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濤老師刑法案例匯總(十一)

柏浪濤老師刑法案例匯總(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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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虛擬財產案:(1)甲向王某電腦輸入病毒,遠程控制其電腦,盜竊其遊戲金幣,轉賣後獲利兩萬元。乙通過相同方法盜取了乙及其他數人的QQ賬號。甲乙構成盜竊罪還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2)甲乙在網吧玩遊戲,甲要低價購買乙的遊戲裝備,乙不同意,甲用刀逼著乙將遊戲裝備轉入自己賬號,然後給乙了遠低市場價的錢。對甲如何處理?

解析:(1)遊戲金幣是財產犯罪要保護的財物,QQ賬號則不是。甲同時構成盜竊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乙僅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2)遊戲裝備是財產犯罪要保護的財物。甲同時構成搶劫罪和強迫交易罪,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202

土地承包使用權案:村民甲偽造同村村民乙的身份證,向村長丙行賄,丙與甲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乙的一塊耕地的使用權過戶到甲名下。一個月後,政府征地,甲憑藉該地,向政府申領到三十萬元土地補償款。對甲丙如何處理?

解析:土地承包使用權屬於刑法保護的財產性利益。甲丙構成盜竊罪共同犯罪,盜竊乙的財產性利益。丙在為同村村民轉讓土地承包使用權時,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丙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甲還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與盜竊罪是牽連犯,擇一重罪論處。

甲對政府構成詐騙罪,騙取土地補償款,與盜竊罪並罰。

203

逼寫欠條案:甲用槍逼著乙寫下欠甲五十萬元的欠條。次日,甲拿著欠條讓乙還錢,乙拒絕。甲拿著欠條到法院起訴,法官受騙,判乙敗訴,並強制執行了。對甲如何處理? ????

解析:甲使用暴力為自己獲取債權,構成搶劫財產性利益。就搶劫財產性利益而言,構成既遂。甲又構成訴訟詐騙,構成詐騙罪,同時構成虛假訴訟罪。

在罪數的處理上,有兩個方案,第一,詐騙罪與虛假訴訟罪,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定詐騙罪,然後詐騙罪與前面的搶劫財產性利益構成吸收犯,重罪吸收輕罪,只定搶劫罪。第二,詐騙罪和搶劫罪構成吸收犯,重罪吸收輕罪,定搶劫罪,然後與虛假訴訟罪,數罪併罰。由於第一種方案會遺漏評價虛假訴訟罪所侵犯的法益,所以應選擇第二種方案。

204

冒充監察委案:甲乙二人冒充某市監察委的工作人員,將某縣一名小科員丙帶到賓館房間,要求丙寫交代材料,期間並沒有採取強制措施。甲乙計劃拿到丙的交代材料後,第二天讓丁拿著交代材料敲詐勒索丙的錢財,因為甲乙不能直接向丙要錢,否則丙就會知道甲乙不是監察委的工作人員,就不會主動寫交代材料。此時,丙主動提出:我不寫交代材料,給你們十萬,可不可以?甲乙稱可以。丙便讓老婆帶來十萬。甲乙拿著十萬元便離開。對甲乙該如何處理?

解析:甲乙首先構成招搖撞騙罪。甲乙還構成敲詐勒索罪,但是敲詐勒索罪尚未著手實行,構成犯罪預備。雖然丙生了恐懼心理,也基於恐懼心理給了錢,但是甲乙沒有敲詐勒索罪的實行行為,所以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既遂。甲乙取得財物的行為也不構成詐騙罪,因為甲乙並沒有實施詐騙罪的實行行為。日後丙如果要求甲乙歸還十萬元,甲乙拒不歸還,則構成侵占罪。甲乙的招搖撞騙罪與敲詐勒索罪預備,構成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該案的知識點是結果的提前發生。

205

使用羽毛球館案:某所大學的羽毛球場館在暑假期間停用。大學生張三潛入值班室,偷到鑰匙,將羽毛球館對外開放經營,收取費用,共計1萬元,並據為己有。對張三如何處理?

