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實現有期限 超期主張被駁回

抵押實現有期限 超期主張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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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吳江法院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由於原告銀行未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提出要求行使抵押權,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其實現抵押權的請求。

2014年12月24日,原告某銀行與被告劉某夫婦以及劉某的噴織廠簽訂《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劉某發放貸款136萬元,借款期限從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5月4日。同日,原告與三被告簽訂《擔保合同》,約定以劉某夫婦所有的寶馬轎車一輛、噴織廠的88台噴水織機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向被告發放了貸款136萬元,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2018年4月10日,原告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劉某夫婦立即歸還借款本息,並就抵押的寶馬轎車及88台噴水織機實現抵押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本案借款到期日為2015年5月4日,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至2017年5月4日屆滿,而抵押權人未在該期間內行使抵押權,其抵押權已消滅,故原告要求實現抵押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對於要求被告承擔還款責任及律師費的訴訟請求,雖然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但是被告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故本案判決被告劉某夫婦及噴織廠歸還原告銀行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律師費,但駁回了銀行要求就抵押物汽車、機器實現抵押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訴訟時效屆滿後,當事人是可以起訴的,但是另一方當事人有抗辯權。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即使當事人約定排除該條的適用,約定也無效。古希臘諺語說:「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這句話是說法律不保護那些自己擁有權利但卻疏於維護和管理的人。在我們的法律中,有許多關於時效和期間的規定,只有及時主張權利,法律才會保護你的權利。

來源: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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