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營業稅問題困擾銀行業

理財產品營業稅問題困擾銀行業

2014.10.31中國稅務報 作者:趙國慶 彭昕寧 劉斌

近年來,銀行發行的各種理財產品迅猛增長,僅2013年銀行發行的各種理財產品就達到4萬多個,合計規模估計在萬億元左右。但是,對於企業和個人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銀行業發行理財產品如何繳納營業稅等問題,在實踐中爭議頗大,政策層面一直沒有明確,困擾著銀行業。

銀行發行的各種理財產品,從大類上劃分就是兩類:第一類是保本型理財產品,第二類是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本型理財產品又分為保本且收益浮動型產品和保本且收益固定型產品。

分析保本型理財產品的營業稅問題,應該在了解交易實質的基礎上,將其置於我國整個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考慮。在我國推行利率市場化的大背景下,首先要推進貸款利率的市場化。但是,我國對存款利率還未完全實行市場化。在此背景下,各家銀行通過發行保本型理財產品募集存款,可以看作是我國推行存款利率市場化的前奏。因此,從銀行的會計核算和我國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來看,我國可以將銀行發行的保本型理財產品和銀行正常吸收存款適用一樣的營業稅政策。也就是說,對於單位和個人購買銀行保本型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應作為存款利息收益,不徵收營業稅;對於金融機構購買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保本型理財產品,作為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對於發行保本型理財產品的銀行,其用募集的資金從事各種投資,就相當於銀行用吸收的存款做各種業務一樣,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分析非保本型理財產品營業稅問題,則要牢牢抓住其實質。從本質上看,銀行發行的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在法律地位上和信託產品是一樣的,這一點在我國最近準備修改的商業銀行法中也準備明確。因此,銀行發行的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其會計處理和信託是一樣的——按照發行的產品單獨建賬在表外核算。這樣,銀行發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取得的發行手續費、託管費、管理費等費用,應作為金融經紀業務繳納營業稅。

那麼,對於單位和個人購買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取得的收入,是否要徵收營業稅呢?從本質上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信託、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和銀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是類似的。非保本型理財產品背後的大背景是資產證券化。在此背景下,對於非保本型理財產品的營業稅問題的研究,不能眼睛只盯著終端購買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以下簡稱5號文件)早有規定:對受託機構從其受託管理的信貸資產信託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全額徵收營業稅。因此,稅務機關在徵稅時,應該參照5號文件的規定,從資產證券化的開始端考慮徵稅。否則很難觸及問題的根本,無助於問題的真正解決。

筆者建議,在對信託、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相關產品政策明確之前,應暫緩對單位購買銀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徵收營業稅。同時,稅務機關應抓緊開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研究,儘快明確資產證券化和各類同業創新業務的營業稅徵稅環節,最終出台針對銀行、券商、信託和基金子公司產品統一的營業稅徵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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