解析:場館鑰匙作為一種財物,值得刑法有限保護。換言之,如果搶劫鑰匙或者入戶盜竊鑰匙,則構成搶劫罪或盜竊罪。通過普通盜竊的方式盜竊門鑰匙不構成盜竊罪。羽毛球場館的值班室不屬於戶,所以張三不構成盜竊罪。

雖然張三獲得了1萬元的好處,但張三也不構成盜竊財產性利益。根據行為與行為對象,同時存在的原則,盜竊財產性利益的前提是他人的財產性利益已經存在。然而,羽毛球場館的管理人並沒有現實的擁有1萬元的財產性利益。因此就財產性利益而言,行為人擁有了財產性利益,不等於對方失去了財產性利益。這一點與有形的財物有所不同。就有形的財物而言,如果行為人佔有了有形的財物,則意味著他人必然喪失了對財物的佔有。張三的行為如果不構成其他犯罪,則只能作無罪處理。

206

轉讓股份案:甲看到乙的公司盈利狀況很好,想入股,但是乙拒絕。甲便拿著菜刀,強迫乙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乙被迫轉讓了10%的股份。甲向乙支付了轉讓款,轉讓款低於正常市場價。對甲如何處理?

解析:股份或股權,具有財產性利益的性質,因此,甲使用暴力強迫乙轉讓股份,構成搶劫財產性利益。而且,搶劫罪的財產損失,是指個別性財產損失,換言之,即使甲支付了相應對價,乙也有財產損失,因為違背了乙的意願。甲的行為同時構成強迫交易罪。兩罪屬於想像競合關係,擇一重罪論處,應當定搶劫罪。

207

欺騙盜竊案:甲欺騙乙說,丙想進行保險詐騙,方法是讓甲自己的汽車被盜,然後進行保險詐騙。甲讓乙盜竊丙的汽車。乙相信,盜竊了丙的汽車,並交給甲。第三天,甲將汽車交給丙,聲稱是自己找到了失竊的汽車,希望丙給酬勞費。丙給了甲2萬元。對甲乙如何處理? ?

解析:甲構成盜竊罪的間接正犯,利用乙,將乙作為盜竊罪的工具。雖然甲有向丙歸還汽車的意圖,但是仍然具有排除意思,因為這種歸還是有條件的,要求支付酬勞費,所以具有排除意思,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甲詐騙酬勞費,又構成詐騙罪。多數觀點認為,對甲的盜竊罪和詐騙罪不需要數罪併罰,因為兩個犯罪行為僅製造了一個法益侵害結果,按照重罪吸收輕罪處理。乙由於被騙,沒有違反丙的意志、盜竊丙財物的非法佔有目的,故不構成盜竊罪。

208

軟卧盜竊案:深夜,軟卧車廂,甲乙共同盜竊熟睡的乘客丙的包,甲在車廂里偷,乙拿著刀在走道望風。(1)走道沒人看見乙。(2)走道有人看見,但事不關己,高高掛起。(3)走道的丁看見,要制止乙,乙用刀威脅少管閑事,其中又有兩種情形,第一,乙威脅丁時,甲尚未拿到包。第二,乙威脅丁時,甲已經拿到包。對上述情形如何處理?

解析:(1)甲乙構成盜竊罪。 (2)甲乙構成盜竊罪。 (3)中的第一種情形,甲乙構成普通的搶劫罪,搶劫罪的暴力脅迫對象既可以是財物的佔有人,也可以是輔助佔有人,還可以是其他具有保護佔有的意思的人。丁屬於具有保護佔有的意思的人。這個要件是主客觀相一致的要件。例如,甲看到丙站在乙的摩托車旁邊,以為丙是乙的助理,將丙打倒,騎走摩托車,實際丙是無關的路人,甲不構成搶劫罪。 (3)中的第二種情形,甲乙構成事後轉化搶劫,屬於為窩藏贓物而使用暴力或威脅。?

209

汽車爭吵案:甲開車載著乙一同去外地旅遊。二人在車上因瑣事發生爭吵。甲停車,二人在車內繼續爭吵。(1)乙一氣之下將甲打暈,然後將甲扔在路邊,將甲的車開走。甲後來被凍死。(2)乙一氣之下將甲打死了,然後將甲扔在路邊,將甲的車開走。這兩種情況下對乙該如何處理? ??????????

解析:(1)乙在將甲打暈的時候,並沒有非法佔有甲的車輛的目的,因此,這種暴力行為不屬於搶劫罪的實行行為。雖然甲已經昏迷,但是甲並沒有失去對汽車的佔有。乙將甲抱出車外,將車開走,屬於通過平和的手段轉移佔有。轉移佔有的手段不是對物暴力,此時也不存在對人暴力。因此乙構成盜竊罪。乙將甲扔在路邊不予救助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對盜竊罪和故意殺人罪應當數罪併罰。(2)乙首先構成故意殺人罪。當場殺、當場拿,屬於盜竊行為。對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應當數罪併罰。

210

手機專賣店案:甲來到一家手機專賣店。該手機專賣店的門口設有報警警鈴,如果顧客將手機偷拿出門,報警警鈴就會響起。甲在櫃檯將一個手機悄悄裝進口袋,出門時警鈴響起,門口保安便抓捕甲。甲使用暴力反抗,將保安打成輕傷,帶著手機逃離。對甲如何處理?

