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文化:西方文明的重要源頭

聖經文化:西方文明的重要源頭

來自專欄讀史偶存

聖經文明亦稱基督文明,對西方文明的形成和發展產生了不可估量的影響。

《聖經》由《舊約》和《新約》兩部分組成。《舊約》講述的是罪人亞當和夏娃在地球上的生活。《新約》啟示人只有相信神懲罰靈魂墮落的罪人,才能得救。得救的途徑便是恪守神和人的契約,《馬太福音》告訴我們:不要以為我來是要廢除律法或申言者;我來不是要廢除,而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到天地都過去了,律法的一撇或一畫,也絕不能過去,直到一切都得成全。《羅馬》書里也說:凡在律法以外犯了罪的,也必在律法以外滅亡;凡在律法以內犯了罪的,必按律法受到審判。

聖經的原則不是平均,是「公義、博愛、平等、理性」。聖經只允許敬拜上帝並主耶穌,不允許拜偶像,不允許拜天使,更不允許崇拜個人。基督教的教義將把人對人的依附,轉換為人對神的依附,在神的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即使生為奴隸,他們在精神上也是自由的,只有肉體是受限制的,他們與他們的主人一樣,在精神上都是平等的。由於基督教承認了人在上帝面前的平等,使奴隸和其他地位卑微的人在精神上和人格上,在與上帝的關係上,都獲得了平等和尊嚴,作為他們在世俗生活中不幸與苦難的補償。西方學者一般都承認,基督教是促使古代奴隸制度逐漸衰亡的重要因素之一。奴隸制的衰亡標誌著人類在向平等和承認人的尊嚴上邁出了至關重要的一步。

神的啟示是一種契約精神,這給西方文明注入了公民社會的概念。

《摩西十誡》像是精神上的「人神契約」:誰要毀約誰就會受到上帝的懲罰;同時,人也有「神不佑我我即棄之」的權利。

聖經的契約精神影響著後世的契約理論,包括中世紀神學契約學說和17、18世紀的啟蒙思想家提出的社會契約論。10世紀時,基督教會近乎爭得了對世俗權力的領導地位。13世紀時,教會權力達到頂峰,從而使基督教對人的控制變得無孔不入。而作為基督教基礎教義的契約的觀念則毫無疑問成為了基督教傳播的一種理念。也正是因為基督教的這種權威,才使得西方人對於契約有著深刻的印象,從而為近現代西方社會契約理論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心理基礎。

「教會不可能從屬於國家,也不使國家從屬於自己。國家──強制和律法的制度──仍屬於人類《舊約》、猶太教和多神教約言的範圍。《舊約》對基督世界來說是需要的,但它不是《新約》的啟示。國家和律法是人類的舊約,教會和神恩是人類的新約。《新約》啟示內部沒有律法,沒有國家、沒有家庭、沒有任何強制的秩序,有的只是神恩、愛、自由。」[1]

在基督教那裡,王權是「上帝不情願的賜物」,在王權與教權衝突的情形下應當服從教會,因為教會是上帝權威在人間的代表,從而形成了中世紀教俗博弈的局面。基督教成立之初受到了羅馬國家的迫害以及鎮壓,這使得基督教有著強烈的精神生活獨立的要求,關於彼岸世界以及上帝之物與凱撒之物的區分,在基督教信仰體系中播下了造成後世二元化權力體系的思想種子。

當基督教信仰取得西方文化的主導權之後,便將其二元主義的政治觀念帶給西方社會,從而給西方社會帶來深刻的二元裂變。人被解析為靈魂與肉體兩個部分,而人的生活也被分解為宗教生活與世俗生活、天堂與塵世、彼岸與此岸兩個領域和兩種境界。社會被分裂為兩種秩序或兩個等級,即教士(屬靈等級)與平信徒(屬世等級);社會組織被分裂為教會和國家;政治權力體系被分裂為精神權力與世俗權力、教權與王權,他們分別由教皇與皇帝、主教與王公掌管;法律體系也一分為二,即教會法和世俗法,在理論上,它們都要服從神法和自然法;而司法權力也有兩個中心,即主教法庭和領主法庭(或王室法庭);相應地,人的社會角色也被分裂為教徒與臣民(公民)。這便是基督教在西方確立的政治秩序:政治權力雙峰對峙,政治資源二水分流,普通民眾一仆二主。這種社會的二元裂變有一系列的表象符號:在每個國家,都形成王冠與聖壇兩個焦點;歐洲大地被封建莊園的護欄與修道院的圍牆所分割;貴族的城堡與主教的教堂在歐洲上空雙峰對峙;騎士與聖徒同時成為詩人謳歌的偶像。[2]

教權與世俗的鬥爭充斥著中世紀的全部歷史過程。教會與世俗國家的獨特的「二元分立」使世俗國王較少地握有司法權和立法權,從而使世俗權力的至高權威受到了一定的挑戰。所以當神權逐步退出世俗領域,世俗國家在市民社會基礎上重建之後,以權力的分立為根本特徵的分權觀念易於為人們所接受,分權作為系統化的理論成為可能。中世紀時期教權與王權的「二元分立」對古代的分權觀念進行了擴充,將王權神聖的色彩逐漸淡化,而形成了教權與世俗權力並行的統治局面,這對於近代分權學說的創建具有鮮明的引導作用。

基督教教義的基礎是對上帝的絕對的真誠的信仰。在中世紀,理性與信仰的統一,為未來的憲法至上思想提供了超驗價值的支撐,神定法和自然法作為上帝統治世界的永恆法的具體體現,規定了真正的立憲政府。這種立憲政府有賴於一種對人類堅定不移的信念,即人是理性的和向善的,因此能有效地參與到政治制度建構之中,並通過選舉那些為他們說話的人來參與制定法律,正義是一種上帝的力量在人身上的反映,這種對正義的超驗信仰是中世紀憲政論的源泉。

因此,可以說,西方基督教信仰對後世的憲法至上性的形成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如果沒有西方人對基督教的信仰,沒有他們對超驗的追求,憲法的至上權威將失去支撐,近現代的憲政將無法產生。

基督教的人生觀和儒家的人生觀有很多相似的地方,都講究循序漸進、依次發展,強調「一屋不掃何以掃天下」。儒家有「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強調以修身為核心,身不修則家不齊,家不齊則國不治,國不治則天下不平。基督教也講求「人若不知道看顧自己的家人,焉能照看神的教會呢?」強調神、家庭、教會的重視次序。所以,在西方民主國家,家庭是判斷一個政治領導人道德水準的重要方面。因為人們相信責任有分別,愛也有分別,如果一個人連起碼的責任和愛有沒有,那將一個地區甚或一國的責任交給他就是相當危險的。

基督教使人相信此岸短暫,唯有彼岸才是真正長久的家園。因此在此岸就生出忍耐心和敬畏心。「敬畏耶和華是智慧的開端」,唯有存這樣堅定確實的敬畏之心,人在做工、做學問,甚或治理國家的時候才能有所為有所不為,取捨間盡顯智慧。

西方社會的民主憲政理念和政治傳統和是聖經文化的公民社會和契約精神的傳承。


[1] [俄] 別爾嘉耶夫:《自由的哲學》,董友譯,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08頁。

[2] 叢日云:《在上帝與凱撒之間:基督教二元政治觀與近代自由主義》,北京:生活?讀書? 新知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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