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交通事故判刑標準~

常見交通事故判刑標準~

以下哪項行為可構成危險駕駛罪?

A、闖紅燈

B、無證駕駛

C、疲勞駕駛

D、醉駕

答案:D,醉駕。

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家庭轎車的擁有量逐年增加,有的家庭甚至擁有幾輛家用轎車,為了讓大家的出行更加的安心舒適,交通安全問題也開始受到了各層的重視,不管是駕考難度的增大,電子警察數量的增多,又或是交警無防備的臨路突擊檢查,都是為了減少災難的發生,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的出行安全;

然而,還是有很多人交通意識淡薄或明知故犯,引發了一起起悲劇......

有的司機其實並不知道,交通事故帶來的已經不僅僅是經濟賠償,如果不加警醒,或將面臨牢獄之災,最終害人害己;

因此,法小妹今天想跟大家來分享一下,關於交通安全事故中,會被判刑的常見情況:

01 交通肇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02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03無證駕駛&其他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通安全人人有責

安全、文明行車

不做挑戰法律,生命的事情

生命只有一次

請好好珍惜~

圖片:來源網路(侵刪)

文字:善言法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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