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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律的禮與法

中國古代法律的禮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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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是禮

所謂「禮」,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旨在維護宗法血緣關係和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範的總稱。作為一種言行規範,「禮」最早出現於氏族時代的祭祀風俗。祭祀必須有其程序和儀式,於是就產生了禮的最初規範,或可稱為禮制、禮儀。這些規範一般來說是容易被嚴格遵守的,因為它凝聚了同一氏族人們的崇敬與信仰

禮作為行為規範,其調整範圍從個人到家庭,從鄉里到朝堂,極其廣泛。禮使貴賤有等,尊卑有位,長幼有序,使倫理等級與政治等級相通,使宗法名份與政治名份相通,造就了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秩序。

(1)三代時期

禮與刑從不同的角度出發,為鞏固階級統治,穩定社會秩序服務。禮講得娓娓動聽,溫情脈脈,是「人性善」的最大張楊,從正面規範人們的社會生活,而刑則從反面對違禮的行為做出補救或恢復,達到社會的和諧發展。二者同為階級統治的手段,其本質並無二致,禮的約束作用是以刑的嚴懲為後盾的,盈盈說教背後卻是弛張的殺氣刑的實際運用又以禮為指導原則。

(2)禮崩樂壞

春秋戰國時期,社會進入了大變革時期,土地私有化程度不斷加深,動搖了奴隸主貴族統治的經濟基礎,社會政治制度逐漸走向衰敗。在政治舞台上,原分封的諸侯不再聽從周天子的調遣,各自為國,犯上作亂的事時而發生

當時的政治保守力量從社會混亂不堪,「禮崩樂壞」的現實出發,提出了新形勢下的禮治路線,

以儒家的孔孟為代表,力主「為國以禮」②,要求保存禮制,維護親親,尊尊等級名份制度以及禮不可潛越的宗法等級制度。與此相對的政治革新力量,以法家為代表,管仲、鄧析、申不害等人極力倡導「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吼要求「事斷於法」④,堅決要求打破宗法等級,提出「以法為權衡」明辨是非,以法規定社會等級,以法作為判別是非曲直的惟一標準,試圖創建新型的法製取代禮制。

禮、法的衝突主要圍繞以下兩個問題

1、「為國以禮」還是「以法治國」

儒家強調禮對於治國理民的重要作用,禮被認為是「經國家,定社櫻,序民人,承後嗣」的重要工具。法家針對儒家宣揚的禮制,強調以法為本、垂法而治,認為「法者,國之權衡也」,以法作為惟一尺度,強調法的嚴肅性,要求一斷於法,維持公平。

2、、「以德服人」還是「以力服人」

關於如何維持社會秩序,儒法兩家做出了不同的回答。儒家以禮治世終極目的是追求「無訟」,而法家以法治國的理想是「去刑」,在這一點上,二者可謂殊途同歸。儒家主張施行德政,以仁為本,用道德的教化功能,達到「無訟」,而法家則以法為工具,暴力鎮壓,以至「去刑」。

總之,儒家著重強調貴賤、尊卑、長幼、親疏之異,宣揚道德的教化功能,倡導以封建禮義來匡正民風,教化愚民,創設為統治者所需的社會秩序。法家則欲以同一的、純粹的法,約束全國人民,主張以法為治世工具,嚴刑苛法,強調刑殺的威嚇懲戒功能,除奸懲頑,繩民禁非,使民不敢以身試法,達到天下之治。

他們在吵什麼?

1、要不要有懲罰制度?

儒家認為不需要有懲罰制度,不需要有法,只需要教化

法家認為要有懲罰制度

2、刑罰如何適用?

法家認為懲罰制度的適用平等,儒家認為適用不平等;法家認為刑罰要重,儒家認為刑罰要輕甚至沒有

(3)漢武帝

什麼是禮法和流?

即儒家承認需要懲罰制度

但是刑罰的內容要輕一點,而且要有等級制

法家承認需要等級,同時維護了需要懲罰制度。

儒家思想要想從立法到司法上完全占統治地位,還要經過漫長的歷史過程,而這一過程,就是從《春秋》決獄開始,歷經了引經注律和納禮入律的演變

《春秋》決獄漢初斷獄不僅以律為準,而且從漢武帝時起,著名的儒家公孫弘、董仲舒等

人提倡以《春秋》決獄,遂把儒家思想引到司法實踐中去。《春秋》決獄,又稱「引經決獄」、「經義斷獄」,它就是西漢武帝時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以儒家思想為指導思想的斷獄方式,它要求司法官吏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用儒家經典,特別是《春秋》一書的微言大義作為分析案情,認定犯罪的根據,並按經義的精神解釋和適用法律,從而把儒家的經典法律化。

引經注律——將儒家內容變成法律

在引經決獄時,儒生遇到一些疑難案件或發現律文與儒家經義發生衝突時,就需要對法律的適用加以解釋。引經決獄的前提是對律和相關儒家經典做出解釋。西漢前期,正式適用的仍是充滿法家思想的刑律,這是儒門弟子所不推崇的,而修改法律幾乎是不可能的,他們就只好引用儒家經義對律令做出解釋,「律學」由此興起。

