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病症投保時不說可以嗎?

以前有病症投保時不說可以嗎?

昨天隔壁老王找到我,老鄰居啊,我這幾天總感覺不舒服,要不你給我介紹份保險吧。

我知道我這個鄰居一直有慢性支氣管炎,後來被抑制住,這兩年沒有複發,因此告訴他。

這個支氣管炎的問題會影響投保,我們可以多家保險公司遞交申請,看保險公司的回復,醫療險是肯定會除外呼吸系統疾病;壽險和重大疾病險我們看各家保險公司回復,有的會拒保,有的會加費;意外險是沒問題。

他一聽就急了,那我不告訴他不就成了嗎?老王這樣真的可以嗎?

我們先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十六條

簡單地解釋一下:

簽合同時,投保人對保險公司提出的問題要如實回答。

投保人故意隱瞞或不小心造成了隱瞞,影響到保險公司是否同意參保及繳納保費不一致,保險公司有權利解除合同。

保險公司如果知道投保人有隱瞞,30天沒解除合同,那合同繼續有效,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發生事故的時候,保險公司要承擔責任,該賠償就得賠償。

投保人明明知道被保人身體有某方面得問題,卻故意隱瞞,保險公司在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責任,也不賠償,還不退保費。

投保人在投保時不知道被保險人身體已經有某方面得問題,也就是沒查出,但對發生的保險事故有嚴重影響,保險公司在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責,不賠付,但應該退保費。

從保險法上來看,老王要是不告訴保險公司是一種投機行為,風險很大,如果兩年之內查出。就是竹籃打水一場空,如果沒查出,他就是幸運兒。

保險公司是寬進嚴出,投保時遵循的是最大誠信原則,所以投保時投保須知必需仔細閱讀,並且對既往症如實告知,哪怕投保須知沒有,為了直接的保險利益,請一定要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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