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民主憲政制度的確立

西方民主憲政制度的確立

來自專欄讀史偶存

公元330年東羅馬帝國(又稱拜占庭帝國)建立,它以亞洲部分為中心,又存續了很長時間(1453年亡)。帝國末期的體制主要源於東方,東方政治體制在帝國顯示了它的穩定性與持久性。東羅馬帝國保存和整理了羅馬法,並將其傳給了西方。在中世紀,它將保留的在西方已失傳的大量希臘羅馬典籍傳輸給了西歐。除此而外,它從整體上來說,被拋在了西方政治傳統發展的軌道之外。

西羅馬帝國滅亡後,在西羅馬帝國境內相繼建立起來的日爾曼蠻族國家,接過了西方政治傳統的接力棒,或者說,中世紀西歐各國主要是在西羅馬帝國的背景上發展的。日耳曼人建立的法蘭克王國進入封建化,大貴族勢力不斷擴大,他們兼并土地,收撫大批隸農轉為自己莊園的農奴,國王的財力和勢力大幅度削弱。雖然國王曾經以采邑制加強了王權,但是隨著封建制度的發展,領主世襲制度的形成,自由民已不復存在,轉化為人身依附領主的農奴,甚至大批因推恩制(名稱源自於漢武帝用主父偃策,為削奪藩王權利,頒詔使藩王將自己城池土地再劃分給子女,子女再把自己縮小了的封邑,依樣劃分給子女,使其勢力日漸縮小的辦法。美其名曰「推恩」)得到莊園土地的中小封建主和騎士,都效忠於自己的領主。而領主負有保護自己屬下附庸和調節附庸之間糾紛的權利和義務,世襲領地和等級制度形成。國王的權利局限在自己的領地之內,不能自由支配大領主,甚至其屬下的小封建主,王權進一步被削弱,僅僅是名義上的君主和重大議案的召集人。如早期的法蘭西王國,國王在實行一切重大措施之前,都必須召開封建主代表大會進行討論,這種大會稱為「庫利亞」大會(Comita Curiata)。庫利亞大會不僅享有決定國家一切重大政治措施的權力,而且還有權罷免國王和選舉新的國王。自887年加羅林王朝的最後一個國王胖子查理(Charles le Gros)被廢黜後,直到13世紀,歷屆國王實際上都必須經庫利亞大會選舉或認可。13世紀後,隨著王權的加強,王位的世襲制才被固定下來。因此,法蘭克王國分裂為法蘭西、德意志、義大利時,歐洲始終沒有能形成中央集權的專制國家,而延續著古希臘、羅馬民主政治的傳統。

西歐封建制度確立後,在生產發展,農業和手工業分離,商品交換擴大的條件下,城市重新興起。吸引了完納賦稅,脫離領主莊園,以各自技藝來城市謀生和逃離莊園,投奔他方城市打工的農奴,逐漸形成一個新的社會階層。隨著城市在商品交換,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和地位的提高,城市逐漸對國事具有了重要的發言權。他們支持王權,力圖削弱領主的權利。而王權為獲得城市階層的支持,隨即召開了由富裕市民參加的「三級會議」。

1215年6月15日,英王約翰在封建領主、教士、騎士和城市市民的聯合壓力下籤署《自由大憲章》(The Great Charte)。大憲章被認為是英國最早的具有憲法性質的文件。大憲章承認教會自由不受侵犯;保障封建貴族和騎士的領地繼承權,不再徵收額外繼承稅或其他貢金、代役稅;未經「王國大會議」的同意,國王不得向直屬附庸征派補助金和盾牌錢;取消國王干預封建主法庭從事司法審判的權力;歸還原侵佔的領主土地、抵押物和契據;尊重領主法庭的管轄權,國王、官吏不任意受理訴訟,不任意逮捕、監禁自由民;承認倫敦和其他自治城市原有的自由和風俗習慣;統一國內度量衡,保障商賈自由。此外,少數條款確認城市已享有的權利、保護商業自由、統一度量衡等。國王如違背憲章,由25名貴族組成的委員會有權對國天使用武力。

大憲章極大地限制了國王的權力,維護了封建領主的司法審判權,確立了御前會議的權力高於王權的原則,尤其是賦予御前會議以批准徵收賦稅的權力。同時,大憲章還確立了必須依法治理的原則,奠定了以法律限制王權的基礎。由此可見,憲政從其產生的時候開始,其基本精神就是限制行政權力和實行法治。

