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死刑是天然存在的嗎?聊一聊歐洲死刑的前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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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這個話題有點嚇人,大部分人也不用去面對這個問題。但是死刑的歷史卻多少與每個人都有點關係。

 

我們習慣上把死刑看成是針對犯罪者的懲罰措施,這當然沒什麼問題。但令人好奇的是,如果我們進一步思考這個問題:「死刑是天然存在的么?」似乎一下子很難回答上來。

 

追溯這個問題,會牽扯出很多複雜的歷史,既恐怖又有趣。

*部分圖片和文字可能會引起讀者不適,還請注意

彩色木版畫,展示了1500年前後的各種處決形式

1.

不法行為的贖罪

 

對中世紀的最新研究中,恩斯特·舒伯特提出了「死刑作為中世紀的一種統治手段,其作用長久以來都被高估了」的觀點。舒伯特認為,分析中世紀的司法及地方統治部門,應更多從收入這一項著手,而不是一味地認為死刑是統治階級擴大統治的手段。

 

舒伯特的這一論斷是正確的,因為死刑裁判權是國王的主權。這個主權,國王可以出借、典當,甚至出售。

 

而在1025年前後,沃姆斯主教伯查德的莊園法便很好地展示了中世紀盛期,貴族統治階級對暴力壟斷以及死刑還不感興趣。

 

雖然莊園法的起草者抱怨,前一年,即1024年達姆城共有35起殺人案,但莊園法對殺人犯的處置規定卻異常寬容,規定如果有誰犯了殺人罪,即在對方無自衛的情況下將對方殺死,應受到燙傷兩頰的處罰,並應支付給死者親屬一筆義務贖罪金,與其締結和平,以防止報復犯罪事件的發生。

 

對於盜竊犯,莊園法沒有確定任何刑罰。當時的人為找出真相,使用較廣的方式依然是傳統的決鬥、熱鐵燙、熱水燙等。

 

刑罰在當時是例外。雖然在11世紀,梅澤堡主教蒂特馬爾已懂得用死刑來懲罰在王宮犯罪的罪犯。但他在記錄波蘭公國對罪犯執行死刑時,卻流露出了一定的驚訝。「在波蘭,如果有人引誘他人之妻行淫穢之事,那他會被帶到市場大橋,陰囊被釘子釘住,旁邊放著一把尖刀,必須在死亡和殘疾中進行艱難的抉擇。誰在七旬齋後公然吃肉,牙齒將被生生拔出。」

 

蒂特馬爾將這些嚴厲的刑罰都歸因於波蘭50年前才開始基督化,採取嚴厲的刑罰有一定的必要:「比起主教的齋戒,這些暴力刑罰令更能讓紮根不久的上帝之法在這些國家得到鞏固。」

 

當然,中世紀早期的民法中也已經包含了死刑。至於死刑適用於哪些人群、使用的規模能多大,至今都還存有爭議。可以肯定的是,刑罰當時與其他各種處置犯罪的方式並駕齊驅。

 

恩斯特·舒伯特在維爾茨堡法律史學家尤爾根·韋策爾的研究基礎上,提出了中世紀早期對殺人罪的三種懲處可能性:血腥復仇、支付贖罪金、執行死刑。由此可見,死刑是對不法行為的一種贖罪。

 

但在中世紀早期和盛期,死刑作為一種處罰方式,並不是無可爭議的。蓋爾德·艾特霍夫認為,相對於卡洛林王朝,奧托王朝在對策反國王的罪犯的處罰中,明顯傾向於使用較輕的刑罰。值得一提的是,奧託大帝曾處死過幾名企圖謀殺他的叛變者,在薩克森州影響深遠,民眾對此的反應並不都是贊成。

 

銅版畫,四馬分屍的處決方式

2.

