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再清楚不過的5億騙貸大案為何遲遲無法偵破?

事實再清楚不過的5億騙貸大案為何遲遲無法偵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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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再清楚不過的5億騙貸大案為何遲遲無法偵破?

  法院百般阻撓公安辦案,聞所未聞,匪夷所思!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違法放貸」是指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給銀行造成損失;並且,在追究「違法放貸」責任的同時,都要追究「騙取貸款」一方的責任,兩者在法律上稱為「對偶犯罪」。但是,山東省淄博市桓台縣法院審理的一起5億元「違法放貸案」卻並非如此,該院將沒有收受任何好處、保護了5億元銀行資金安全的交通銀行青島分行4名員工判處「違法放貸罪」,而對於涉嫌構成騙貸罪的東嶽集團及相關人員卻不追究任何責任。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在青島公安對東嶽集團及相關人員騙貸行為立案偵查的情況下,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桓台縣人民法院等部門卻對青島公安提審相關當事人的要求百般阻撓,導致案件長期不能偵破,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這究竟是為什麼?

虛構貿易騙取銀行貸款卻無任何責任

  根據桓台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6】魯0321刑初409號)認定的事實,2014年12月,原東嶽集團結算中心副主任李濱為增加東嶽集團賬目存款餘額,掩蓋其私自挪用東嶽集團下屬子公司資金問題,夥同盟誠系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方學、田茂連虛構購銷合同,向青島交行市北第一支行申請5億元貸款,同時由東嶽集團提供5億元「回購準備金」。

  青島交行審查後認為,東嶽集團作為香港上市公司,資信良好,同時提供5億元「回購準備金」,貸款資金安全應該有保障。因此,同意給予盟誠系公司5億元貸款用於購買東嶽集團的產品,該5億元貸款按照銀監會的規定直接受託支付給了東嶽集團。後在2015年10月,因借款人盟誠系公司多次出現欠息問題,青島交行按照合同約定扣划了5億元「回購準備金」償還貸款。至此,該筆貸款安全收回,任何一方都無損失。

  桓台法院的判決書已經寫明李濱、李方學、田茂連的騙貸行為,然而無論是桓台縣公安、檢察院、還是法院,都沒有追究他們的騙貸行為,卻偏偏只追究銀行工作人員的「違法發放貸款罪」。這是為什麼?

騙貸的目的是掩蓋動東嶽集團民間借貸虧空

  那麼李濱他為什麼要騙貸呢?真的是如判決書所說的「掩蓋其私自挪用東嶽集團下屬子公司資金問題」嗎?李濱作為一個香港上市公司的結算中心副主任,他真的可以擅自調動5億元的「回購準備金」給銀行嗎?李濱在該業務合同文本上使用了十餘次東嶽集團的各種印章,全部都是真實的,上市公司對於印章管理應該有嚴格的管理制度,他真的可以不經過簽批流程,蓋出這麼多印章嗎?

  根據桓台縣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及東嶽集團2016年9月30日公告:自2011年4月起,李濱將東嶽集團十多億元資金長期拆借給李方學、田茂連實際控制的「盟誠系公司」,通過民間借貸方式賺取資金利息。而到2014年底前,盟誠系公司已無法償還東嶽集團巨額拆藉資金。因此出現了判決所說的「為增加公司賬目存款餘額,掩蓋其私自挪用東嶽集團下屬子公司資金問題」而騙取貸款一事。

  但是在東嶽集團的官方網站上我們卻發現,在東嶽集團2014年度兌現獎勵大會上,董事長張建宏表揚集團財務監管中心,「在崔同政、李濱和集團財務團隊的共同努力下,精準定位,認真對比,把握機遇,慎重理財,為集團創造了豐厚可觀的利潤」。難道李濱的行為不是個人行為,是公司行為?

  根據經辦該筆業務的青島交行工作人員劉興尚庭審陳述,他們在辦理5億元貸款、到李濱辦公室核實貸款手續時,田茂連給張建宏打電話說明要來蓋章,並讓李濱接電話,李濱接到張建宏電話後安排人員蓋章,而且蓋章前還到東嶽集團原副總裁崔同政的辦公室履行了簽批手續。

  更重要的是,在青島交行扣劃東嶽集團5億元「回購準備金」償還貸款後,張建宏於2015年11月親自到青島與戚靜洽談,希望繼續獲得交行的貸款支持。鑒於張建宏親自出面表達了合作意願,青島交行經過審批,再次給予盟誠系公司4.8億授信額度,並且於2016年1月發放2000萬元。而辦理該2000萬元貸款手續的恰恰又是李濱。可是根據東嶽集團2016年2月24日的公告,李濱因涉嫌挪用資金、職務侵占罪,於2015年11月3日被撤銷所有職務。一個被免除全部職務、被公安立案並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人,他怎麼卻能攜帶東嶽集團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辦理該筆2000萬元貸款業務呢?