納禮入律

漢高祖命儒生叔孫通制定有關行政與朝儀的法律—《傍章律》十八篇。

二中國傳統法律儒家化的深入—禮與法進一步融合

從魏晉時期開始,儒家學說與法律的聯繫更加緊密起來,儒家經典逐步取得了與法律並駕齊驅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標誌就是禮、律並重。

(1)魏晉

晉律的起草者和解釋者杜預、張斐,都是兼通經法的大家。杜預在上《律表》的奏章中以「格之以名分」④為晉律的基本精神,強調「遠遵古禮,近因時制」⑥。張斐針對《晉律》以「刑名」始、「諸侯」終的篇章體例,解釋說「王政佈於上,諸侯奉於下,禮樂撫於中」。

晉律所體現的禮法結合還表現為「准五服以治罪」,即根據服制明血緣親疏,定罪行輕重,以「峻禮教之防」⑦。准五服治罪,始於晉律,直到晚清修律才予以廢除。此外,改周之「八辟」為「八議」,直接入律,「諸侯應八議以上,請得減收留贖,勿晃鉗答」⑧。有些行為不見於律,則以禮為據斷之,如「異姓相養,禮律所不許」⑨。「凡斷正藏否,宣先稽之以禮」⑩。

(2)南北朝

北朝政權雖以少數民族為主體,但入主中原以後,接受漢族先進文化的熏陶,在法制上也體現了禮法結合的潮流。例如,北魏律的「留養」,是將儒家的孝養觀念入律。北齊律更是以不孝為重罪十條之一。

三中國傳統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禮法合一——即有禮有法,禮入侵了法

經過魏晉南北朝至唐,中國封建社會進入全盛時期。唐律無論結構、內容均已蔚為大觀。禮與法的結合也臻於成熟和定型,可以說一整套體現封建宗法等級思想與制度的禮,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準乎禮」成為對唐律的評價。透過唐律可以發現禮與法的內在聯繫,可以體驗禮是怎樣溶化於法的,可以印證禮是唐律的靈魂,唐律是禮的法律表現,二者互補而不可分的關係。正如《唐律疏議名例》中所說「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唐律是中國古代禮法結合的典範。

「引禮入法」開始於戰國末期,形成於秦漢之際,確立於漢武帝時期,成熟於隋唐時期,「於禮以為出入」是成熟的唐律在禮與法的關係上具有以下的特點,也就是以儒家的封建倫常道德觀念,作為唐律的思想基礎。把封建的「禮」和「法」,緊緊揉合在一起,使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統一起來,以法的強制力來推行禮的規範,又以禮的精神統治力量,加強法律的鎮壓作用。

1、禮指導著法律的制定

譬如綱常之禮便是唐律最基本的內容。十惡大罪之所以「為常赦所不原,,

也就在於它的行為觸犯了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

2、禮典、禮文直接入律

唐律的制定除總的方面接受禮的指導外,有些律文幾乎是禮典的翻版。譬如

《名例律》「八議」是《周禮·秋官·小司寇》「八辟」的照搬。《戶婚律》「七出

三不去」是《大戴禮記·本命》「七出三不去」的移植。也有的律文是禮的原則

的演繹。

3、、定罪量刑「於禮以為出入」

這是唐以後,人們評價唐律的主要著眼點。而從唐律的規定和審判實踐是可

以得到證實的。以鬥毆為例,一般「鬥毆人者答四十」。但「諸毆鰓麻兄姊,杖

一百。小功、大功,各遞加一等。尊屬者,又各加一等。諸毆兄姊者,徒二年半。

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諸毆祖父母父母者,斬。」。由於親屬之間

親疏有別,長幼有序,所以以卑犯尊根據親等,處以不同刑罰,這是禮所要求的。

4、禮法互補,共同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其具體表現,第一,禮側重於預防犯罪,即導民向善,所謂「禁於將然之前」

法側重於懲罰犯罪,即禁人為非,所謂「禁於己然之後」。②第二,以禮的規範彌

補法律條文的不足。

二、中國傳統法律儒家化的表現

一在立法方面的表現、八議」

在西周奴隸制等級特權制度的統治下,貴族們無論輕重案件,都可以派其下屬或子弟代理。《周禮·秋官·司寇》說「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所謂「命夫」,按鄭玄註解就是貴族大夫。周禮還「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為貴族們開脫罪責。

由此得知,「八議」之說最早源於《周禮》「八辟」。「以八辟法麗附邦法,附刑罰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日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日議賓之辟。」①

漢代已有「先請」之制。「先請」就是在貴族官僚犯罪之後,一般司法官員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斷,皇帝可以根據犯罪者的具體情況如和皇帝的親疏關係,現任官職的大小以及功勞大小等,來決定如何減免其刑罰。它源於禮之等級名分,是「尊尊」、「貴貴」原則的體現。漢高帝七年,「令郎中皇帝的侍衛官有罪耐之,請之」②,這是漢朝實行「上請」制度的開始。以後,漢宣帝、平帝時都有規定六百石以上官吏及公侯和子孫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請」的優待。

