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10年|殘障平等權利給中國社會帶來了什麼?

公約10年|殘障平等權利給中國社會帶來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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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參與公共決策始終是一個艱難複雜的社會問題。身處社會中最邊緣的位置和最弱勢的地位,逼迫殘障群體成為行動力最強的群體之一,在這過程中積累了很多行動經驗,策略和方法值得其他群體學習借鑒。這對推動中國社會走向現代文明具有很大意義。

2008年是個神奇的年份,發生了很多對中國社會影響深遠的事情,比如南方雪災、汶川地震、北京奧運、國際金融危機、三聚氰胺奶粉危機……也有大眾沒注意到的,比如《殘疾人權利公約》在中國被批准。

2008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並於同年生效,該公約開始在中國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中國殘障人保障模式由醫療修復模式、福利模式、照顧模式向權利模式轉型。可以說,2008年也是中國殘障平等權利元年。

站在2018年回望過去十年,中國在保障殘障人平等權利方面進步明顯,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更應該思考的是,保障殘障人權利到底給我們社會帶來了什麼?

「我們的權利」

處於邊緣、弱勢的少數群體有很多,但是沒有一個群體能夠像殘障群體這樣,告訴全社會——殘障群體的權利是「我們的權利」。

殘障背景下,多數強勢群體和少數弱勢群體的流動最為頻繁。其他標籤下的弱勢群體很難做到這點,比如性取向方面,異性戀很難有同性戀的經歷;人種膚色方面,一個白人也不可能變成其他有色人種;性別方面,男性在通常狀態下很難有女性的體驗……在這些標籤下的弱勢群體權利保護議題中,所謂的「少數弱勢群體的權利」在社會大多數看來都是「他們的權利」。

但殘障卻不是這樣。每個人漫長的人生中或多或少都會處於殘障狀態,這也是無法迴避的事實。也就是說,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經歷殘障人士的生活,所以,保障殘障人士的權利就是保障我們自己的權利。在這個層面上,殘障權利是「我們的權利」。

▲ 一些人覺得無障礙通道、無障礙電梯與自己沒有關係,但是想像以下情景,便不難理解「保障殘障人士的權利就是保障我們自己的權利」——因為意外而摔傷需要在短期內乘坐輪椅時、帶著大件行李出行時……圖為地鐵福州火車南站無障礙電梯出入口。 ? SCJiang

合理便利

「合理便利」的概念在《公約》中第一次被提出。也是該《公約》核心概念之一。通俗點說,就是在不過度增加負擔的情況下,根據殘障者的需求給予相應的便利。並且《公約》還明確,合理便利是殘障者的權利,拒絕提供合理便利是殘障歧視行為。

合理便利概念的提出和運用將殘障權利由形式平等引向到實質平等。比如我國法律從來沒有禁止視障人士參加普通高考,但是也沒有出台相應的考試合理便利制度,導致視障者長期被隔離在普通高考之外。這種情況一致持續到2015年。這一年,在視障群體長期努力下,教育部終於制定出台「普通高考考試合理便利制度」,為視障者參加普通高考提供盲文試卷、延長考試時間等合理便利措施。從此視障者參加普通高考的權利得到保障。

「合理便利」不僅是殘障人權利保障的手段,如果我們能發揮創造性,把合理便利概念引向更多領域,「合理便利」具有推動社會整體的進步的能力。每個人都是不同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特徵,也都有自己的短板。因此很多時候,我們可能沒有被剝奪權利,但是因為我們的不同,而導致我們並不能夠實際充分享有這些權利。

在目前公共領域內,「合理便利」還可以涉及財產權和經濟自由等受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以及教育、就業、醫療、交通、居住等生活的方方面面。「合理便利」的全面實施會給普通社會生活帶來積極影響。

對差異的包容

近幾十年中國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生產能力、基礎設施、城市化進程等空前發展,但是伴隨著高速發展,各種社會衝突和矛盾也日益增多,與整個社會制度、階層、經濟、環境、文化等因素密不可分。

每個個體、組織和政府相互之間的理念、訴求、目標在一定時期內並不統一。同時還伴隨著年齡、收入、健康狀況、教育背景、宗教信仰等諸多差異。這種差異引發的各類社會矛盾,未來將對中國社會發展產生嚴重影響,也會成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促使社會變得更加包容、安全、平等,已成為當務之急。這需要我們釐清問題、綜合施策、促進對個體差異的包容、減少和消除各種不平等……

▲ 圖為鄭州奇色花幼兒園小朋友上課的情景。這所幼兒園從1996年開始接受殘障兒童,開始融合教育探索至今已有22年。由當年的無人問津到開學前今天家長帶著孩子排著隊報名的景象令人無不驚嘆。而奇色花幼兒園吸引家長的恰恰是對差異性的包容的教育環境。

《公約》的出台無疑給我們提供了解決這些問題的契機。殘障群體既是社會固有群體,也是個體差異最大的群體,沒有一個群體的多樣性能夠超過殘障群體。如果按照《公約》原則,讓維護殘障平等權利成為社會共識,那麼社會殘障者的差異性就要被包容和接納。因殘障者最廣泛的差異性,社會在包容接納過程中也會提高自身對個體差異的包容。某種意義上來說,維護殘障群體的平等權利有助於我們尋找促進全社會的包容與平等。

「我的事情我參與」

參與是《公約》核心理念之一,有人把《公約》中對參與的理解概括為經典的「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用中文翻譯過來就是「沒有我的參與,就不要做與我有關的決定」。在過去的十年中,中國的殘障群體用自己的行動詮釋了「參與」理念。從《殘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到《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的修訂,到高考合理便利的政策實施,再到《殘疾人教育條例》的修訂……可以看到,在這一系列事件的背後,都有殘障人士努力推動的身影。在殘障人權利保護上,我國已經初步形成「民間呼籲、行動——殘聯協調——政府推動實施」的模式。在「參與」這件事上,殘障群體成為中國社會的先行者。

▲ 長沙地鐵一號線五一廣場站出站直梯建設現場。這是幾個長沙殘障市民通過如政府信息公開等合理合法渠道行動的結果,一個很好的殘障人士參與政策並且推動政策實施的案例。同時出站直梯的修建也方便了大量的非殘障乘客。 ? 中國江西網

在中國,參與公共決策始終是一個艱難複雜的社會問題。身處社會中最邊緣的位置和最弱勢的地位,逼迫殘障群體成為行動力最強的群體之一,在這過程中積累了很多行動經驗,策略和方法值得其他群體學習借鑒。這對推動中國社會走向現代文明具有很大意義。

《公約》對中國社會的影響肯定遠遠不止以上四個點,希望本文能起到拋轉引玉的作用,引出更多關注殘障平等權利人士的思考。也希望引出全社會的思考,關注維護弱勢群體權利的價值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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