  可見,李濱只是這起騙貸案的具體經辦人,他的所有行為都是得到了東嶽集團高層同意和授權的。騙貸的最終目的是掩蓋東嶽集團民間借貸損失,即東嶽集團因盟誠系公司無法償還貸款出現損失後,由李濱出面向青島交行申請貸款,青島交行審批後發放5億元給盟誠系公司,並受託支付到東嶽集團賬戶,而東嶽集團收到貸款後並未實際向盟誠系公司供貨,這樣東嶽集團賬面上就憑空多出5億元資金,可以掩蓋5億元的資金虧空。而當青島交行扣劃其5億元「回購準備金」後,其多出的5億元資金歸零,虧空再次出現,因此,張建宏出面希望青島交行再次給其貸款。但是最終青島交行認為貸款有風險而予以收回,東嶽集團無法繼續掩蓋。

 如此明顯的騙貸行為為何無人追究其刑事責任

  正如前所述,桓台法院在判決書中已經寫明了李濱等人的騙貸行為,為什麼不予追究?而對於東嶽集團及張建宏等人的騙貸行為,判決中更是提都不提!根據東嶽集團官方網站介紹,該公司系亞洲規模最大的氟硅材料生產基地、中國氟硅行業的龍頭企業。2016年收入為人民幣79.69億元,凈利潤6.15億元,繳稅2.46億元,是桓台縣重要的工業企業之一。集團董事長張建宏現兼任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山東省政協常委,山東省工商聯副主席,淄博市人大代表。難道該案存在地方保護問題?

  翻閱本案的辦理過程,確實讓人感到了眾多異常之處:一是從法律上講,本案無論按照行為地標準還是結果地標準,桓台縣公安機關都無管轄權。而且在案件初始階段,桓台縣公安機關並不是以「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的,而是以一個所謂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進行立案。二是桓台縣公安局對戚靜宣布刑事拘留後,沒有將其押往看守所,而是直接到指定地點進行了監視居住。更讓人不敢相信的是,監視居住的看管人員中竟有兩名是東嶽集團工作人員,戚靜和律師在法庭指出該問題後,法院未進行任何查證。三是本案被告之一的劉興尚的家屬在2016年4月曾接到過桓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的通知,後聽說因東嶽集團方面的壓力,又予以取消。四是一審庭審期間,律師申請調取了多名被告人審訊期間的錄音錄像,結果發現聲音不清,圖像模糊。五是一審庭審期間,律師申請法庭傳喚張建宏、崔同政等關鍵證人到庭作證,結果證人不但沒有到庭作證,反而崔同政卻意外地辭去了東嶽集團的一切職務。六是桓台縣法院長達47頁的判決書中,隻字未提東嶽集團收到了青島交行轉出的5億元貸款卻未發貨的事實。讓人誤以為東嶽集團因為青島交行扣劃「回購準備金」而受到5億元的損失。而實際上東嶽集團之前已經收到了青島交行的5億元貸款,不存在任何損失。它所謂的損失是因其民間借貸給盟誠系公司無法收回造成的,而不是由青島交行造成的。七是本案主審法官曾向被告人家屬表示,「東嶽集團確實給法院施加了很大壓力,院領導要求主審法官只管判案,其他事由院領導負責處理;這個案子現在有爭議,以後也會有爭議,他審理本案如履薄冰,擔心以後會承擔責任」。八是東嶽集團為了從青島交行要回5億元「回購準備金」,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青島交行,並且申請將原開庭時間從2018年1月10日推遲到2018年3月,理由竟然是刑事案件將於2018年3月作出終審判決。當時刑事一審案件尚在上訴期內,東嶽集團如何就能知道二審的審結時間?

  上述種種異常表現,不排除桓台縣政府及司法機關有關人員存在為了保護當地企業的利益,惡意搶奪管轄權,以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甚至徇私枉法,放縱真正的騙貸罪犯的可能性。

淄博中院、桓台法院百般阻撓青島公安辦案又是為哪般

  鑒於桓台法院對東嶽集團及相關人員的騙貸行為視而不見,青島交行迫於無奈就5億元貸款被騙一事向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報案,市南分局於2018年3月12日正式立案。立案後青島公安隨即去桓台縣提審李濱、李方學、田茂連等犯罪嫌疑人,但是桓台縣法院和桓台縣公安局互相推諉,拒不配合青島公安的提審工作,青島公安無功而返;2018年7月,青島公安再次去桓台提審相關人員,但是淄博中院、桓台法院、桓台公安仍然不予配合,青島公安不得不在幾個部門之間來回協調,經過一周時間,終於提審到李方學、田茂連。但是對於李濱,淄博中院以案件在上訴期,換押手續未完成為由拒絕青島公安提審。2018年9月,青島公安再次去淄博中院要求提審李濱,淄博中院仍然拒不配合,致使青島公安再次無功而返。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335條規定「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淄博中院、桓台法院等部門公然違反國家規定,對於青島公安已經正式立案的案件拒不配合提審工作,究竟是為什麼?據了解,李濱因為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被桓台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李濱不服提起上訴。不難理解,如果青島公安提審李濱,那麼李濱很可能會將5億元貸款的來龍去脈告知青島公安。屆時,這筆貸款到底是李濱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是否涉及到公司其他高管、桓台縣司法機關為什麼要跨管轄審理交行員工「違法放貸案」等一些列問題,都會水落石出,而這可能正是淄博中院、桓台法院決絕配合青島公安提審的真正原因。我們期待真相儘快公佈於眾,還無辜的銀行員工以清白,而將真正的犯罪分子繩之以法,保護國有金融資產不受損失,營造積極健康的司法環境和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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