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一部民間借貸管理條例獲批:取消利率48%上限

民間借貸/溫州 文 / H.Lin 2013年11月22日 13:50 來源:華爾街見聞

今日,《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獲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正式表決通過,這是我國第一部民間借貸的地方法律。

條例主要亮點包括:一是取消利率48%的上限。二是公務員和金融從業人員不得參與。三是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凈資產的八倍。四是集合資金應當用於生產經營項目。

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周德文表示,該條例是民間借貸規範化、陽光化、法制化的重大突破,應該能極大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為期五天的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自18日起舉行,會議聽取了包括《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在內的多項報告等,而今日《條例》終獲通過。

據新浪財經,該管理條例幾個細節具體如下:

一是取消利率48%的上限。原《條例》草案中規定,借款期限在1個月以上,而且超過48%的利率上限,將按照高利貸予以行政處罰,周德文解釋,在徵求中央有關部委的意見之後,上限取消,改成了比較含糊的說法:「民間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因為中央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基準利率的4倍,48%的上限可能會和4倍利率原則相衝突。

二是公務員和金融從業人員不得參與。《條例》顯示,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參與民間融資活動,這是為了防範關聯性的權力尋租。因為公務員、金融從業者掌握一定的資源,如果同意他們進入民間借貸市場,他們能夠變著法套現,這是不公平的做法。而且現在已經出現了這樣的現象,所以要立法打擊。

三是定向集合資金管理人募集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八倍,並應當由溫州市轄區內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金融機構託管。

四是定向集合資金應當用於募集時確定的生產經營項目。項目閑置資金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資金份額的合格投資者同意,可以用於溫州市轄區內不超過六個月的短期民間借貸,但其數額不得超過該期定向集合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民間融資,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通過民間借貸、定向債券融資、定向集合資金等方式,進行民間資金融通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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