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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權人因其他病因死亡,判決賠償死亡補償還是傷殘補償

被侵權人因其他病因死亡,判決賠償死亡補償還是傷殘補償

來自專欄法律實務探討

裁判要旨:被侵權人受傷,已完成傷殘鑒定,後又因其他疾病死亡的,關鍵要看被害人這種致死的疾病,是否與侵權行為有內在聯繫,是否因侵權行為而誘發,如果存在因果關聯,則判決賠償的標準應以死亡補償標準計算,如果不是,則應以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來計算賠償額,被害人後因病死亡與侵權行為賠償計賠無關。

案情簡介:

2005年8月29日,王某因尿滯留、伴低熱、腰痛,在被告綿陽某醫院住院治療,同年9月17日王某自動出院;綿陽某醫院入院及出院均診斷:王某患結核性腦膜炎、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王某支付醫療費6251元。

2005年10月5日,王某再次因頭痛、腰痛,在被告綿陽某醫院住院治療。王某入院診斷為患有結核性胸膜炎,綿陽某醫院分別於2005年10月21日、11月6日,對王某實施全麻下手術胸段椎管內腫塊切除術,2005年11月28日,王某術口癒合後出院,出院診斷為胸段椎管內硬膜下結核肉芽腫並不全截癱,王某支付醫療費16900元。2006年至2010年,王某共用去門診費1349元。

2006年7月8日,被告綿陽某醫院出具病情證明,王某胸段椎管內硬膜下結核肉芽腫切除術後脊髓空洞形成,現雙下肢不全癱瘓。2018年5月17日,被告綿陽某醫院出具情況說明:王某因手術治療後出現雙下肢不全癱瘓,需在體內安置導尿管導尿,每月需材料費等共計50.29元。

2010年1月6日,王某委託四川民生法醫學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2010年1月20日,四川民生法醫學司法鑒定所出具川民司鑒字(2010)第076號法醫學鑒定意見書:綿陽某醫院對王某手術治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其過錯因素參與度為60%,患方疾病參與度為40%,傷殘等級屬二級傷殘,生活自理障礙屬於大部分護理依賴(二級護理),王某的不良醫療後果屬於「醫療差錯」事件,醫方的過失醫療損傷參與度為60%,患方疾病參與度為40%。被告綿陽某醫院提出該鑒定系王某單方委託,鑒定所依據材料未經質證,要求重新鑒定。2012年9月20日由,經王某與被告協商一致,法院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2013年4月24日,西南政法法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西政司法鑒定中心(2013)醫鑒字第02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綿陽某醫院對王某手術治療的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其過錯因素是導致患者目前後果的次要因素,並建議認定患方疾病參與度為60%,醫療方過錯參與度40%。

2013年7月12日,法院委託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的傷殘等級及護理程度,2013年9月10日,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以綿維司(2013)臨鑒字1802號法醫學傷殘程度鑒定意見書:王某傷殘等級仍為二級,大部分護理依賴。

2012年7月31日,王某因褥瘡伴感染、截癱低白蛋白血症、貧血,在被告綿陽某醫院住院治療,2012年10月1日自動出院,2013年3月30日,王某死亡。

此後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賠償死者王某由於被告的醫療過錯癱瘓在床致死亡賠償金等。

法院判決:關於原告訴請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現有相關機構的鑒定意見不能證實王某死亡與被告醫療過錯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原告亦未提交證據證實王某死亡與被告醫療過錯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原告訴請的王某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及由此造成原告精神損害的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

實務經驗總結: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針對「交通事故被害人因其他病因死亡,判決賠償的標準應以死亡補償還是以傷殘補償標準」這一問題的解答中認為,這種情況下,關鍵要看被害人這種致死的疾病,是否與交通事故有內在聯繫,是否因交通事故而誘發,如果存在因果關聯,則判決賠償的標準應以死亡補償標準計算,如果不是,則應以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來計算賠償額,被害人後因病死亡與事故損害賠償計賠無關。

故在司法鑒定實踐中可以參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3條(傷病關係處理)之規定,當損傷與原有傷、病共存時,應分析損傷與死亡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根據損傷在死亡後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確定因果關係的不同形式。

為避免未來發生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被侵權人受傷,已完成傷殘鑒定,後又因其他疾病死亡的情況下,應當對損傷在死亡後果中的作用力進行司法鑒定,以確定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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