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地將未出資股東除名?

如何合法地將未出資股東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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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除名制度是指在出現特定事由時,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剝奪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股東資格,股東除名不需要徵求被除名股東的意見,公司可以依據法定程序直接作出除名決定。近日,本人就辦理了一起小股東依法將大股東除名的案件,有點心得,在此跟諸位做個分享。

案情簡介

Z某與J某於2016年5月份設立公司,根據公司章程規定Z某以貨幣形式出資,J某以實物出資,章程規定的二者出資時間均為2016年5月2日,其中Z某為大股東。公司設立後,Z某未按期履行其出資義務,2017年6月份公司向銀行融資時,銀行通過盡職調查發現Z某實際上系失信被執行人,且未履行其出資義務,因此拒絕貸款。自此,Z某離開公司並一直處於失聯狀態,導致公司經營面臨巨大困難,決策機構失靈,公司陷入僵局。

辦案經過

經過大半年時間的嘗試,公司始終無法聯繫上Z某,因此,2018年3月份,J某找到本人。接受委託後,我分析了案件情況以及Z某的徵信情況,鑒於Z某已經是失信被執行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出資義務雖有法律依據,但在實務操作中恐難以達到出資目的,並且很可能短期內無法解決該問題,進而延誤公司的發展時機,因此建議通過法定程序解除Z某的股東資格,重新引進新股東。

方案確定後,公司根據我的建議,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關於股東除名的規定,收集了相關證據並履行法定程序後,公司股東會作出解除Z某股東資格的決議。作出決議後,關於股東變更登記事宜,公司負責人和本人多次與當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溝通,但由於該工商管理部門此前從未遇到過類似案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於「股東除名」引起股東變更應提交的材料也沒有相應的規範要求,經過內部多次討論並諮詢上級工商管理部門意見後,當地工商部門最終決定不受理公司的申請,因此,公司不得不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變更登記的問題。

律師手記

關於股東除名制度,在現行法律中,只有《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對股東除名有明確規定,且規定的適用條件極其有限,其他法律未涉及。因此,在實務操作中,我認為應當注意以下六方面的問題:

一、 股東除名的適用前提。在公司章程沒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股東除名規則適用的情形是股東「未履行任何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因此,在「未履行部分出資義務」或者「抽逃部分出資」的情況下,公司和股東會不能依據該司法解釋對股東進行除名。

二、 公司的催告程序。公司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方式向股東催告,要求其限期履行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義務。公司給予股東的限期履行期限必須是合理的,一般我們建議給予一個月以上的期限,給股東補正的機會,並可以多次催告履行。

三、 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股東會的召開程序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否則可能存在因為程序不合法而導致決議無效的風險。通知擬被除名股東參加股東會,一方面是股東會召開程序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給予擬被除名股東申辯和提出反對意見的機會,以盡到對擬被除名股東權利的保護,避免錯誤地將其除名。

四、 股東會表決應當適用表決權排除規則。首先,股東除名權是公司為消除不履行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和其他股東所產生不利影響而享有的一種法定權能,是不以徵求被除名股東的意思為前提和基礎的;其次,股東除名決議作出時,會涉及被除名股東可能操縱表決權的情形,故當某一股東與股東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利害關係時,該股東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權行使表決權。

五、 工商變更登記程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於「股東除名」引起股東變更應提交的材料沒有相應的規範要求,在實務中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時,很多工商管理部門可能將法院的裁判文書作為變更登記的條件,從而不受理關於股東除名的變更登記申請,因此,往往還需要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解決工商變更登記問題,具體的訴訟策略應根據具體案情確定。

六、 除名後股權的處置。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關於股東除名的規定看似簡單,實則對股東除名的實質條件及程序要求作出了極為嚴格的限制,導致實務當中可能遇到各種障礙或爭議,因此,筆者建議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除名的條件和程序作出明確約定,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作者:王羽 律師 聯繫方式:15012555091(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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