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傷殘程度達到何種等級時對其關於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請求應予支持?

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傷殘程度達到何種等級時對其關於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請求應予支持?

1、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據此規定,造成被侵權人殘疾的,已經沒有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賠償項目。另外根據《職工非因工作傷殘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明確規定,「本標準分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兩個程度檔次,本標準將《職工因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中的1至4級和5至6級傷殘程度分別列為本標準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範圍。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不退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含三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因此,九級傷殘要求賠償被撫養生活費沒有法律依據。

2、法院裁判規則: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時需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決定,即要以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作為依據,如受害人傷殘等級程度較低,對其與被扶養人的正常生活影響的程度較小,對於其所受的傷害,已由傷殘賠償金予以賠償,如在支持其被扶養人生活費,是不公平的處理方案。

3、即,在交通事故中,如傷殘等級在7級以下的,對受害人的勞動能力並不造成困擾,也不影響其及被扶養人的正常生活需求,故無被扶養人生活費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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