統治者的統治工具

 

隨著新千年的開始,追求社會和平的法律日益增多。這些法律,主要是為了限制衝突的發生、抵制貴族使用暴力。當然,在對待某些特定的重罪犯時,也有可能採取死刑。11世紀,死刑只適用於沒有自由之人。12世紀伊始,城市和鄉村都流露出對和平的嚮往,體刑和死刑才逐漸變得重要,但這些刑罰通常都能通過繳納罰金而被免除。從12世紀起,教會對有背離天主教會的行徑者加大了迫害。

 

1199年,教皇頒布了一項命令,將異教認定為與殺害皇帝罪同等的大罪,從而為用死刑來剷除異教徒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對南法宗教團體阿爾比派的十字軍戰鬥中,法國君主1209年起首次系統使用死刑來處置異教徒。第一個頒布法律用火刑來懲罰異教徒的世俗君主,是霍亨斯陶芬王朝的弗里德里希二世。

 

此後,陸續有相關的法律頒布。1231年,教皇格利高爾九世定義了宗教裁判所的職責,從而確立了一套針對異教徒的法律審判程序。

 

在12世紀、13世紀的法律文獻記載中,死刑被用於剷除異教徒的數目大幅上升,使得維克多·阿赫特在1951年得出 「死刑的誕生始於12世紀、13世紀」的結論,這也是他同名書《死刑的誕生》的標題。

 

當然,這一觀點也被人詬病。批評者認為,這容易讓人誤以為那之前並沒有死刑。我們想在此說明,從12世紀起,法律文獻中對貴族統治者用死刑懲罰犯罪的記載越來越多,說明死刑逐漸成為統治者的統治工具。至於死刑的實際運用規模到底有多大,文獻的記載則不那麼清楚。

 

整個中世紀對死刑的運用都有記載。當然,直到中世紀末期,死刑幾乎只發生在國王和公國統治區。從中世紀早期的文獻中,經常能找到國王判處罪犯絞刑的案例。但認為在中世紀盛期君主和王侯已開始定期判處犯人死刑的觀點,是值得懷疑的。西里西亞公爵海因里希一世曾聽從夫人海德維希的建議,不用死刑來懲罰罪犯,而是將罪犯派去修建特雷布尼茨修道院,直到贖完罪為止。這一做法,得到了廣泛的頌揚。

 

此外,國王對死刑的運用程度,也不應做過高的估計。至於帝國編年史中卡爾大帝782年在弗爾登將4500名被抓獲的撒克遜人在一天之內全部處死的記載,至今聽起來還相當富有傳奇色彩,其真實性也還存在爭議。

 

據記載,中世紀的大部分死刑案例,都與政治叛變以及軍事衝突有關。899年,一名女子被綁在一根柱子上處絞刑,因為她刑訊後承認參與了給皇帝阿努爾夫下毒的行動。

 

而對叛變及起義,中世紀統治者經常採取對叛變頭目處以死刑的方法,來達到殺一儆百的效果。根據西西里的小編年史,1232年墨西拿城發動了針對霍亨斯陶芬皇帝弗里德里希二世的起義。弗里德里希二世在次年帶領軍隊佔領了墨西拿城,並宣稱赦免所有起義者犯下的罪,但幾天後便食言,處死了好幾位起義者。

 

由此可見,直到中世紀末期,死刑主要被王侯用於報復,是勝者的司法。

 

最嚴酷的「上拉」酷刑

3.

死刑裁判權意味著金錢

 

比起王侯,城市的統治者毫不遜色。1333年,瓦爾特·馮·格羅澤克與斯特拉斯堡、蘇黎世、伯爾尼、琉森、巴塞爾等城之間出現了嚴重衝突。原因是瓦爾特襲擊了這些城市的商人。衝突以瓦爾特的滑鐵盧告終,他在阿爾薩斯的宮殿被洗劫一空。而獲得勝利的城市,則很快將俘虜的50多名戰士悉數送上了斷頭台。

 

如果將死刑視作中世紀末期王侯的報復和勝者的司法,那王侯們用死刑來調解統治區發生的一些不幸或不快就不足為奇了。

 

1500年, 薩克森阿爾布萊希特公爵逝世。他被稱為「寬容者阿爾布萊希特」,但民間流傳著一個與該頭銜不太相稱的故事。

 

