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股權約定白紙黑字,你還想耍賴不成?

離職股權約定白紙黑字,你還想耍賴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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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明律師

來源丨SOLAR股權投融資

今日,股權君又給大家帶來一個關於股權激勵的小故事。公司送股給員工作為激勵,然鵝員工辭職了,公司要求無償退股的心愿究竟能不能實現呢?我們往下看。

成立合夥企業作為公司持股平台

2011年12月28日,普通合伙人張春華與有限合伙人章雅琴、周宏義等35人簽訂了《振業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約定:振業合夥企業有限合伙人以現金方式出資,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在2011年12月31前的期限內足額繳付,全體合伙人選定張春華為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等。同日,張春華通過邵建華向振業合夥企業支付166.40萬元,作為周宏義投資款(2015年5月15日,張春華以相同方式向振業合夥企業入賬26491.07元,作為周宏義增資的投資款)。2011年12月31日,振業合夥企業將5824萬元投資款匯入振申公司。在工商登記中,周宏義持有振業合夥企業股份169.0491萬元。合夥企業股權結構部分如下:

簽訂相關協議

2011年12月31日,周宏義出具《入股承諾書》,承諾承認並遵守振業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與《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有一條款值得我們注意——「如果因違紀違規等原因被辭退、開除的,或未經同意擅自離職的,周宏義本人同意將所持振業股權在離職後一個月內無條件全部按照零價格轉讓給張春華指定的受讓人或由振業合夥回購,轉讓或回購價格按照離職前一年度末振業合夥的賬面凈資產確定。」

周宏義離職

2015年8月6日,周宏義因與振申公司法定代表人意見不合遂提交辭職報告。在其提交的員工離職審批表中,周宏義在「被動離職」欄記載「2015年8月4日經張總同意,8月6日提交辭職報告。」2015年10月26日,周宏義在辦理完畢移交手續後,振申公司批准同意周宏義離職。

訴訟結果

周宏義離職後,張春華基於《合夥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回購相應股權。一審法院駁回了其請求。隨後張春華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大家明不明白呢?不明白的小可愛們快往下看,明白的小可愛們看看明律師所言是否正如你所意。

明律師點評

(一)周宏義是否為企業合伙人?

周宏義原為振申公司員工,在設立振業合夥企業時被吸收為有限合伙人,並由普通合伙人張春華為其投入了出資款作為股權激勵,工商登記對周宏義的合伙人身份及出資額予以確認,故周宏義的合伙人資格成立,其出資額視為已經到位。

(二)是否符合轉讓條件?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周宏義離職是否符合其承諾的「以零價格轉讓股權」的條件。據《入股承諾書》記載,「無條件全部按照零價格轉讓給張春華指定的受讓人或由振業合夥回購」的條件為:1.違紀違規等原因被辭退、開除的;2.未經同意擅自離職的。本案中,周宏義在《員工離職移交審批表》之「被動離職」欄記述的離職經過為:「2015年8月4日經張總同意,8月6日提交辭職報告」;振申公司財務部、人事部負責人以及負責交接的副總經理邵建華均在該表上簽字。《員工離職移交審批表》的原件由振申公司持有,周宏義不可能在對方簽字後自行添加填寫內容,故應當認定周宏義填寫的內容得到了振申公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的相關負責人的確認,即振申公司批准同意了周宏義離職。在此之前周宏義與振申公司勞動爭議一案的生效判決中亦對此予認定,周宏義在2015年10月26日辦理完畢移交手續後,振申公司批准同意周宏義離職。張春華未提交相反證據證明周宏義擅自離職,並且未經公司同意。因此,不能認定周宏義「未經同意擅自離職」,本案不符合「以零價格轉讓股權」的條件,張春華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現在的公司啊,總想占員工的便宜,雖然人家是要離職了不錯,但是你公司自己也是同意了的,況且員工又沒犯錯,只不過道不同不相為謀罷了。所以說啊,乖乖按照約定履行協議對誰都好是不是?

我是股權君,我們的宗旨是所有不懂股權的創業都是耍流氓!明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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