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海外CRS正式實施,境外資產影響幾何?

9月1日起,海外CRS正式實施,境外資產影響幾何?

一、什麼是CRS,有何意義

CRS,中文翻譯為「共同申報準則」,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其概念是來自於美國的《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CRS旨在推動國與國之間稅務信息自動交換,雖然不是具有法律效率的範本,但發起OECD組織的成員國,都應按照要求,簽署公民信息交換協議。

其出現的目的是通過參與國家和地區之間交換金融賬戶信息,稅務居民的資料,用以提升稅收的透明度,以及一定程度上打擊跨境逃稅行為,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全球徵稅。

CRS涉及群體廣泛,不僅包括企業、個人潛在納稅人、還包括眾多的金融機構、律師事務所、留學、移民等服務機構,

作為第二批啟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的國家,按照時間表,我國將於2018年9月1日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屆時相關中國個人或機構的海外賬戶信息將被呈報至中國稅務機關。

二、CRS信息收集時間線

多年以來,數以千萬計的高凈值人群,在全國範圍內通過離岸金融機構,進行投資和資產配置,並將收益隱匿在境外金融賬戶,以逃避國民納稅的現象越來越嚴重。與境內投資交易相比,跨境交易的信息更加難以掌握,或者情報交換成本特別大,在此背景下,各國在加強稅收征管合作方面達成了空前的一致。

2011年,國稅總局開始不斷強化對資本投資類個稅項目的征管,特別是對居民納稅人境外收入的征管的加強。值得提的是,CRS針對的並不限於個人,也包括企業。由此,個人和企業都會面臨更加嚴格的監管。

2014年7月,中國承諾實施OECD發布的AEOI標準(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規定金融機構收集和報送外國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賬戶信息的相關要求和程序,而CRS是AEOI的組成部分之一。

2017年5月19日,國家稅務總計聯合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五大中國財政金融主管機關,共同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調查管理辦法》的實施公告,中國版將在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國開始在全球範圍內的金融資產大追蹤。

截止目前,共有101個國家承諾參與CRS,其中第一批以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為代表,在2017年9月開展第一次信息交換。第二批包括中國、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等地區。

三、CRS交換哪些信息

海外機構的賬戶類型: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

賬戶內容:存款賬戶、託管賬戶、現金值保險合約、年金合約、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券權益;

資產信息內容:賬戶及賬戶餘額、姓名以及出生日期、稅收居住地、年度付至或計入該賬戶的總額;

其中,對於已有個人賬戶,金額沒有門檻,至是對金融機構實施盡職調查的繁簡程度以100萬美元做了劃分;對於已註冊的公司賬戶,25萬美元以下不進行信息交換;對於新開設的個人或公司賬戶,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情報交換;

不過,在境外的房產、遊艇、跑車、古董字畫、珠寶、藝術品、現金等等非金融類資產都不在CRS的範圍之內,也不會被申報。

四、CRS交換模式

金融賬戶所在國對賬戶信息的搜集,並不是信息的使用者,而是為了獲得對方信息的必要對價。根據AEOI標準,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首先由一國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稅收個人或企業在該金融機構設立的賬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主管部門呈報上述賬戶信息。再由該國稅務主管部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所在國稅務主管部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實現各國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

那麼,各國(地區)具體是如何與對方開展信息交換的呢?

CRS框架下,國家(地區)之間金融賬戶信息交換有三種模式,一是多邊模式,OECD提供平台,根據各國提交的信息,自動匹配,定期交換;二是雙邊模式,由意向國(地區)相互選擇;三是歐盟模式,僅在成員國之間適用,具有更高的效率。

事實上,多邊模式也需要參與國(地區)相互選擇對方,否則在提交的信息匹配中,也無法實現「」配對」。

五、CRS的影響

中國版CRS影響最大的人群包括在海外配置了大量資產,有海外賬戶的中國籍稅收居民,主要資產在中國,又移民到新的國家的高凈值人士。

舉兩個例子:

一、假如王先生是英國國籍,但是多年來都在中國工作、居住,那你就是中國稅收居民,在境外的金融賬戶信息也要交換給中國稅務當局。

二、如果李先生在英國金融機構開立了一個金融賬戶,在英國,李先生就會被認為是非居民金融賬戶,該賬戶的信息就會經由英國金融機構報送至英國稅務機構,然後交換給中國稅務機構,由中國稅務機構識別這位李先生是否已為該賬戶資產報稅,如果沒有,就要進行追繳。

CRS的執行,無疑對金融資產和賬戶帶來很大的合規性風險,以前無法被境內稅務機關掌握的交易信息,將區域透明化。如果賬戶持有人產生海外收入,就需要按照相關國內稅法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按照國家《稅收征管法》,需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包括:未按期申報行政責任、逃避追繳稅款、偷稅。

情節嚴重,需承擔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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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目前情況下,在海外購買房產,是一種非常保險的投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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