《自由大憲章》被西方學者稱為英格蘭自由的奠基石,奠定了英國近現代憲政的基礎,對世界憲政和法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295年,英王愛德華為籌集軍費,召開有城市富裕階層參加的「模範國會」(英國的第一次國會始於1265年,除貴族僧侶外,各郡派騎士代表兩人,市民代表兩人參加)。國會從此遂有了批准稅收和頒布法律的權力。1343年,國會分為上下兩院,上院由貴族、僧侶組成,下院由騎士和市民組成。下層貴族和城市階層結成聯盟,下院成為國家重要的政治力量。西歐貴族民主制度開始向普遍民主轉化。中世紀的這種議會在以後的幾個世紀中,在後來英格蘭的政治實踐中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促成了英格蘭代議制政府的產生,直到1688年光榮革命以後,最終演化成一種君主立憲體制。

中世紀的漫漫長夜並沒有完全湮沒古代城邦的民主精神。中世紀是建立在契約基礎上的社會。它在采邑制的基礎上,將不同的等級、團體和個人以契約為紐帶連結為一個共同體,從而確認了契約雙方權利主體的地位和某種程度的平等。它那極其多元化的政治秩序,使不同等級、團體和個人在多種法律與管轄權的並存和競爭中有較多的選擇和自由的空間。對法律的敬畏使西歐人在政治鬥爭中習慣於採取合法的形式,並以權利的形式表達其要求。

公元13—14世紀,歐洲從義大利掀起了文藝復興運動。「人的發現」,人文主義者提倡人性自由和解放,倡導人的價值的復歸,反對為維持封建統治的教會的思想禁錮,是天賦人權論的前奏。

在《自由大憲章》簽署後的二百年間,英國歷代國王與領主之間圍繞著限制王權問題不斷展開鬥爭,國王雖然不斷違背憲章,但迫於各地諸侯的壓力,先後共44次確認憲章,同時還被迫接受了《權利請願書》、《人身保護法》等憲法性文件。1688年光榮革命以後,國王又被迫確認了《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這些憲法性文件有效地限制了王權,確立了君主立憲的基本原則,使限制行政權力和實行法治逐漸形成一種制度。從此,國王由實權轉為虛位,成為象徵性和禮節性的國家元首,但整個國家政權按立法、行政、司法三分的基本構架延續下來,成為英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三權分立也就成為世界上各民主國家構建國家政權的基本原則。

到公元18世紀,舊大陸以法國為中心開始了啟蒙運動。啟蒙運動的先驅者、主將孟德斯鳩用二十年時間寫就《論法的精神》(De lesprit des lois)一書,提倡限制王權,以君主立憲制代替專制君主制。他提出了著名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主張,為國家的權力結構奠定了理論基礎。他的分權原則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和1787年的美國憲法都得到了反映,對資產階級的國家政權建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啟蒙運動的另一員主將伏爾泰(Voltaire)倡導自由、平等,反對君權至上。大百科全書的主編狄德羅(Denis Diderot)尖銳批判專制制度和教會的黑暗,宣傳理性主義,人道主義和唯物主義。

法國最傑出的啟蒙思想家盧梭認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提出「社會契約」,「主權在民」和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國的學說。他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寫道,我將選擇這樣一個共和國:那裡的人民很滿意自己有權批准法律;他們可以根據首長們的提議集體地來決定最重要的公共事務;建立一些受人尊重的法庭;慎重地劃分國家的省份和縣份;每年選舉公民中最能幹、最正直的人員來掌管司法和治理國家。在這樣的共和國里,政府官員的道德就可以證明人民的賢智,官員和人民可以說是相得益彰。因此,即使偶有不幸的誤會攪亂了大家的和睦,人們就是在盲目和錯誤中,也都能保持一定的節制。大家依然互相尊敬,共同遵守法律。這就是誠摯而永久和睦的徵兆和保證。

體現啟蒙思想家理想的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治原則的《拿破崙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ais)為後來許多歐洲國家借鑒和效仿。

受舊大陸「主權在民」、「天賦人權」思想影響,美利堅合眾國在獨立戰爭中,由托馬斯?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起草的《獨立宣言》(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將洛克、盧梭的人民主權思想和孟德斯鳩的分權制衡原則結合起來,第一次將啟蒙思想家的主張付諸實踐,同法國大革命中誕生的劃時代文件《人權宣言》一樣,同是西方資本主義文明和民主自由的宣言書和奠基文獻。《獨立宣言》宣布:「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的人生而平等,這是造物主賦予人們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正是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則是經被統治者同意授予的。……如果有任何一種政府變成是損害這些目的的,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人權宣言》則頒布條例,明確規定:「人類是自由的,他們在權利上生而平等。一切國民結合的目的,是在保持自然和不可磨滅的人權。此等人權為:自由、財產、安寧和反抗壓迫。一切主權的源泉,首為國民……」

三權分立的制衡機制在1788年的美國費城制憲會議上得到細化,被落實於聯邦憲法之中,與共和民主政體完美地融合在一起,成為憲政民主國家的典範。在政治現代化的各國,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都是互相分立和互相制衡的,這是憲政的靈魂,舍此不能稱為憲政國家。