至東漢時,不滿六百石官吏犯罪,都可以享受「上請」的待遇。漢朝「上請」制度實行的特點是適用面越來越寬。一是享有此項特權的人越來越普遍,由宮內到宮外,由京師到地方,由高層官員到低級官員二是適用的罪行也從重罪到輕罪,面越來越廣。這就為官吏貴族犯罪後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使他們免受應有的懲罰。

曹魏政權制定《新律》時,為了籠絡官僚貴族集團,維護統治階級利益,以周禮的「八辟」之法為藍本,將「八議」制度首次訂入律典,標誌著官僚貴族司法特權正式法律化、制度化。

所謂「八議」即議親指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的有關親屬,即皇室宗室親戚、議故指皇帝故舊,即長期與皇帝交往或侍奉過皇帝的故舊、議賢指朝庭認為有德行的賢人君子,即所謂封建德行的代表人物和為人楷模的「賢人君子」、議能指政治、軍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即治國、治軍和才學能力足以為人效法的傑出人才、議功指對國家有大功勛者,即能夠在戰場上斬殺敵

軍大將、拔取敵軍旗幟而換上自己的軍旗、摧毀敵軍精銳所向無敵或者率領叛軍

歸降、接濟國家因天災人禍所造成的極度困難等立有卓越功勛的人、議貴指

有一定級別的官爵者,即封建貴族和大官僚、議勤指為國家服務卓著有大勤

勞者,即作為文武官吏能夠在工作崗位上忠於職守履行職責、為封建國家日夜操

勞、公而忘私或者作為外交使節能不畏艱難險阻、跋涉萬水千山萬成國家賦予的

使命者、議賓指前朝皇帝及後裔,即前二朝已去位和禪讓退位的國君的後裔,

他們是當朝君主的賓客而非臣吏。

2、官當

《晉律》在沿用「八議」的同時,規定「除名比三歲刑」,「免比三歲刑」④。雖不能確定晉代以「除名,「免」抵罪,但這種相比的做法,實為以後「官當」制度的濫觴。

3、准五服以治罪

中國封建社會以喪服規定親屬的範圍、指示親等,即親屬關係親疏遠近的制

度。它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封建統治階級用作刑事法律上判罪定刑

的一個標準。依服制定罪是《晉律》首創,目的在於「峻禮教之防」。它是指親屬間的犯

罪,依據五等喪服所規定的親等來定罪量刑。這是自漢代以來禮法合流的又一體

現。

4、「親親得相首匿」原則,就是允許親屬之間可以首謀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負刑

事責任的原則,它源於孔子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儒家把父

為子隱稱作「仁」,子為父隱稱作「孝」。漢統治標榜以「仁孝治天下」,因而宣

帝時就把儒家的屈法伸禮的倫理原則上升為刑法原則而賦予法律效力。

5、留養承嗣

儒家思想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孝」,孝指善事父老,是中國古人所倡導的處理

父子關係的基本準則和子女對父母的應盡義務。其內容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

方面一是謹身節用、敬養父母二是父母有疾、精心侍奉三是家庭和睦、累世

同居四是容隱父母之過五是父母喪,哀傷不己六是延續家族、繼承父志七是

為親復仇。

留養制度就是「孝」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體現。存留養親是我國古代判處死

刑、流、徒刑的人,因父母或祖父母年老,更無成人子孫,又無期親可以照料生活,

將犯人有條件地暫不執行原判刑罰,准其奉養尊親屬,待其尊親屬終老後再執行

或改判的一項刑罰執行制度。

留存養親制的立法意圖在於契合禮「老有所養,終有所送」的孝親意蘊,既

不否定罪犯罪責,而又體恤犯親缺侍,情理雙顧,占足新意,宣揚皇恩浩蕩,深

合禮為法鴿之旨。

二在司法方面的表現

除了在立法方面,儒家思想在封建司法方面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錄囚制度

與行刑的限制就是其突出的代表。

1、錄囚制度

2、行刑限制

除錄囚制度以外,我國封建司法制度還對斷獄和行刑的時間做出限制,即凡被判死罪的,立春不能執行,須待秋後處決。這種制度一方面體現了儒家的慎刑思想,另一方面,更通過它們體現了儒家天人感應、則天順時思想。

總結:

1、什麼是禮?

道德(且重視血緣和尊卑+輕刑)

2、什麼是法?

國家頒布的懲罰制度

3、春秋戰國時在吵什麼?

到底要用道德還是用懲罰制度來治理國家?

4、漢代做了什麼?

沿用道德,且在法律中加了道德因素?

法律中加了道德因素——即法律中加了血緣和尊卑+慎刑

使得:處罰不平等(即越來越多的血緣尊卑因素成為量刑的考量因素)+慎刑

5、清末在吵什麼?

要不要將法律中的這些道德因素清除出去

根本上講,禮法之爭爭的是:法律的處罰要不要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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