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攻略:離婚五步走!

離婚攻略:離婚五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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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攻略:離婚五步走!

婚姻對於有一部分人來說註定是不成功的,而離婚也許就是最好解脫。可是,離婚並不是想像的那樣簡單,或多或少都要有些糾紛,本文由郭川生律師總結,全面且詳細闡述了離婚的那些事兒,希望能給需要的朋友帶來一些幫助。

第一步、離前溝通

不要輕易做離婚決定,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在做出要離婚決定前,先要好好地和對方溝通一次。經過溝通後,不管最終決定離還是不離,對自己對家人都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同時也可能避免多走彎路。

不要認為無法與對方溝通,或者認為溝通根本沒用,你不嘗試怎麼知道能不能溝通、有沒有用呢?只要你能心平氣和地和對方坐在一起,雙方不要吵不要鬧,我們想溝通還是沒有問題的。

溝通的目的是要交換雙方的想法,找到你們婚姻問題的癥結,而不是指責對方,列舉對方的種種不是。你要相信,婚姻出現問題決不會是單方的錯誤,肯定是雙方都出現了問題,不過是問題的嚴重程度不同而已。想想你們當年為了能走到一起,彼此付出了那麼多,為什麼不能在結束這一切之前再坦誠地溝通一次呢?

所以,在你做出決定之前,還是要和對方好好再溝通一次,不要輕言放棄。

第二步、離前考慮

離婚前必須考慮的五個問題

離婚容易也簡單,但離婚畢竟是拆散了一個幸福的家庭,對孩子、對個人傷害極大,離婚後雙方很難在短時間內再組建起和諧幸福的家庭,而且很多男女在離婚之後都有反悔的表現,但是,事情已經發生,人生不能重來,因離婚造成的傷害已成現實。所以,面對離婚,無論男女,都應該慎重,在決定離婚前必須想清楚,是否到了非離婚不可的程度,對此有離婚想法的朋友必須慎重考慮以下五個問題。

第一,必須考慮清楚讓你離婚的原因。

第二,必須考慮離婚成本,我背負得起嗎?

第三,必須考慮離婚可能會殃及哪些無辜?

第四,必須考慮清楚未來的婚姻是否一定更幸福。

第五,對方的缺點真的是不可饒恕嗎?換個看法又會怎樣?

第三步、離婚準備

如果經歷了上述兩個步驟,你已經決定放棄這段婚姻,現在該是為離婚作最後的準備了。

一、孩子的撫養

孩子的撫養是一個複雜的問題,不是簡單的感情問題。很多人在離婚時,可能會認為自己對孩子的付出比較多,無論如何也要把孩子留在身邊。從情感上來說,我很能理解這個想法,這也是任何一個人尤其是母親的正常想法。但是,我想說的是:撫養孩子不僅僅是把他養大,更為重要的是培養,你是否已經做好了這方面的規劃與準備?當然,這個問題在聽取孩子想法的同時,更重要的是要做出理性的思考與判斷:孩子到底和誰在一起更有利於他的成長?當你決定孩子由對方撫養時,請確保自己與孩子之間的聯絡與交流。

二、好好理一理你們的共同財產

也許你掌握著家裡的財政大權,但你卻並不一定了解你們的共同財產到底有多少。現在,我們來清理一下:

1、房產。

2、股票、基金與債券。你們是否有股票和債券,不論是在誰的名下。

3、股份

4、住房公積金。

5、商業保險。

6、汽車。

7、現金與存款。

8、債權。

9、債務。

10、未分配的繼承遺產。

11、另一方婚前財產。

12、養老金。

13、其他財產。

三、收集證據

1、產權證

2、其他證書

3、對方過錯證明

第四步、協議離婚

在你做完了第三步之後,現在找個時間你們可以坐下來談一談協議離婚的事了。雙方都對離婚沒有意義並同意協議離婚的,雙方可先就離婚的具體問題協議,達成一致意見後,最好先簽署一個離婚協議書。為了減少隱患,防止出現差錯,最好還是請專業律師代為起草《離婚協議書》為宜,否則日後易引起糾紛。

一、協議離婚的條件

一般來講,協議離婚是最省時、最經濟的離婚方式。但協議離婚須有以下五個前提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二)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願的;

(三)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四)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五)夫妻雙方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以上幾點,如果有任何一點不符合,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二、協議離婚的程序

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當事人出示證件 →當事人填寫《離婚協議書》、《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發給《離婚證》

三、離婚登記提交的證件材料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大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四、離婚協議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1、財產分割的內容不清楚。

2,孩子的撫養費問題

第五步、訴訟離婚

第四步協議離婚沒搞定那就只能訴訟離婚了。

二、訴訟離婚的法律原則

離婚訴訟的目的在於解除婚姻關係,而能否解除婚姻關係的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的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並且在該條第3款列舉了准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的判決離婚標準。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三、訴訟離婚的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四、在訴訟離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 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訴訟中的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 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 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 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 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4、判決與上訴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一審判決不予離婚的,一般不建議上訴,可等六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五、如何寫好離婚起訴狀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如下事項:①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③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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