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如何界定「業務」

香港公司如何界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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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除了需要申請牌照的幾個行業(如金融、保險、房地產等),其他業務香港公司均可以自由經營,這是因為香港公司管理條例並未規定香港公司必須註明業務範圍,且香港公司只在業務收入自於香港時,才需要繳納香港公司利得稅。那香港公司的「業務」是如何界定的呢?今天,通惠管理顧問就為您詳細解釋香港公司「業務」範圍。

首先,「業務」這個詞所涵蓋的範圍,較行業或專業廣泛得多。較為常見的,以香港公司名義進行的貿易、物流等,以獲取報酬和利潤的社會組織活動可以理解為「業務」,那較為模糊的行為,如物業轉租等是否可以理解為「業務」呢?香港稅務條例中對「出租」的解釋是:

任何法團將任何處所或其部分出租或分租給任何人、及任何其他人將其根據租契或租賃(但不包括政府租契或政府租約)而持有的任何處所或其部分分租等。

由此可見,若香港公司出租任何物業,即會被視為經營業務。除非香港公司是將物業分租,便不會被視為經營業務。換句話說,由物業持有人出租,而該人士並非一間公司,便不會被被為經營業務。但是,香港稅務條例中的定義非常模糊,因為這條文只是列明以上所提及的事項,而涉及真正的範圍可能更加廣泛。如香港稅務條例規定,某人若將物業分租,一般不視為經營業務,但這個出租人人必須繳納物業稅。

例如:

A先生擁有一個香港房產,並以年租$75000出租給香港公司B公司,而香港公司B公司又隨即以年租$100000分租給C先生。每年$5000的差餉維修費用均由A先生支付。

A先生並非經營業務,所以應以$56000(即($75000-$5000)*80%)徵收物業稅。

香港公司B公司則屬於經營業務,故須按照利潤$25000繳納利得稅。

行業及專業通常與一些主要社會功能有關,而香港公司的定義中,「業務」這個詞,也包括靜態收入的情況。例如某香港公司只是擁有其他香港公司的股份,不論該香港公司是否參與其他持股香港公司的管理工作,不論是否盈利,也會被視為經營業務。

當香港公司獲得源自香港的收益時,確定該香港公司是否有經營業務便成為最重要的一環。如果是在經營業務,便須按照扣除有關開支後,凈利潤繳納香港公司利得稅;如果不是在經營業務,則不用交稅。由此產生了一個問題:香港公司僅進行了存款,是否會構成一項業務?有關這個問題的案例,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非常常見。

但這樣的情況通常沒有固定答案。每個案例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由於一般人均認為香港公司的任何事情都是與業務有關,因此要證明香港公司其存款活動並不用於業務,比個人證明要困難得多。然而,香港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中規定,香港公司純粹存放款項不會構成經營業務,但超出「純粹被動的默許」範圍的業務活動便可能構成經營業務。

因此,香港公司如果僅有存款,而沒有進行經營活動,就必須要提出存款沒有進行任何商業活動的證明。而這一證明最好的材料,即香港本地銀行賬戶的月結單。通惠管理顧問植根香港十餘年,專註於香港公司商務秘書服務。能為您提供香港公司註冊香港公司銀行開戶香港公司年審、審計報稅、公司註銷等全方位、一條龍服務,讓您全身心投入香港公司業務發展,再無後顧之憂。如果您對註冊香港公司或香港銀行開戶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我們聯繫,通惠管理顧問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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