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減資,再增資,後轉讓」不能降低股權轉讓稅負?

「先減資,再增資,後轉讓」不能降低股權轉讓稅負?

來自專欄恆杉股權諮詢

文章重要內容:01.公司創始股東獲得因投資者溢價增資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02.公司以盈餘公積金以及未分配利潤(以下簡稱留存收益)增資,自然人股東因此取得的股權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03.公司以留存收益增資,法人股東因此取得的股權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

基本案情

旭升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軟體技術開發的企業,公司註冊資本為2480萬元。公司有三名股東,股權結構為:李昌出資8,010,400元,持股32.3%;森華公司出資8779,200元,持股35.4% ;鄭達出資8,010, 400元,持股32.3%。現李昌欲將其持有的21.1%的股權轉讓給鄭達。股權轉讓後,李昌持有11.2%股權,森華公司持有35.4%股權,鄭達持有53. 4%的股權。截至轉讓時公司的凈資產為35, 177,714.92元,公司凈資產中有一部分是當初森華公司投資超出出資額部分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由於公司目前的凈資產高於註冊資本,個人轉讓股權必然涉及個人所得稅。本案中,若按照市場公允價值轉讓股權,李昌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5, 177,714.92 -24,800,000) x21. 1% x20% =437, 939.57元。

為了不繳納該筆稅款,李昌想到了以下稅務籌劃:

先將公司的註冊資本由2480萬元減少至8,675,00 元,減少的註冊資本16,125,000元由三位股東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分配,其中:李昌與鄭達各自分得5,208,375元,森華公司分得5,708,250元。

減資後,三方一致同意以旭升公司的資本公積金增資,使公司的註冊資本達到2000萬元,增資額為11,325, 000元,其中李昌獲得的股權份額為1, 268, 400元,森華公司獲得的股權份額為4, 009, 050元,鄭達獲得的股權份額為6, 047,550元。

通過減資、增資後,公司的凈資產減少至19,052, 714.92元。此時由於公司的凈資產低於公司的註冊資本,按照市場公允價值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該方案真的能避稅嗎?

專家觀點

現在讓筆者分減資、增資、股權轉讓三個環節分別分析各個階段的稅負。

1.減資環節稅收

減資是對註冊資本的減少,即股東本身持有股權的減少,在此過程中,股東並無所得,因此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2.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環節稅收

資本公積明細項目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股權投資準備」、「撥款轉入」 「外幣資本折算差額」、「關聯交易差價」、「其他資本公積」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規定,公司採用除股票溢價之外形成的資本公積金以及盈餘公積金增資,本國公民股東因此取得的股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公司在股東會議通過增資後代扣代繳。

由於旭升公司的資本公積金系股東投資增資形成的,個人股東因該部分資本公積金增資所得的股權視為「紅利、股息」,應按規定繳納所得稅。其中:

李昌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 268, 400 x 20% = 253, 680元鄭達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6, 047,550 x20% =1, 209,510元

因企業之間的紅利分配免交企業所得稅,因此森華公司在增資環節中無稅負。資本公積金增資環節,需要繳納的所得稅共計為1, 463, 190元。

3.股權轉讓環節稅收

由於公司的凈資產低於公司的註冊資本,按照市場公允價值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經過上述一系列複雜的資產重組後,雖然李昌的個人所得稅減少,但在直接轉讓情形下無須繳納所得稅的鄭達卻因此需要繳納稅收1, 209,510元,李昌與鄭達應繳納的稅收合計1, 463, 190元,反而比直接轉讓情形下李昌應承擔的稅收高出1, 025, 250.43元。

綜上所述,「先減資,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後股權轉讓」的方案不僅不能減少稅負,反而增加了稅負,而減資、增資程序煩瑣、耗時長,無端地增加了公司的稅務籌劃成本,本身並不是好的稅務籌劃方案。

