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其他國家專利局申請PCT專利國際申請嗎?

可以向其他國家專利局申請PCT專利國際申請嗎?

專利合作條約(PCT)實施細則第19條規定如下:

19.1 在哪裡申請

(a) 除(b)另有規定之外,國際申請應按照申請人的選擇,

(i) 向申請人是其居民的締約國的或者代表該國的國家局提出;或

(ii) 向申請人是其國民的締約國的或者代表該國的國家局提出;

(iii) 向國際局提出,而與申請人是其居民或者國民的締約國無關。

(b) 任何締約國可以與另一個締約國或者任何政府間組織達成協議,規定為了所有或者某些目的,後一國的國家局或者該政府間組織代表前一國的國家局,作為前一國居民或者國民的申請人的受理局。儘管有這樣的協議,為了條約第 15條(5)的目的,前一國的國家局應被認為是主管受理局。

(c) 結合按照條約第 9 條(2)所作的決定,大會應委託國家局或者政府間組織,作為大會指定國家的居民或者國民申請專利的受理局。這種委託應事先獲得上述國家局或者政府間組織的同意。

然後,WIPO規定,國際申請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向作為受理局的國際局直接提交:

- 通過ePCT或PCT-SAFE或者EPO在線申請系統等方式電子提交,

- 通過傳真方式提交至(41-22) 910 06 10,或者(41-22) 338 70 60)(傳輸困難時),但是需要在傳真日起14天之內寄交所傳真申請的原件,

- 通過郵寄方式提交,或者

- 直接面交至WIPO總部。

由此可見,如果申請人是一個,並且是中國(某國)的國民且居民,那麼只能向中國(某國)局或者WIPO國際局遞交申請。

如果申請人是美國人、在中國有慣常居所(是居民),則可以向美國、中國或國際局遞交申請。

如果申請人多於一個,那麼根據PCT實施細則19.2:

如果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

(i) 只要接受國際申請的國家局是一個締約國的或者代表一個締約國的國家局,而且申請人中至少有一人是該締約國的居民或者國民,則應認為已經符合本細則 19.1 的要求;

(ii) 只要申請人中至少有一人是某締約國的國民或者居民,根據本細則 19.1(a)(iii),國際申請可以向國際局遞交。

由此可見,如果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例如,一個中國人,一個美國人,則既可以選擇中國局,也可以選擇美國局作為受理局。當然也可以直接交到國際局了。

附錄:

  1. PCT條約第 15條(5)

(5) (a) 如果締約國的本國法允許,向該國或代表該國的國家局提出國家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該本國法規定的條件要求對該申請進行一次與國際檢索相似的檢索(「國際式檢索」)。

(b) 如果締約國的本國法允許,該國或代表該國的國家局可以將向其提出的國家申請交付國際式檢索。

(c) 國際式檢索應由第16條所述的國際檢索單位進行,這個國際檢索單位也就是假設國家申請是向(a)和(b)所述的專利局提出的國際申請時有權對之進行國際檢索的國際檢索單位。如果國家申請是用國際檢索單位認為自己沒有人能處理的語言撰寫的,該國際式檢索應該用申請人準備的譯文進行,該譯文的語言應該是為國際申請所規定並且是國際檢索單位同意接受的國際申請的語言。如果國際檢索單位要求,國家申請及其譯文應按照為國際申請所規定的形式提出。

2. PCT條約第 9 條(2)

(2) 大會可以決定,允許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締約國但不是本條約締約國的居民或國民提出國際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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