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現行知產案件的訴前禁令制度

訴前禁令又稱訴前行為保全,是法律規定的為保障判決有效執行或者權利人免遭繼續損害的臨時性訴訟保障措施,一般是指「法院在訴訟提起之前,應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採取措施制止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以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一種臨時性救濟行為。」 [1]

司法實踐中,訴前禁令是強大而有效的訴訟利器,很多權利方通過訴前禁令及時制止了侵權行為,讓判決書不是一紙空文,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

另外訴前禁令不僅是一項臨時性救濟措施,同時法院在發出訴前禁令前之前往往會進行一定審查,發出訴前禁令往往意味著法院支持申請人的請求,所以訴前禁令往往直接決定了案件勝負的最終走向。

不過訴前禁令作為一項臨時性緊急救濟制度,法院僅需要做出一定審查即可在沒有正式判決、沒有提前組織聽證程序的前提下要求被申請人停止某些行為,所以一方面申請人可能會享受訴前禁令帶來的快感,讓可能遭受的無法彌補的損害及時得到救濟。

而另一方面,如果訴前禁令有誤,則無辜的被申請人很可能驚慌失措、措手不及,錯失的可能是一個改變命運的機會,也有可能是一個改變世界的機會。

藉助於事件的影響,我們有必要重新歸納分析訴前禁令的法律規定、適用條件、救濟措施、制度弊端。

1

知產案件可以適用訴前禁令的

主要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

知產案件包括著作權糾紛、商標權糾紛、專利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以及商業秘密糾紛等案件,通過以下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到所有知產類案件在適用訴前禁令制度上沒有法律的障礙。

1、《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其他最高院關於訴前禁令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督促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級別管轄許可權受理訴前保全申請人提起的訴訟問題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發現本院作出的訴前保全裁定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確有錯誤以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訴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的批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級別管轄許可權受理訴前保全申請人提起的訴訟問題的復函》等。

2、《著作權法》第50條:「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訴前措施,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辦理。

3、《商標法》第65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另最高院針對商標法的相關訴前禁令的規定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商標訴前禁令解釋規定》」)。

4、《專利法》第66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另外最高院針對專利法的相關訴前禁令的規定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最高院專利訴前禁令解釋規定》」)。

5、《民法總則》第123條規定,商業秘密是知識產權的客體,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也規定了一些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所以一般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應由《民法總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但是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則涉嫌構成《刑法》第219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罪。

6、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侵犯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侵權行為的並發病,實踐中某項侵權行為也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不構成侵權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也極易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實踐中多見侵犯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與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申請訴前禁令,但僅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滿足一定條件之後也可單獨申請訴前禁令。

如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年度的「假冒《尋龍訣》原著小說訴前禁令案」中,法院認為卓越公司的行為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且玄霆公司已對上述申請保全事項提供了有效擔保,遂依法裁定卓越公司立即停止在亞馬遜網站上銷售小說《摸金校尉之九幽將軍》。

總之,「訴前禁令對於持續性的侵權行為具有類型化和普適性的意義,可以寬泛地使用於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糾紛、計算機軟體侵權糾紛、反不正當競爭糾紛、侵犯人身權糾紛以及其他侵權行為。」 [2]

2

適用訴前禁令的條件

關於適用訴前禁令的條件,從法律規定、典型案例以及現行審判人員的著作來歸納分析,則相對而言比較客觀、準確。

法律規定:

在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52條以及第56條對適用訴前禁令的條件作出了明文規定,其中第52條規定:「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海事強制令,應當向海事糾紛發生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56條規定:「作出海事強制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請求人有具體的海事請求;(二)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三)情況緊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強制令將造成損害或者使損害擴大。」

於知產案件而言,適用訴前禁令的法定條件,均主要參考的法律依據是上述《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以及《最高院商標訴前禁令解釋》規定以及《最高院專利訴前禁令解釋規定》。

而在美國法律體系中,按照美國最高法院在eBay案和Winter案中所作的判決,美國法院適用訴前禁令時必須考察以下幾個因素:

「第一,原告需證明(1)原告可能勝訴或者(2)有足夠的法律根據進行訴訟並且經過衡量簽髮禁令給當事人帶來的不便和不簽髮禁令給當事人帶來的不便,簽髮禁令對於申請訴前禁令的當事人帶來的不便較小。第二,原告必須證明如果法院不簽發訴前禁令,則原告可能會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害。法院不能直接推定原告可能遭到不可挽回的損害,而是應該切實的計算出法院不批准訴前禁令但原告最終勝訴這種情況下原告將要遭受的損失,並且應特別注意現有的法律救濟手段是否能夠補償這種損失。第三,法院還需要衡量原、被告雙方可能遇到的不便,簽發訴前禁令必須有利於原告。第四,法院必須保證簽發訴前禁令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3]