在一場遊戲中,阿爾布萊希特公爵輸給了一個步兵好幾千古爾登,後來他想和該步兵就這筆債務進行和解,但遭到步兵拒絕。盛怒之下,阿爾布萊希特叫來劊子手,命他將頑固不化的步兵帶上斷頭台。步兵這才意識到了自己的危險處境,急忙請求阿爾布萊希特寬恕,聲稱願意放棄欠款,但為時已晚。「寬容者阿爾布萊希特」並沒有表現出任何寬容,步兵被帶走,隨之被斬首。

 

而對不受歡迎的女性,也有人用類似的方法將其剷除。英國國王亨利八世便是一個非常著名的例子。他將自己六位妻子中的兩位——安娜·博林、凱瑟琳·霍華德送上了斷頭台,理由是她們犯了叛國罪。

 

雖然這可能激怒了16世紀的一些同時代人,但亨利是在按中世紀的傳統行事。

 

帝國自由城將死刑裁判權掌握在自己手中,對死刑史有著重大影響。這些帝國自由城一方面著手建立公民自治機構,另一方面也試圖將統治權納入城市議會之手。

 

1331年10月19日,波西米亞國王約翰授予了布雷斯勞議會死刑裁判權。這之前,高級司法權

(死刑裁判權)

掌握在議長手中,雖然議長必須是布雷斯勞公民,但形式上並不聽命於議會。

 

而在紐倫堡,根據1219年弗里德里希二世授予的一項特權,出身王室的議長同時握有高級司法權和低級司法權。議會的目標便是從王室拿到司法權,因為司法權被視為維護權力和統治的一個核心工具。1480年,紐倫堡一名法學家認為,皇室司法權即為絞刑架和絞繩。

 

14世紀,紐倫堡議會基本掌握了低級司法權。通過抵押的方式,貴族大家族成員格羅斯在1339年拿到了議長之職。雖然該職位之後曾短暫回到了紐倫堡城堡軍事長官的手中,但1385年又淪為了紐倫堡城的抵押品,幾年後被長期抵押。最終,在1427年,邊境總督弗里德里希將城堡轉讓給了紐倫堡城,一併轉讓的還包括紐倫堡城堡軍事長官的各種權力。由此,紐倫堡議會終於掌握了議長的職位,儘管在形式上,議會還不是高級司法權的所有者。

 

我們可以列舉很多城市,但結果幾乎都一樣。先通過抵押從城市上層階級手中拿到總督職位,然後市長和議會再通過各種途徑取得死刑裁判權。1387年,國王文策爾在一個特令中,確定了法蘭克福擁有獨立死刑裁判權。1400年,國王將同樣的權力授予了蘇黎世城市議會。1415年,聖加侖獲得了死刑裁判權,而艾希施泰特在1446年才拿到這一權力。

 

而這當中的潤滑劑,無一不是金錢。與每個統治頭銜一樣,死刑裁判權意味著實實在在的金錢,故而會被買賣、抵押。

 

侯爵的報復性處決

4.

城市現代化的陰暗面

 

至於這些大城市1400年以來為何要經常執行死刑,至今還沒有一個令人信服的解釋,我們只能找一些籠統的原因。

 

14世紀起,自由城、帝國自由城在很大程度上實行的是居民自治的政策,追求的是一種與貴族統治區不同的社會模式。如果沿用馬克斯·韋伯「國家是擁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壟斷地位的實體」的理論,那這些城市便是中世紀末期國家概念逐漸形成的首批先行者,因為城市政策最重要的目的是維護權利與和平。

 

為讓和平無條件實現,必須通過當權者的強迫措施來打擊任何形式的暴力和自行司法的行徑,其中一種措施便是刑罰。

但如果認為中世紀死刑案例增加只是當局對暴力行為的一個反擊,便想得太簡單了。因為當時被判死刑的主要是盜竊犯,維護權利與和平首先意味著要穩固和維護現有的財產分配。「城市開始……陸續通過制定和管理規章制度滲透至公民的各個生活領域,以達到公平、和平以及共贏的目的。」

 

一般來說,中世紀晚期的城市歷史,都被描繪成一部成功史。「中世紀城市是現代國家的胚胎,在中世紀森嚴的等級社會中,城市在憲法、管理、資產階級、組織機構、警力、財政、社會經濟、福利事業等領域都展露出了現代國家典型特徵的苗頭。」

