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醫療發展與監管問題的若干研究

互聯網醫療發展與監管問題的若干研究

互聯網醫療發展與監管問題的若干研究

作者:劉暢 曹俊偉 李成繼

來源:《電子技術與軟體工程》2016年第13期

摘 要 近幾年來,我國互聯網醫療發展勢頭強勁,移動醫療已經步入商業化運行階段,截止2015年底,我國移動醫療APP已經超過2000款。但是,我國大部分移動醫療APP缺乏對數據的深度挖掘,只能進行初級的信息收集與整理,並且盈利模式尚未成熟。本文對互聯網醫療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加強監管的建議。

【關鍵詞】互聯網醫療 監管 發展

1 互聯網醫療的發展現狀

當前,我國互聯網醫療的發展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1 綜合服務

綜合服務型互聯網醫療主要提供在線的醫療服務項目,包括預約挂號、在線支付、就診提醒、提取報告單等服務。有條件的醫院還可以建立移動醫療監測系統,對患者生理參數進行監測,針對性地提供就診服務,在緊急狀況下還會自動發出預警信號,使得互聯網醫療更具及時性、便捷性。

1.2 醫患信息交流

該類型互聯網醫療通過建立資料庫對醫療資源進行整合利用,主要提供在線問診、健康諮詢等服務。一些醫療網站邀請三甲醫院的主任醫師坐診,為患者提供私人診療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如,「好大夫在線」網站作為我國互聯網規模較大的醫患溝通平台,已經在線註冊了3200餘家公立醫院,擁有大批的醫生資源,可提供多種在線醫療服務。

1.3 信息化服務

該類型互聯網醫療主要是針對專業醫務人員開闢的服務模式,可以為醫務人員提供豐富的藥品信息、用藥指南、醫學計算工具、醫學文獻等。甚至一些醫療網站還推出了與醫院診療相關聯的應用程序,如杏樹林網站為醫務人員提供移動查房應用模式,使醫務人員可以通過手機進行查房。同時,該網站還能夠向醫務人員介紹最新的藥品,使醫務人員了解藥品動態。

2 互聯網醫療發展存在的問題

儘管我國互聯網醫療發展勢頭強勁,但是仍然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2.1 盈利模式不完善

由於互聯網醫療的發展速度較快,從而使得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未能跟上其發展的步伐,這就造成了現行的法律中對醫生在網上行醫的資格限定沒有明確的規定,同時,國內互聯網的使用群體也並未養成付費使用手機客戶端的習慣,自願支付軟體費用的移動設備用戶相對較少,通過軟體收費的形式進行運營,與我國現階段的國情有所不符。如「好大夫」網站中所提供的幾個在線醫療服務產品中,僅有電話諮詢一項會向用戶收取一定的費用,而其它服務產品均為免費提供,並且也沒有向患者收取必要的問診費或是挂號費,上述種種均在不同程度上體現出了互聯網醫療盈利模式不完善的問題。

2.2 診療效果不確定

穩定性不足是當前互聯網醫療系統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其中的安全隱患相對較大,故此,國內絕大多數醫療機構對引入網路移動醫療系統有著多方面的顧慮,大部分機構都抱著觀望的態度,並未真正進行實施。

2.3 行業環境不規範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醫療行業並未完全開放,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其市場化的程度較低,很多醫療單位不願向社會公開本院的醫生及病患信息。由於醫療行業的發展環境不夠規範,相關法律法規也尚未將互聯網醫療納入到統籌規劃當中,醫生藉助APP向患者提供在線診斷是否涉嫌院外行醫也尚無定論,這些種種都對互聯網醫療的發展構成了一定的影響。

3 加強互聯網醫療監管的建議

3.1 加快互聯網醫療監管立法

我國要針對互聯網醫療領域出台一系列監管政策,規範和指導該行業發展,為強化該行業監管提供政策依據。首先,在監管政策中將移動醫療平台納入到監管範圍內,定期對移動醫療APP進行評估。其次,對移動醫療APP建立風險監管體系,包括入市前申請、資格審查、風險評估等,提高移動醫療APP的市場准入門檻。再次,區分不同醫療應用軟體類型,對各類型用途軟體進行規範化監管,如臨床應用類軟體只能提供醫務人員臨床經驗交流等應用,而不能提供患者諮詢服務;健康諮詢類軟體只能為患者提供日常生活健康諮詢服務,並提供醫前指導意見,而不能對患者病情進行在線診斷。

3.2 建立互聯網醫療行業監管機制

我國應從法律層面對互聯網醫療行業發展進行監督約束,準確界定互聯網醫療行為的概念,對醫療機構、非醫療機構從事互聯網醫療的服務範圍予以明確規定,並對從事互聯網醫療的醫務人員資格和服務許可權進行界定,不斷提高互聯網醫療的服務質量,為患者提供優質醫療服務。此外,我國有關部門還要針對互聯網醫療發展現狀,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對互聯網醫療監管的成功經驗,制定質量控制標準,對移動醫療機構和醫師服務進行質量控制,從而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如,醫療機構的醫師要想在醫療網站上提供相關服務,必須獲取所在醫療機構的批准, 並要求醫師以不影響本職工作為前提, 妥善安排好從事互聯網醫療的工作時間。

3.3 加強互聯網醫療機構監管

我國要針對不同的互聯網醫療服務類型和項目,對從事互聯網醫療的醫療機構及第三方機構進行有效監管,將機構資質與人員准入作為監管的重點。具體如下:一方面,審核部門要對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進行嚴格審核,辦理備案手續,要求從業醫師必須具備相應資格證,擁有註冊執業醫師資格。另一方面,審核部門要對提供互聯網醫療諮詢服務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要求第三方機構所聘請的醫師必須在其相關專業範圍內開展諮詢服務,規範第三方機構的運營。

4 結論

總而言之,互聯網醫療在我國醫療行業中得到了快速發展,已經初步形成了多種服務模式,為提高在線醫療服務質量、促進醫務人員交流學習有著重要意義。為了促進互聯網醫療行業健康發展,必須進一步加強對該行業的監管力度,在實踐中逐步探索成熟的盈利模式,創建良好的行業運行環境,保障醫療機構、第三方機構、醫務人員以及患者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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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劉暢(1983-7),女,重慶市人。碩士學位。現為深圳循證醫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職員。主要研究方向為醫學大數據整理分析。

作者單位

深圳循證醫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廣東深深圳市 51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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