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我的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離婚了,我的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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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每個人在步入婚姻時,都嚮往著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美好願景。可是,人與人的緣分有深有淺、有長有短。當姻緣不再,好合好散卻成了很多人的奢求——面對巨額財富,多少曾經相愛的人對簿公堂、互相揭短,只為多分那「三五斗」或守住本屬於自己的財產……因為缺乏法律意識,很多人不僅痛失婚姻,財富也面臨被爭奪的危險局面。

那麼,離婚了,原本屬於你的房子還要得回來嗎?請看下面這個故事。

李麗與劉偉是典型的80後,他們的婚姻是在雙方父母的撮合下結合的。

婚後,雙方父母給錢、給房、給傢具、給家電……傾其所有,只為讓他們的生活更好一些。一時之間,在雙方父母的幫助下,兩個年輕人成為同齡人中的佼佼者——工作體面、持有資產上千萬,一切應有盡有。

然而,隨著價值觀的不同,雙方的分歧越來越大。協商後,雙方決定離婚,並對財產進行分割。誰知,在財產分割中,李麗傻眼了:男方錙銖必究,要求女方返還一切從男方那裡取得的財產,包括上百萬的彩禮 、鑽戒、耳環、項鏈以及婚後男方父母給的現金及其他物品。

面對年華的逝去以及對方的無情,李麗的心涼了。然而,更讓她透心涼的還在後面……當初為了表達與男方共度一生的決心,她把男方的名字加進父母出全資為其購買的房產證上,與男方共同共有價值上千萬的房產!!!也就是說,原本依法屬於其個人的財產,現在因為離婚要與一個無情的對象平分了。一時之間,李麗傻眼了,她怎麼也沒想到會出現這樣的結局。

李麗找到律師,問男方(購房)一分錢沒出,還想把彩禮及贈與她的所有物品全要回去,她能不能要回贈與男方的房產?

律師很遺憾地回復了她:不能。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按照以上法律規定,李麗贈與劉偉的房產已經完成了權利的轉移(房產已登記在劉偉名下,與李麗共同共有),李麗沒有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理由。至此,面對既定的事實,李麗追悔莫及。

考慮到離婚訴訟的曠日持久,以及女方擔心男方對房產的覬覦,雙方最終達成了《離婚協議》:女方返還男方及男方家人贈予的一切財產,包括彩禮(這些財產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原本無需返還);男方放棄取得的房產,將其名下50%的房產份額返還給女方,並協助女方辦理過戶更名手續。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算是和平分手了。

人生若只如初見,何事秋風悲畫扇。相信每個人在步入婚姻時,都嚮往著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美好願景。可是,人與人的緣分有深有淺、有長有短。當姻緣不再,好合好散卻成了很多人的奢求——面對巨額財富,多少曾經相愛的人對簿公堂、互相指責、互相揭短,只為多分那「三五斗」或守住本屬於自己的財產。此時此刻,當事人都能意識到無論是父輩還是個人取得的財富都來之不易,真不該頭腦發熱,不恰當地「處分」。

對高凈值客戶來說,如果在與另一半濃情蜜意時能意識到個人財富的保護,甚至聘請律師為財富的安全保駕護航,這樣的婚姻恐怕才不失為現代婚姻;才有可能避免婚姻出現危機時,財富也面臨危機的不利局面。

最後再來補充一些內容: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文發布在沃晟法商公眾號,未經授權禁止轉載,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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