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又稱立憲主義,法學界解釋是主張國家權力來自並被一部基本法律約束的政治思想、規定公民權利的學說或理念。這種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憲政是一種以法治為形式、以民主為基礎、以分權制衡為手段、以個人自由為終極目標的一種現代政制。憲政主義實質是自由主義、民主主義、共和主義和法治主義的融合。其中自由主義是目的,民主主義是根基,共和主義是架構,法治主義是約束和形式。

一種政體可能是民主的,但未必是憲政的,如古希臘的雅典;也可能是憲政的,但未必是民主的,如17世紀光榮革命以前的英國。憲政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自由權;而民主則關係到政府的產生方式和權力來源,憲政關係到權力怎樣授予、分散和限制。因此。憲政的關鍵詞是「自由」,民主的關鍵詞是「平等」。

憲政的精髓在於憲法是政治權力的唯一的法律來源。憲政是代議制民主的基礎和保障,同時也是對民主政治的制衡。近兩個世紀以來,憲政主義的最大目標一直是限制政府的權力,阻止一切專斷的政治行為。所以,一切專斷的政府行為都是「違憲」的行為。

在不受限制的權力面前,君主很容易成為暴君;同樣,只要權力不受限制,包括民主政體在內,一切非立憲政體都有可能成為暴政,民主政體如果不受憲政的約束,就有可能出現雅各賓專政(Terreur)那樣「民主的暴政」。所以,憲政主義主張國家制訂一部有效的限權憲法,並通過三權分立的制度設計形成權力的制衡機制,從而有效地防止權力的專橫。

憲政是對民主的制約,意味著憲法不僅在名義上,而且在事實上具有最高權威,但是這種最高權威並非基於多數人的意志,而是基於上帝的旨意和人類理性的自然法。

不可忽視的是,近代民主制度在世界範圍內的建立充滿著暴力,這是近代民主運動的重要特徵之一。用暴力打碎舊的專制制度,建立民主制度,這個觀念因盧梭和法國大革命而深入人心,對中國革命的領袖孫中山先生也產生了巨大影響。而民主制度的重要目標恰恰在於廢除政治強制,在於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遵守共同的規則,公開表達自己的政治喜好、和平、理性地,以憲法規定的方式獲取政治資源,從而使政治生活能有效地杜絕暴力、陰謀和政變。在古代羅馬共和國後期,為最高行政長官配備類似保鏢一樣的人,而保鏢只是手持棍棒,身隨長官而已,這個最低限度的對政治大人物的人身保護,竟是「法西斯」(Fascism)這一詞的來源。而羅馬共和國的最初危機,就是政治生活中的暴力化傾向──這種暴力不過是氣憤的平民跑到政治領袖家裡,將他羞辱一番。在古代西方,人民不相信暴力可以創造甚至恢復民主。

古代民主實施的是適用於小國寡民的直接民主制,這種制度當在地廣人眾的民族國家施行時不但理論上產生了困惑,而且在實踐中也遇到了難題。於是,代議制政府應運而生。議會民主成為近代民主制度的象徵,普選制出現,緊接著就是近代政黨的問世。

議會制度、選舉制度和政黨黨制度,這三項制度了缺一不可,構成了真正的民主共和政體。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三權分立和制衡理論成為民主憲政國家的憲法原則和制憲理論。

近現代西方各國的政治制度並不是資產階級革命後憑空建立起來的,而是古代和中世紀西方政治制度的延伸,是在繼承和改革古代和中世紀政治制度的過程中不斷發展和完善起來的。英國革命後,中世紀的政治體制的框架,立法、行政、司法的基本體制,仍然被保留下來。法國革命後,並沒有重新建立和引進新的政治制度,而是多方面沿用舊的政治制度的形式。雖然法國由君主制變成了共和制,但也是古希臘、羅馬制度的繼承和發展,執政官變成了總統,元老院(Senate)變成了參議院,如美國的參議院至今仍稱Senate,民眾大會變成了代議制的眾議院。英國的內閣在中世紀就已經產生了,司法制度的陪審團也是在中世紀就出現了,檢察與審判分離的制度也是在中世紀形成的。行政部門,如英國的樞密院是中世紀的遺物,其他一些部門是適應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來的。

西方由是確立了現代的民主憲政制度。二百多年來,這個制度一直延續下來,促進了資本主義的文明,奠定了發達資本主義社會的基礎。由於有了民主憲政,西方資本主義才有一定的恢復力及政治體制承受危機、衝突和混亂的巨大能力。受民主思想解放運動的感召,近代自然科學勃然興起,科學又促進技術發明不斷問世,引發了產業革命,然後擴及歐洲各國。從此,民主、科學、工業革命呈現三位一體的鏈式動力結構推動人類社會向現代化道路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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