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何為反稀釋保護條款?效力如何?其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疑解惑】何為反稀釋保護條款?效力如何?其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疑解惑:何為反稀釋保護條款?其效力如何?其主要內容有哪些?

反稀釋保護條款即如果目標企業在本輪融資之後進行了後續融資,那麼本輪投資古講人的價格就要隨之調整,降低到後續融資的價格;如果後續以更低的價格發行一次成多次股票,本輪融資還要繼續調整。目的是要保持本輪的價格是最低的。

如果被投資方是非國有、非外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那麼適用反稀經保護條款不存在法律障礙,因為《公司法》並未就股權轉讓的價格作出規定。但是,如果被投資方是國企或外資企業(獨資、中外合資或中外合營企業),會存在障礙。根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14條、《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5條的規定擬轉讓的股權都需要經過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國有企業的股權轉讓價格還需要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准。《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14條規定,併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併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採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禁止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5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核准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反稀釋保護條款的主要內容如下:

(1)被投資方將來以任何方式引進新投資者,投資方享有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認購權。

(2) 被投資方以任何方式引進新投資者,應確保新投資者對被投資方的估值不得低於本合同投資方投資後的實際估值。如新投資者根據某種協議的最終估值低於本合同投資方的實際估值,則被投資方應將其間的差價返還投資人,或根據新的投資價格調整投資方的股份比例,使之能反映被投資方的新估值。

(3)投資完成後,如被投資方給予任一一股東(包括引進的新投資者)享有的股東權利優於本合同投資方享有的權利的,則本合同投資方將自動享有該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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