經典案例:

2005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北京紅獅塗料有限公司訴北京紅獅京漆商貿有限公司訴前停止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申請人北京紅獅塗料有限公司作為「紅獅」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專用權人,其對該商標享有的專用權依法受我國商標法保護。

申請人提供的公證書顯示,被申請人北京紅獅京漆商貿有限公司在其銷售的油漆塗料產品上使用了「紅獅京漆」文字及獅子圖案組合而成的商標標識,並在其經營場所懸掛的招牌上使用了「紅獅」文字及圖形註冊商標。

可以初步認定,被申請人的行為侵犯了申請人享有的「紅獅」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專用權。

鑒於申請人的涉案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被申請人的行為可能造成消費者對被申請人銷售的油漆塗料產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其銷售行為搶佔了申請人的應有市場份額,造成了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同時,本案中,被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十分接近,被申請人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

2016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申請人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訴前行為保全案(以下簡稱「《鬼吹燈》訴前保全案」),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電影《尋龍訣》的原著為玄霆公司的《鬼吹燈》作品。

現卓越公司在其銷售的電子小說《摸金校尉之九幽將軍》書名中注以「電影《鬼吹燈之尋龍訣》原著小說」字樣,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小說《摸金校尉之九幽將軍》系電影《尋龍訣》的原著作品或與之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從而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雙方同為圖書商品的經營者,具有競爭關係,卓越公司的行為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現電影《尋龍訣》已於2015年12月18日在全國公映,若不及時制止上述被控侵權行為,可能對玄霆公司的競爭優勢、市場份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且採取保全措施並不會造成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 [5]

2016年,北京知產法院審理的申請人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德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燦星公司」)、世紀麗亮(北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麗亮公司」)申請訴前行為保全案(以下簡稱「中國好聲音訴前禁令案」),北京知產法院認為「審查是否應當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

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申請人是否是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在本案中是否有勝訴可能性;是否具有緊迫性,以及不立即採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損害平衡性,即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大於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申請人是否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6]

現行審判人員的著作:

現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宋魚水法官主編的《著作權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中認為申請訴前禁令應該具備的條件包括:「1)侵權行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因訴訟禁令實在判決之前甚至審理之前做出的裁定,為防止原告濫用權力損害被告合法權益,司法實踐中,原告通常需要證明其具有較大的勝訴可能性。2)不及時制止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3)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 [7]

綜上,司法實踐中知產案件上適用訴前禁令的條件包括必備條件和其他條件,其中必備條件是指適用訴前禁令必須要審查的條件,而其他條件是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要審查,但是司法實踐中一般均會審查、評估,不過往往審查標準不統一、評估尺度不一致。

必備條件:

1、申請人是否是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應是適格的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擁有合法的權利或者訴權(舉例而言,申請沒有著作權,但是享有著作權的維權權利)。

如《最高院商標訴前禁令解釋》第四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應當提交商標註冊證,利害關係人應當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及商標註冊證複印件;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商標註冊人放棄申請的證據材料;註冊商標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其中利害關係人沒有明確的法律概念,一般可以理解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最高院商標訴前禁令解釋》第一條規定申請商標侵權訴前禁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註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

以及《最高院專利訴前禁令解釋規定》第一條規定申請專利侵權訴前禁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2、情況緊急,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

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緊急應是指侵權行為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正在發生或者立即要發生,已經結束的侵權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緊迫性,未來很長一段時間才實施的行為也沒有緊迫性,所以申請人需要向法院舉證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立即要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據。

《最高院商標訴前禁令解釋》第3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申請申請狀應當載明包括有關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具體說明。

《最高院專利訴前禁令解釋規定》第4條規定申請人應該提交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包括被控侵權產品以及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徵對比材料等。

3、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一般應指指由於侵權行為正在發生或者立即要發生,不立即採取訴前禁令,將會失去保全時機,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申請人的權利將難以或無法實現,申請人後續失去不可挽回的競爭優勢或者不可計算的損失。

在中國好聲音訴前禁令案中,法院認為「提出訴前保全申請,緣由在於情況緊急,且這種緊迫性表現為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8]並從2016年中國好聲音節目即將錄製播出以及由於即將錄製播出導致失去競爭優勢的可能性等兩方面認定訴前禁令的緊迫性以及不不立即採取措施可能使申請人唐德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申請人應該提供相應的擔保。

《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訴前禁令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應駁回其申請。

