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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男人靠譜嗎

這樣的男人靠譜嗎

案 例

相女士找到調解員,想讓調解員幫她出出主意,現在的男友是繼續處下去,還是分手?

相女士曾經有過一段婚姻,那是1986年,經朋友介紹相女士認識了前夫,前夫雖不善談吐,但忠厚老實,兩人談了三年的戀愛。前夫在一家國企工作,當時是大齡未婚青年,根據政策,相女士與前夫結婚登記後,單位照顧,相女士也到前夫所在單位工作。

兩人一起上班,一起回家,小日子過得有滋有味。隨著兒子的出生,一家人更是其樂融融。 整整十年,夫妻倆都是夫唱婦隨。一天,同事告訴相女士一個令她震驚的消息,前夫在搞「婚外戀」。

平日相女士跟丈夫感情深厚,並不相信同事所說的,不過她還是多了個心眼。不久她發現前夫的call機上經常有人找他,便開始詢問丈夫,丈夫自然不會承認,要麼緘口不語,要麼罵她是「神經病」。而相女士不滿意前夫的態度,兩人開始了無休止地吵架。

前夫受不了,經常不回家,而只要前夫不回家,相女士就開始到處尋找。終於她發現了「小三」,看到丈夫正與她在一起,氣不打一處來,扔下一句「你以後不要回來」,扭頭就走。就這樣,丈夫再也沒有回家,夫妻倆開始分居。

為了養家糊口,相女士開了一家KTV。期間丈夫也通過親戚朋友勸過相女士,但她對丈夫的出軌難以釋懷。最終兩人結束了原本幸福的婚姻。2010年,一位男士走進了相女士的生活。此人就是現在的男友,他隨朋友到相女士的KTV唱歌,這樣兩人相識。

男友也是離婚的,有一個女兒,判給了前妻,是一家垂釣中心的承包人。相女士看中了他老實、有事業心,而且對她挺好。認識兩個多月後,見相女士上下班十分辛苦,男友特地送了一部車給她。之後,兩人開始了同居生活。

也許是受第一段婚姻的影響,相女士對男友接觸異性十分敏感。男友經常會「失蹤」幾天,相女士就會無休止地撥打男友電話,然而他不是不接就是關機。也許相女士的疑心讓男友不爽,所以凡是有異性來電話或者簡訊都不讓相女士「查」,期間相女士也接到過陌生女子打電話或發簡訊,要相女士離開這個男人,這讓相女士疑心越來越重。

想想自己第一段婚姻的悲劇,相女士想結束這段戀情,但男友誠懇地求她不要離開,並多次要求兩人辦理婚姻登記,每次都遭相女士拒絕。讓相女士無法想像的是去年男友因詐騙罪,被判刑11個月。

服刑期間,男友突發腦溢血,相女士見他病得不輕,需要護理且又無親無故,就把他接到家中悉心照料,直至康復,男友對此感激不盡。不久男友承包了外地一個大賣場,兩人聚少離多。又加上相女士的疑心病,男友開始在經濟上防備她。相女士既無法了解到男友的行蹤,又無法掌握男友的經濟情況,便想與他徹底了斷。

調解員:

調解員認為相女士一是怕男友花心,二是發現男友經濟上對她有所防備,對婚姻缺乏安全感。她對調解員的分析完全認同。

調解員告訴她,戀愛時,雙方的經濟收入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男友即使對她經濟上防備也無可非議。目前,男友患有腦溢血,從身體上,心理上再去找外遇的可能性會降低。調解員勸她再冷靜相處一段時間,如果確如調解員所說,就趕快辦理婚姻登記,重新生活,相女士接受了調解員的建議。

律師點評?

戀愛不同於婚姻,正如有人說的那樣,「戀愛是走在婚姻的路上,婚姻是戀愛的最好歸宿,不是每一對戀人都能走進婚姻的殿堂,也不是每一對夫妻都能白頭偕老」。相女士在與男友沒有登記結婚前,有選擇的權利,希望她能自己考慮清楚,找到屬於自己的「最好歸宿」。

這裡我們來說一下有關同居的相關法律知識。

可以確定的是,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另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屬同居關係。如果他們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同居關係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具有較穩定的長期共同生活關係,是不受《婚姻法》的保護的。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另外,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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