 

死刑是中世紀晚期城市現代化的陰暗面。威廉·埃貝爾將中世紀晚期視作「現代統治國家的溫室」。城市作為統治者,是劊子手職業誕生的直接推動者。

 

劊子手作為職業,首次被提及是在13世紀末的奧古斯堡和呂貝克。14世紀,關於劊子手的記載日益增多。但即便是法蘭克福這樣的大城市,直到1373 年也沒有自己的劊子手。

 

很多城市直到16世紀,都是通過租借鄰近大城市的劊子手來執行死刑。如沙夫豪森城便經常求助於康斯坦茨和蘇黎世。紐倫堡和慕尼黑的劊子手也經常被請去鄰近城市的刑場幫忙。此外,中世紀末期,劊子手這一職業開始有了專職分工。

 

中世紀早期,劊子手還得負責監管屠宰場,捉拿流浪狗,監察賭場、地區妓院等。到了中世紀晚期,劊子手只需折磨、處死罪犯。

 

這一專職分工的過程,是證明15世紀死刑數急劇上升的又一有力佐證。

 

輪刑是一種極其殘酷的刑罰

5.

恐懼與衝突的歷史

 

死刑的歷史,直到16世紀都是恐懼與衝突的歷史。主要體現在如果赦免犯人死刑的請求被拒絕,可能會引起外交和政治衝突,這比處死犯人要嚴重得多。

 

統治者一直害怕遭報復,害怕判決可能帶來麻煩,最直白的體現莫過於設立一個專門的宣誓機構。一直到17世紀,每個出獄的犯人都必須書面承諾出獄後將不會進行報復。

 

除了害怕報復,統治者也害怕有拯救犯人的行動。1427年,巴黎城宣布對該城市的敵人蘇瓦吉·德·弗里蒙維拉處以絞刑。

 

不過,行刑過程非常奇怪。法官和劊子手都非常著急,甚至不讓蘇瓦吉懺悔,直接將他送上了絞刑架。在行刑過程中,絞繩斷了。按照當時的慣例,絞繩斷裂時應赦免絞刑犯,但法官卻令劊子手再次行刑。這一次,蘇瓦吉死了。

 

記錄官解釋了行刑者為何著急行刑、違背慣例的原因—行刑前,就已存在蘇瓦吉會被解救的風險,蘇瓦吉有很多位高權重的親戚,這些親戚必定會設法營救他。

 

1501年,慕尼黑居民斯蒂芬·茨維科普夫因嚴重虐待妻子被灼瞎,隨後與兄弟西格蒙德一起離開了慕尼黑,兩人都稱慕尼黑城和公爵剝奪了他們的權利,將與慕尼黑城勢不兩立,這也是這兩兄弟多年來襲擊搶劫慕尼黑商人、在慕尼黑郊區放火以及做出其他不利於慕尼黑之事的原因。

 

16世紀初,即便是紐倫堡這樣強大的城市,也得考慮處死某個犯人可能帶來的政治和軍事後果。1501年,紐倫堡議會為防止漢斯·馮·澤肯多夫派兵來解救被判死刑的貴族強盜烏爾里希·布盧門沙因,行刑時特意在紐倫堡城前設立了巡邏騎士,因為澤肯多夫此前費了很多功夫來營救布盧門沙因,但都未成功。

 

1508年,在維爾茨堡主教的請求下,紐倫堡逮捕了搶劫犯康茨·勒斯勒爾。主教示意將勒斯勒爾判處死刑,罪名是破壞城邦和平。但做出決定前,紐倫堡議會成員商議:如果判處死刑,萬一引起周邊騎士階層不滿,引發暴力衝突,紐倫堡城是否可以接受。

 

最終,議會決定判處勒斯勒爾死刑。同時,議會給周邊的騎士們寄了兩封說明信。而對有權勢的鄰居——勃蘭登堡—安斯巴赫的邊境總督,議會還專門派人去陳述判處勒斯勒爾死刑的原因。

[德]彼得·舒斯特 著    朱諒諒 譯 

中信出版集團/楚塵文化 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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