另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但是訴前禁令與訴前財產保全不同,法律對訴前財產保全的擔保金額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是對訴前禁令的擔保數額卻沒有計算標準,所以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考慮禁令實施後對被申請人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來做判斷,需要法院對被申請人的行業特點、經營方式、利潤構成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分析。

如在中國好聲音訴前禁令案中,法院認為:「對於擔保金額和擔保形式的確定,需要綜合考慮申請人勝訴可能性的高低及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可能遭受的損失等因素進行判斷。」 [9]在唐德公司提供了1.3億元現金擔保的情況下,法院認為其滿足了擔保條件。

5、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關於知產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另外要考慮到合同約定以及法定的級別管轄。

其他條件:

相對於上述必備條件,下述條件並非法律明確規定的適用條件,但是通過司法實踐可以看出,法院在發出訴前禁令之前還會審核以下內容,尤其是有重要影響力的案件,以及富有責任感的法官。

1、侵權或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

如上所述,訴前禁令的第二項適用條件是「情況緊急,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那麼是否需要判定被申請人已經構成或者可能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以及如何判定被申請人已經構成或者可能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司法實踐中法院是需要審查被申請人已經構成或者可能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同時會將申請人的勝訴可能性納入審查範圍。

勝訴可能性應該包括兩方面內容:首先申請人應該擁有穩定的權利或者訴權,一般不應存在爭議或者已經過期或者即將到期的情況;另外本案應該是事實比較清楚、權利義務比較明確、爭議不大、易於法院判斷的案件,一般不應是過於複雜的案件,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明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存在的初步證據即可。

2、難以的彌補損害的認定標準。

如上所述,訴前禁令的第三項適用條件是「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那麼何謂難以彌補的損害?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訴前禁令中所指的「難以彌補的損害」應作廣義上的理解,不僅是金錢上難以彌補,如被申請人的賠付能力,另外商譽損害、競爭優勢喪失、市場份額減少等也應視為難以彌補的損害。

如《鬼吹燈》訴前保全案中,法院認為不採取訴前禁令可能對玄霆公司的競爭優勢、市場份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在中國好聲音訴前禁令案中,法院認為不採取訴前禁令「從而存在導致浙江唐德公司後續依約開發製作的該類型節目失去競爭優勢的可能性。」 [10]

3、損害平衡性,即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大於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在中國好聲音訴前禁令案中,法院從發出訴前禁令是否會影響被申請人節目繼續錄製播出、被申請人的損失額是否可以預見,以及如不發出訴前禁令則申請人的損失是否可以預計等因素來審查損害平衡性。

即法院會從雙方的損失作出評估是否發出訴前禁令,這就要求申請人舉證其損失的數據,同時也要求法院對被申請人的行業特性、利潤來源、損失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避免評估的片面性。

4、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一般都屬於私權利,除非一些涉及到國計民生的專利產品,如緊缺型防治傳染病的藥物、急救自然災害、戰爭用途的物品之外,[11]一般都不會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損害。

3

訴前禁令的救濟措施

如上所述,訴前禁令是一項注重效率兼顧公平的訴訟保障措施,法院有權不提前進行實質審查或者組織聽證程序即對被申請人裁定訴前禁令,如被申請人認為法院的裁定有誤或者最終認定法院的訴前禁令存在錯誤的,可以採取以下救濟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1、申請複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對訴前禁令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是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2、申請賠償損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法律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申請錯誤的情況如利害關係人在申請保全後未及時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申請保全的事由不存在、被申請人的提出異議法院裁定撤銷保全裁定、法院最終駁回申請人起訴或者訴訟請求等,以及其他可以歸責於申請人的原因導致保全裁定被撤銷的。

不過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申請訴前禁令時依法提供了擔保,並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且法院最終也支持了其部分訴訟請求,則當事人申請訴前禁令方並不存在主觀惡意,不能認定訴前禁令錯誤。

在武漢市東西湖國強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強運輸公司)、曾桂珍因與吳磊、吳利斌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吳磊及吳利斌作為機動車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在提起訴前保全時按照法律規定提供了擔保,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了訴訟。

本院(2016)鄂01民終638號民事判決最終亦支持了其部分訴訟請求,故吳磊及吳利斌申請訴前保全並不存在主觀惡意,不能認定申請保全錯誤。

國強運輸公司及曾桂珍要求吳磊及吳利斌賠償損失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1

2

]

 

3、提供反擔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這裡的財產糾紛案件"不完全等同於財產保全案件,一部分行為保全案件也涉及到財產糾紛,如侵犯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案件、普通的侵權案件等,也屬於本條的適用範圍。」 [13]

