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權關注丨索債型非法拘禁之債不必為合法債務

文丨王登輝 劉懿

文章來源丨 人民法院報

【案情】

2015年4月3日,李某因打麻將時輸給陳某1.3萬元,心中不平,以陳某打詐牌贏了其3萬元為由,唆使好友趙某、錢某向陳某要回3萬元。趙某、錢某信以為真答應幫忙,於4月5日14時許將陳某誘至某鄉鎮一小山上。趙某亮出一把水果刀威脅,陳某打電話給家屬,告知拿出3萬元現金給李某就放人。期間,李某打電話給趙某、錢某,說「如果陳某確實不出錢,就讓她走,不要搞出問題了」。當日20時許,陳某的家屬在公安人員安排下支付2萬元給趙某、錢某,陳某遂獲釋,李某、趙某、錢某遂被抓獲歸案。李某到案後供述自己輸給陳某1.3萬元,其朋友孫某輸給陳某1.7萬元;孫某證實自己對本案毫不知情,更未讓李某幫其索回所輸1.7萬元。

【分歧】

關於本案如何處理,存在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系勒索贖金型的綁架案,應以綁架罪追究李某、錢某、趙某等三人的刑事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系索債型的非法拘禁案,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李某等三人的刑事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以綁架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趙某、錢某的刑事責任。

【評析】

爭議焦點:李某等三人向陳某及家屬索要3萬元的性質,是綁架的贖金,還是非法拘禁的「債」?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索債型非法拘禁之「債」,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合法債務和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合法債務,指權利主體享有債權請求權且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例如,農民工工資,包括對賬清算後未支付的和拒絕對賬清算也不支付的。若行為人以此種方式主張債權,屬於過度維權行為,一般慎以犯罪論處。

「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的範圍應當合理界定,才能準確執行刑法。其大致可以分為自然之債、非法之債和誤存之債。1.自然之債,指雖為法律所認可,但不受強制執行力保護的債;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不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仍有效。例如,賭債、嫖資、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等。此時被害方可能存在道德上的過錯,但一般不存在刑法上的過錯。2.非法之債,指行為人基於某項事實或無效合同而實施法律禁止的行為,從而「享有債權請求權」的債。例如,他人購買違禁品(如毒品、槍支、珍稀動物皮毛等)的欠款、封口費等。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還構成其他犯罪,應當與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此時被害人存在刑法上的過錯,如果被害人之前實施的行為構成犯罪,也應當處罰。3.誤存之債,指行為人往往法制意識淡薄,誤認為自己的權益被侵害、自己有一定的正當性,可以要求他人退還或者賠償,而採用違法或犯罪的私力救濟手段去實現的「債」。不同於前兩種債,誤存之債僅主觀存在而非客觀存在。被害人一般不存在刑法上的過錯,而按社會一般觀念,系由民間糾紛引發、事出有因。行為人若因此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以人質的生命安危威脅他人,因暴力程度、社會危害性明顯輕於綁架罪,也宜納入此列,一般應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虛構事實、無事生非,以債權人自居,索要、侵佔他人錢財,可謂無中生有之債。無中生有之債只是行為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一個借口,不應歸入此列。例如,行為人把一個廉價瓷瓶砸碎裝入行李箱到馬路上碰瓷,自稱名貴瓷器被撞碎而巨額索賠,且限制車主人身自由的,一般宜以敲詐勒索罪與非法拘禁罪並罰;其「債」固然不可能得到法律保護,但也不屬於該解釋中的「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

從本案客觀方面來看,限制陳某人身自由、恐嚇、要求交錢才放人等行為確實頗似綁架。然而,李某等三人大費周折地「綁架」他人只為勒索3萬元,不合常情、常理,存在目的與手段不對等的問題。李某等三人告知(基本)實情,允許陳某打電話,未以陳某的生命安危威脅其家屬,也未使陳某及其家屬陷入死亡的恐懼。李某等三人使用的暴力比較輕微,也在避免危害後果擴大,不是以索回賭債之名行敲詐勒索之實,更不是偽裝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故意殺人。李某應當知道陳某不欠自己賭債,卻誤以為自己有權索回損失。趙某、錢某被李某蒙蔽,誤以為存在賭債糾紛、自己在幫助李某討回賭債,但認識錯誤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李某等三人向陳某索要的金額無論是3萬元,還是1.3萬元,都不是賭債。若陳某打麻將時欠李某3萬元未付,李某向陳某索要3萬元,才是賭債。即使陳某真的欠李某3萬元賭債,李某等三人的行為仍構成非法拘禁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未規定恐嚇、以使用暴力相威脅也是從重處罰情節。鑒於本案中持水果刀恐嚇的暴力強製程度與毆打、侮辱近似,宜作為非法拘禁罪的酌定從重處罰情節予以考量。

綜上,李某等三人向陳某及其家屬索要的3萬元應評價為「債」而非贖金,第一種意見不成立。李某等三人的罪過和行為是共同的,不能評價為不同罪名,第三種意見也不成立。只有第二種意見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也有利於實現罪刑均衡。索債型非法拘禁之債不僅包括合法債務,也包括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包括自然之債、非法之債、誤存之債),但不包括無中生有之債。

(作者單位: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江北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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