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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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簽訂了離婚協議,明確約定兩個子女的撫養權歸前夫,但婚後發現前夫對女兒不盡撫養義務,欲奪回女兒撫養權的胡某一紙訴狀將前夫告上法庭,近日,廣東省五華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撫養權糾紛,胡某倍感欣慰地收到了女兒撫養權變更由其撫養的判決書。

2003年,正值20歲芳齡情竇初開的胡某經媒人介紹認識了同鎮的男子張某,兩人經多次交談後漸漸墜入愛河,開始按農村風俗同居生活,孕育愛情結晶一子一女,並於2010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但結婚證「紅本本」始終抵不過柴米油鹽醬醋茶的考驗,2013年1月底,終究敗給生活壓力的胡某與張某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並協議約定子女均由張某撫養並由其負擔撫養費。

由於住房問題,離婚後的胡某仍然與兩小孩及前婆婆一起居住,張某則外出打工,此和平生活一直持續至2015年3月。此後,張某帶著兒子及其母親一起外出惠州居住,留下女兒與胡某在家,雙方再無聯繫,且張某也未履行離婚協議,未負擔女兒的撫養費。為還女兒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幾經協商均遭拒絕的胡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女兒撫養權變更由其撫養。前夫張某則認為,其有能力撫養女兒,且離婚協議也約定了由其撫養,不同意胡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離婚協議雖約定子女均由張某撫養,但離婚後胡某仍然與子女一起居住生活,另外,2015年3月張某帶兒子外出後,留下女兒由胡某獨自撫養,未按協議盡到撫養義務。因此,撫養協議已被實際情況所改變,女兒由胡某監護下撫養已成事實,為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法院准許女兒撫養權變更由胡某撫養。

(劉燕花吳鳳茹)

法官說法

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權、撫養費並非一成不變,在現實中,若實際情況發生改變,對方可另行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或增加撫養費。本案中,離婚後的胡某一直與女兒共同生活,且前夫張某未按離婚協議履行撫養義務,故法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出發,最終判決女兒撫養權變更由母親胡某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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