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你股權你還坑我錢?還回來吧!

贈你股權你還坑我錢?還回來吧!

作者丨明律師

來源丨SOLAR股權投融資

走過路過不要錯過,股權君今日給大家帶來一個糊塗蛋的故事。

贈與股權

上海品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品勛公司」)成立於2005年6月,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2006年1月24日,大股東王振國為激勵員工,與王慧、虞宙、李歆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由王慧、虞宙、李歆各自出資120萬元購買王振國所擁有的品勛公司30%的股權,分配比例為王慧、虞宙、李歆三方各10%。三人在出資購買王振國30%的品勛公司股權的前提下,需參與「上儀田林綜合樓商業項目」的全面招商、承諾完成招商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且在完成「上儀田林綜合樓商業項目」中不得有侵犯品勛公司、股東利益的事項。

三人均以人民幣現金的方式出資並且在簽約時已經將現金支付給了王振國。隨後,王振國同意追加品勛公司6%的股權給王慧、虞宙、李歆三人平均分配,在《股權轉讓協議書》中補充約定贈予股權6個月後不得撤銷該贈予行為。

重新分配股權

完成股權轉讓以後,王慧、虞宙、李歆成為了品勛公司的股東。王振國原以為王慧、虞宙、李歆三人會因股權激勵而更加努力工作,可誰能想到,在參與「上儀田林綜合樓商業項目」的過程中三人都有侵犯品勛公司股東利益的事項。王振國大怒,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當時還處於《股權轉讓協議書》中約定的六個月期限內)要求重新評定王慧、虞宙、李歆的股權。股東大會結束後,王慧、虞宙、李歆的持股比例由原先的16%降為了12%。下圖為品勛公司的股權結構圖。

王慧職務犯罪被判刑

本以為降了股權比例就能讓員工安分守己,果然是太天真!2015年12月2日,王慧因利用其擔任品勛公司出納的職務便利,從參與「上儀田林綜合樓商業項目」起就一直侵佔品勛公司的錢款且數額之巨大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將違法所得退賠給品勛公司。

王振國的反擊

王振國於2016年向法院起訴,請求:

1.撤銷王振國對王慧持有的品勛公司2%股權的贈與;

2.將原是王慧持有的品勛公司2%的股權變更至王振國名下。

一審法院支持了王振國的訴求。但王慧不服,認為2%的股權並不屬於贈與,且雙方約定了贈予股權6個月後不得撤銷。基於這兩項原因王慧提起了上訴。不過二審法院駁回了王慧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判決。

明律師點評

王慧取得的品勛公司2%的股權屬於贈與還是轉讓?若是贈與,是否附有合同義務?

從《股權轉讓協議書》的約定內容及結構來看,股權轉讓明確了王慧出資120萬元購買王振國10%的品勛公司股權,補充約定明確了王振國追加6%品勛公司的股權給王慧、虞宙和李歆,其中王慧分配得到2%股權。但補充條款中並未對這2%股權約定支付錢款的對價,因此該2%股權並非王慧從王振國處受讓取得的,屬於贈與。

同時,該贈與還屬於附義務贈與。從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書》內容中我們可以看出,王慧並非無償接受王振國贈與的股權,而是需要通過支付一定的對價取得股權。體現在約定的條款中,王振國贈與王慧2%的股權是以王慧履行忠實誠信義務完成「上儀田林綜合樓商業項目」的招商工作為前提的。可惜王慧在參與「上儀田林綜合樓商業項目」起就一直存在職務侵佔的犯罪行為,侵犯了品勛公司和包括王振國在內的公司股東的利益,存在違反贈與所附義務的行為。

王振國贈與王慧品勛公司2%的股權能否撤銷,是否受期間的限制?

由於王慧構成職務侵占罪,未能夠完成贈與所附的義務,王振國要求撤銷贈與的主張是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而關於撤銷權的行使是否受六個月期間的限制,合同法對附義務的贈與規定了如果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因此,王振國在刑事判決生效後一年之內提出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有理有據。

人家老闆贈與股權,以誠心相待,然某些員工卻損人害己,真是糊塗!

好了,我是股權君,我們的宗旨是所有不懂股權的創業都是耍流氓!明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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