解析:如果專賣店的門口沒有報警警鈴,則甲將手機裝進口袋,離開櫃檯時,甲的盜竊罪就構成既遂,但是門口設有報警警鈴時,甲只有將手機帶出門外,才構成既遂,因為唯有如此,甲才將財物置於自己的實際控制範圍內。由於甲此時尚未構成盜竊罪既遂,因此,甲對保安使用暴力不是為了窩藏贓物,而是為了繼續取得財物,因此甲不構成事後轉化搶劫,而構成臨時起意直接升級的搶劫,也即正常的搶劫。

211

手機調包案:甲懷裡裝著一個高仿的華為手機,來到華為手機專賣店,欺騙櫃檯員,假裝挑選手機,將櫃檯上的一個正品手機與自己的高仿手機調包,並拿走正品手機。甲走出專賣店,走了50米左右,忽然想起自己的高仿手機中的內存卡沒有取出,便返回手機專賣店,打算悄悄的將內存卡取出。此時店員正要找甲,因為已經發現甲的調包行為,便抓捕甲。甲使用暴力將店員打成輕傷,並逃離。對甲該如何處理?

解析:甲的第一個調包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因為店員並沒有處分行為,而是構成盜竊罪。甲的第二個行為能否構成事後轉化搶劫,一是看盜竊罪是否既遂。將手機拿出門外已經既遂。二是看使用暴力是否具有當場性。當場性是指時間概念,是指前面的盜竊行為與後面的使用暴力具有時間上的緊密聯繫。由於甲走出店門只有50米遠,所以時間上並沒有明顯間隔,仍然可視為具有當場性,因此甲構成事後轉化搶劫。

212

假扮李逵案:李鬼假扮李逵,在路邊攔路搶劫,看到李逵,舉起刀,大喊一聲:我是李逵,拿錢來!李逵被嚇了一大跳,定眼一看,說我是李逵,你還敢搶劫?嚇得李鬼趕忙道歉,李逵大搖大擺走了。等李逵走遠了,李鬼發現,地上有個錢包,是李逵遺忘的錢包,李鬼撿起來拿走了。對李鬼該如何處理? ???

解析:李鬼構成搶劫罪,雖然取得財物,但不構成搶劫罪既遂,因為取得財物與自己的搶劫行為沒有因果關係,李逵不是因為無法反抗而被迫放棄財物。取得財物的環節構成侵占罪。對搶劫罪未遂與侵占罪既遂數罪併罰。

213

教室撿東西案:張三是校外人員,經常到大學教室里撿東西,某天中午張三來到一個教室,教室里沒有人,有個課桌的抽屜里有個書包,張三便拿走了。該書包的主人李四同學事後說,下課時忘記拿書包,在食堂吃午飯時想起書包,但又想到下午在這個教室還會上課,便沒有去拿書包,下午上課時沒有找到書包。對張三該如何處理??

解析:大學教學樓裡面的教室,一般來說,相對比較封閉,一般只有本校的教師同學進出。學生經常將書包等東西放在教室,用於佔座位。從這種學生群體的觀念出發,學生放在教室裡面的書包,仍屬於學生在佔有,除非放置時間過長,比如說過了一夜。因此張三的行為構成盜竊,而非侵佔。即使張三聲稱自己主觀上想犯的是侵占罪,但這種認識錯誤不予認可,不屬於真正的認識錯誤。例如,張三在李四家偷東西,張三說自己在李四家撿東西,對這種認識錯誤不予認可。這就是人們常說的,也太會撿東西了。

214

洗浴中心案:張三來到洗浴中心,將自己的錢包、手機放進柜子里,將柜子的鑰匙交給服務員李四保管,張三認識李四,嫌帶著鑰匙比較麻煩,所以讓李四幫忙保管。兩小時後,張三出來,找不到李四。原來李四拿走了裡面的東西。對李四如何處理? ??

解析:雖然張三讓李四保管柜子的鑰匙,但是這種代為保管並不意味著李四佔有了柜子裡面的財物,柜子裡面的財物,仍然屬於張三佔有。李四隻是佔有的輔助者。李四構成盜竊罪,而非侵占罪。所以在做題時不要一看到代為保管就認為構成侵占罪。務必要判斷,代為保管者是否佔有了財物。

215

購買假幣案:甲對乙說,我有10萬元假幣,你要不要買?乙答應用一萬元購買。乙收到10萬元假幣後,發現不是假幣,全部都是白紙。甲收到1萬元後,發現全部都是假幣。對甲乙該如何處理?請全面分析。 ??????