所以如著作權中的改編權、攝製權等財產權以及商標權、專利權等本質上還是財產權糾紛案件,按理來說應該可以通過反擔保解除訴前禁令,不過《最高院商標訴前禁令解釋規定》第8條規定,「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裁定所採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解除,但申請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院專利訴前禁令解釋規定》第八條規定:「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所採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出反擔保而解除。」所以司法實踐中訴前禁令很難通過反擔保而解除。

不過《最高院專利訴前禁令解釋規定》和《最高院商標訴前禁令解釋規定》的施行時間分別是2001年和2002年,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2017年《民事訴訟法》對反擔保條款沒有變動,所以從新法優於舊法的角度,筆者認為法院以被申請人提供反擔保而解除訴前禁令也是存在一定法律依據的,也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除申請人自力救濟之外,法院在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保全錯誤的;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4

訴前禁令制度的弊端以及建議

綜上,對訴前禁令制度的弊端以及建議匯總如下:

1、法律規定的適用條件過於簡單。

這個基本上是所有有爭議的法律制度的通病,但是訴前禁令的適用條件過於簡單,而各個法院審查的因素和適用的標準和尺度又不統一,不僅申請人以及被申請人難以評判,同時也讓審判法官常難以把握審查尺度。

雖然不是所有的適用條件都應該具體細化,但是由於訴前禁令對被申請人的利益影響重大,所以是否可以根據具體的案件類型、緊急程度,在審查上述必備條件中的具體擔保金額以及其他條件中的勝訴可能性時應儘可能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

所幸《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司法解釋立項計劃》(以下簡稱「立項計劃」)已於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4次會議討論通過,其中第18項《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知識產權糾紛訴前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立項計劃安排應該在2018年年底完成。

2、被申請人的救濟途徑過於單一。

如上所述,被申請人申請救濟的手段雖然包括提起反擔保、申請複議以及申請賠償,但是就反擔保而言,被申請人僅能對財產性案件提供反擔保解除禁令。

另外反擔保的金額卻是法院單方面酌定的;就申請複議而言,申請人只能向發出訴前禁令的法院提出複議,而不能向上級法院申請複議;就賠償而言,被申請人的損失可能不是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數額所能保障的,而且申請人可能沒有賠付的能力。

另外不僅是被申請人的救濟途徑比較單一,如果法院駁回了申請人的申請,申請人也只能向駁回申請的法院申請複議。

所以能為了防止審查標準不一、訴權濫用、法官自由裁量權許可權過寬,則建議拓寬救濟途徑,比如細化擔保以及反擔保的金額標準、複議的法院等。

3、訴前禁令的案件類型沒有細化。

目前訴前禁令制度並沒有細化案件類型,似乎所有類型的案件都可以適用訴前禁令,但是顯然一些合同糾紛以及輕微程度的侵權糾紛不宜適用訴前禁令,或者說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靈活的訴前禁令減少被申請人的損失,嚴格來講純財產性案件也不宜直接發布訴前禁令。

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一方面規定法院可以不經被申請人而直接發布訴前禁令,另外一方面又規定財產性案件可以通過提供擔保而解除,那法院為何不在發出訴前禁令之前對財產性案件組織聽證或者進行一定實質性審查讓被申請人決定是否提供反擔保。

最後,訴前禁令的本意在於及時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實踐中也確實對彌補判決滯後性的缺陷起到了重要作用,不過由於訴前禁令適用條件的模糊,申請人申請訴前禁令並非全無風險,申請人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擔保金額,而且由於沒有質證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沒有經過法院的審理,一旦敗訴則需要承擔被申請人的相關損失。

對於被申請人而言,錯誤的訴前禁令同樣可能會給被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而對於法院而言,訴前禁令如有不當或者失誤,也會嚴重影響和損害司法公信力。所以正確認識和對待訴前禁令,細化訴前禁令的適用條件,明確審查的尺度和標準十分必要。


注釋:

[1]參見:湯維建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三版,第252頁;

[2]參見:湯維建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三版,第253頁;

[3]參見:徐家力著,《我國著作權案件臨時禁令的適用標準》;

[4]參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保字第10508號;

[5]參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浦禁字第4號;

[6]參見: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行保1號;

[7]參見:宋魚水主編,《著作權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一版,第062頁;

 [8]參見: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行保1號;

 [9]參見: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行保1號;

 [10]參見: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行保1號;

 [11]參見: 黃硯麗著,《公共利益視野下的專利侵權訴前禁令制度與專利侵權不停止》

 [12]參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終5558號; 

 [13]參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一版,第2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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