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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要不要發成交公告 履約的質疑 未政采庫抽專家的法規梳理

定點要不要發成交公告 履約的質疑 未政采庫抽專家的法規梳理

一、定點採購(協議供貨)要不要在省級媒體發成交公告?

對於此問題財庫〔2015〕135號沒有明確,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息公開有關通知(財庫〔2017〕86號)規定了:(五)推進協議供貨和定點採購等信息公開。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切實推進協議供貨和定點採購信息公開,自2017年9月1日開始,除公開入圍採購階段的相關信息外,還應當公開具體「成交記錄」(注意不是成交公告),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等。電子商城等的具體成交記錄,也應當予以公開。次年魯財采[2018]18號明確規定,公告入圍情況並在第十九條:定點採購(協議供貨)應當公開採購合同(對財庫86號的響應,採購合同即是「成交記錄」,可以根據地方制定的有關定點採購規定達到監督處罰的作用)。鑒於上述各規定都未明確定點採購需公開成交公告。個人理解可以暫時按魯財采[2018]18號文件執行。

二、網路故障等不可抗原因專家抽取非政府採購專家庫。

第三十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此情況下,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採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

三、履約後有質疑供貨有假冒翻新

據94號令,質疑適用採購文件、採購過程、中標結果,沒有「履約結果」的質疑規定,如果看作是對成交供應商響應文件屬弄虛作假的質疑,也早已過法定期限。非質疑也不屬於投訴。但屬於《法》第七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鑒於此,採購人一般沒有處理的職權和鑒別的能力,應當提請有關職能部門進行鑒定,檢測並處理,如工程摻假舉報反映的建設主管部門,假貨、假藥反映給工商、葯監部門鑒定處理,參照財政部第94號令第四十一條,如果發生第三方檢測費用,由主張方現行墊付,處理結果後,應由責任方負擔。

根據財庫〔2016〕205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意見》採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等適用《合同法》。

同時,供應商在履約過程中有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違規情形的,採購人應當及時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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