慧的地位,如果不將其作為一種新的法律關係的主體,傳統的法律關係的主體理論能否解決由於人工智慧所引發的一系列問題?認定人工智慧能否成為民事主體,進而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應該基於對人工智慧全面、深刻的認識。人工智慧的實質是人通過各種技術手段,為了實現人腦的功能而設計製造的一種產品,即使是使用各種生物模擬材料,但從本質上來說,人工智慧逃脫不了屬於機械的宿命。可以說,人工智慧從一開始就深深地打上了「人」的烙印,無論其如何像人,但它始終不能被稱為「人」,除非真的到了科幻電影中人類想像中的人工智慧。但是就目前的技術發展水平,應該在一段時間內,人類的技術還將無法實現。

既然,人工智慧從本質上來說不能與自然人等同視之,那麼,可否通過法律的擬制而成為法律主體呢?法人是這種「擬制」最佳的體現,法人因為具有法人財產權這一核心要素,能夠對外承擔責任,因而才能在法律上被擬製為法律關係的主體。反觀人工智慧,人工智慧自身並沒有承擔責任所需要的財產,因而也就無法被擬製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綜上,無論是從自然的角度,還是從擬制的角度,人工智慧都不能稱為法律關係的主體,因而也就不能成為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

二、從侵權行為發生的階段界定責任主體

人工智慧無法成為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但是在現實中,人工智慧侵權的事件卻不斷發生,那應該如何確定人工智慧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呢?人工智慧從設計、生產、銷售、使用的各個階段,可能承擔的侵權責任的主體有很多,因此,應當按照不同的階段、基於不同的原因,來確定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

(一)設計者承擔

人工智慧設計者是研發、設計人工智慧的單位或者個人。設計者在不同的階段,承擔不同的責任:(1)在人工智慧研發、設計階段發生的侵權行為應當由設計者承擔,此時設計者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無論是設計者故意運用人工智慧作出侵權行為,還是因為過失,未能預見人工智慧的「行為」可能會發生侵權的後果,都應該對受害者的損失作出賠償。(2)當人工智慧投入生產、銷售和使用時,設計者則應該承擔過錯責任。只有在人工智慧的「侵權行為」被證明是由於設計過程中存在缺陷而產生時,才由設計者在過錯的範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生產者承擔

人工智慧生產者是生產人工智慧機器的單位或個人。

《侵權責任法》第41條

對於人工智慧侵權行為,生產者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人工智慧因為生產過程中存在的缺陷,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無論生產者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都應該對受害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受害者包括消費者也包括其他使用人工智慧的人。

在現實中,人工智慧的研發、設計與生產是一體的,設計者與生產者合二為一。只要是在設計、生產階段發生的侵權行為,以及在其他階段發生的侵權行為被證明是由於設計、生產過程中存在的缺陷造成的,設計、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例如前文提到的,發生在深圳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上事件,誰應當對「小胖」的「行為」負責呢?展會上的展出的人工智慧尚未進入到流通環節,應該由設計者和生產者在各自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如果是由於程序設計等在研發過程中存在缺陷則應該由設計者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由於質量等生產過程中存在的缺陷則應該由生產者承擔。

(三)銷售者承擔

當人工智慧從展台上「下來」,走到消費者身邊,進入「尋常百姓家」的時候,銷售者在這過程中扮演了什麼角色,銷售者在何種情形下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42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44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人工智慧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第三人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可見,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因為銷售者過錯使人工智慧產生缺陷,以及對於不能指明缺陷人工智慧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人工智慧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該對他人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除此之外,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也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四)使用者承擔

人工智慧的應用大大改變了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人工智慧設計、生產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消費,為了能夠安全投入使用。在使用過程中,如果因為人工智慧缺陷的問題而造成他人損害的,則應該按照缺陷產生的原因確定侵權責任承擔的主體,如果人工智慧是使用者因為操作不當或者故意利用人工智慧對於他人的財物、人身進行損害,則應該按照「自己責任」的原則,由使用者承擔侵權責任,在此種情形下,人工智慧只不過充當的是一種工具,它的侵權行為完全是由使用者控制或者放任的結果,由此帶來的侵權責任當然應該歸結於使用者。

綜上所述,在人工智慧不能作為侵權責任的承擔者的情況下,人工智慧侵權責任應該按照發生侵權行為的階段和發生原因來確定承擔者。

人工智慧侵權,誰該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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