重點總結

01.公司創始股東獲得因投資者溢價增資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

法人股東免徵企業所得稅是沒有爭議的,但自然人股東是否應當繳稅立法不明確,實踐操作中亦存在爭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1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製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複》(國稅函[ 1998]289號)規定,國稅發[ 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用股票溢價發行收人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則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實務中的爭議焦點在於上述兩個條文能否擴大適用主體,即有限責任公司以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支持者的主要依據有兩項:

第一,財政部、發改委於1992年出台的《股份制試點辦法》規定,我國股份制企業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組織形式。結合當時的法律環境,國稅發[1997]198號、(國稅函[ 1998]289號)規定的「股票溢價發行收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故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溢價轉增股本自然人股東不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轉股行為並沒有導致公司凈資產增加,或者說只是會計科目發生變化,股東並沒有取得實際上的所得,因此,不應該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範圍。

對上述兩個理由,下文將分別給予剖析。

筆者認為,判斷有限責任公司以資本溢價轉增股本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要從股票溢價發行的概念個人所得稅徵收的基本原理兩方面考慮。

(1)股票發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

筆者認為國稅發[ 1997]198號、國稅函[ 1998 ]289號中所用的「股份制公司」是為了方便區別於計劃經濟時代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真正理解上述條文的關鍵不在於公司的類型,而在於正確理解股票溢價發行的概念。

①《公司法》第125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 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可見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資本形式。

②《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1993年發布)第7條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準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的《證券法》第11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見股票發行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發行股票,且發行股票必須經證監會審批。有限責任公司顯然不具備發行股票的條件。

由此可見,國稅發[ 1997]198號、國稅麗[ 1998 ]289號中的「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溢價所形成的收人,有限責任公司無權發行股票,顯然也不可能存在溢價發行收人的問題。

(2)個人所得稅徵收的基本原理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徵稅對象而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如無法定的減免規定,個人取得的一切收人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 步加強高收人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明確,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享有股東權益的。公司的一切權益,包括資本公積金、留存收益在正式分配給股東之前,都屬於公司資產。資本溢價,尤其是PE、VC溢價投資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創始股東就該轉股行為獲取了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以留存收益轉增股本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依據何在?以留存收益轉增股本不是同樣沒有導致公司凈資產增加,或者說只是會計科目發生變化的情況嗎,為什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的態度是「正在研究,請以正式文件為準」。筆者認為,既然個人所得稅徵收的基本原理是一切所得 都應繳納所得稅,在國家稅務總局出台正式文件明確免繳以前,應當依法繳納。

對有限責任公司資本溢價轉增股本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確會加大創始股東的資金壓力,但判斷究竟是否繳納應先從立法上考慮是否應繳納,再從經濟角度考慮是否該減免。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股票溢價轉增股本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不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個人所得稅徵收的基本原理,在國家稅務總局出台正式文件以前,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具體問題政策適用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211號)規定,股東因企業追加投資而從其他股東支付的溢價中取得個人收益時,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上海地區雖無明文規定,但實務操作中是以徵收為原則進行個人所得稅處理的。

02.公司以盈餘公積金以及未分配利潤(以下簡稱留存收益)增資,自然人股東因此取得的股權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

以留存收益轉增股本按照紅利分配政策進行稅務處理,具體如下:

(1)本國公民稅務處理

①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汽派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②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人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③對於上市公司個人股東,自2013年1月1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人

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人應納稅所

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人應納稅所得額。

(2)外籍個人股東因此取得的股權免徵個人所得稅。

03.公司以留存收益增資,法人股東因此取得的股權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

以留存收益轉增資本,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視同分配股息和再投資兩步走處理。

投資企業增加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

(1)居民企業

免繳企業所得稅,但應當根據縣官規定再事後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備案。

(2)非居民企業

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進行個人所得稅處理的。


我們天上的父,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願你的國降臨。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我們日用的飲食,今日賜給我們。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不叫我們遇見試探,救我們脫離兇惡。因為國度、權柄、榮耀,全是你的,直到永遠。阿們。

----源自於聖經【馬太福音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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