解析:甲不構成出售假幣罪,而構成詐騙罪,意圖詐騙乙的1萬元,但由於這1萬元都是假幣,所以甲的詐騙罪構成未遂。乙不構成購買假幣罪,而不是構成購買假幣罪未遂,因為甲欺騙乙,根本不出售假幣,乙的購買行為不可能購買到假幣,沒有侵犯貨幣公共信用的危險性。不過乙的行為構成使用假幣罪既遂和詐騙罪未遂,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乙構成詐騙罪未遂,是因為乙想通過假幣,詐騙到甲的10萬元假幣,然而到手的卻都是白紙。案件的有趣地方在於,甲乙兩人相互構成對對方的詐騙罪,而且都是未遂。

216

買摩托車案:甲將摩托車停在路邊,進到商店去買東西。乙在摩托車旁邊抽煙。丙以為乙是摩托車的主人,問乙,賣不賣這輛摩托車?乙明知摩托車不是自己的,仍然以5000塊錢賣給丙。對乙如何處理?

解析:乙的行為對甲構成盜竊罪,對丙按照主流觀點,構成詐騙罪,因為丙存在財產損失,因為對盜贓物不能善意取得。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這個案件的模型和賣掉鄰居的樹一案是一樣的。

217

買摩托車第二案:甲將摩托車停在路邊,進到商店去買東西。乙在摩托車旁邊抽煙。丙以為乙是摩托車的主人,問乙,賣不賣這輛摩托車?乙明知摩托車不是自己的,仍然以5000塊錢賣給丙。丙推走摩托車,乙收到丙的5000元,發現全部都是假幣,原來丙故意對乙使用假幣。對乙丙如何處理? ????

解析:乙對甲構成盜竊罪既遂,對丙構成詐騙罪(多數觀點),由於想詐騙丙的錢財卻得到的是假幣,所以詐騙罪是未遂,兩罪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丙構成使用假幣罪既遂,同時構成詐騙罪未遂,構成詐騙罪未遂的原因是,丙想用假幣騙到乙的財物,實際上不是乙的財物,而是贓物。使用假幣罪既遂與詐騙罪未遂想像競合,擇一重罪。本案的有趣的地方在於,乙和丙二人對對方都構成詐騙罪,而且都是詐騙罪未遂。

218

回電話案:甲接到一個電話,響一聲就掛斷了。甲正在找工作,擔心是招聘單位的電話,就撥過去,對方傳來語音:人工服務請撥0。甲撥了0,對方傳來一陣輕音樂,無人接聽。甲便掛了電話。次日發現自己話費被扣了兩百元,是因為聽這段十秒鐘音樂被扣的。對被告人如何處理(不考慮數額)?

解析:甲打電話時,意識到自己的話費會被電話公司扣除,但沒有意識到會被被告人額外的扣除兩百元,對這兩百元話費,甲沒有處分意識,雖然有處分行為,因此被告人構成盜竊罪,盜竊話費,也即盜竊財產性利益,而不構成詐騙罪。

219

電力案:某工廠廠長甲送電力公司的電工乙(國家工作人員)三萬元,請乙從外面電箱偷拉一根電線給工廠,乙照辦。工廠偷偷使用了價值三十萬元的電量。對甲乙如何處理? ?

解析:甲構成盜竊罪,盜竊的是電本身。乙構成盜竊罪的幫助犯。乙不構成貪污罪,因為沒有貪污罪的實行行為。拉電線的行為不是轉移佔有的行為。拉好電線,工廠使用電的行為是轉移佔有的行為。甲還構成行賄罪,乙還構成受賄罪,與盜竊罪並罰。?

220

飯局撿包案:甲乙丙等十人在飯店吃飯,在結束時,丙去了洗手間。大家陸續往出走,乙發現桌子底下有一個包(丙的包),便撿起包,問大家:這是誰的包?甲謊稱是自己的包,乙便給了甲。對甲該如何處理?

解析:丙雖然去了洗手間,但對自己的包仍然在佔有。乙雖然拿著包,但是對該包沒有處分許可權。因此甲構成盜竊罪,利用乙的不知情,構成盜竊罪的間接正犯,而不構成三角詐騙。

來源:柏浪濤的刑法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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