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增加付費項目,如何處理?

擅自增加付費項目,如何處理?

來自專欄旅遊那些事兒

徐某一行2人通過某A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報名參加旅遊,行程日期:3月22日-3月25日,費用:1380元/人。徐某是通過某A旅行社有限公司報名參加的行程,旅行社未經遊客同意把遊客賣給了某B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行程中,導遊臨時增加自費項目(自費項目名稱:A、B),在購物店遊玩的時間特別長,且導遊變相強迫遊客購物。此外,導遊要求遊客支付了390元/人的VIP費用,實際遊玩的項目是不值這麼多錢的。在行程第三天和第四天,去A自費項目遊玩時被轉賣給某C旅行社的導遊羅女士,去B自費項目遊玩時被轉賣給某私人導遊羅某、楊某,導遊自稱是868團,要求遊客掛868團牌。

點評:

本案中,B旅行社未經遊客同意,擅自增加自費項目,屬於違法的行為。另外,本案當中出現了旅行社未經遊客同意,擅自將遊客轉到其他的旅社和私人導遊的情況,均屬於違反規定的行為。A、B旅行社均未經徐某同意而將其轉團,應該按照規定對徐某進行賠償。旅行過程中導遊還有強迫購物,多收費用等行為,徐某可以收集好相關的證據,一同向旅遊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要求賠償。

處理依據:

《旅遊法》第六十九條:「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

《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旅行社在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徵得旅遊者的同意。如果未經遊客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服務項目並加收費用,可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遊客可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旅行社賠償其實際損失。若通過投訴還不能解決問題,可向當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五條規定:「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全額退還預付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旅遊費用」。

《旅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如違反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旅遊法》第一百條規定:「旅行社未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遊者滯留等嚴重後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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