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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鑒定漏水原因時要配合,不然自擔不利後果!

張先生於2012年購買某小區5樓房屋,入住5年後發現其衛生間吊頂開始漏水。張先生向物業反應後,物業經查看認為可能與樓上6樓有關,於是張先生便與6樓業主王女士協商,希望其對房屋進行維修。但王女士表示,在同物業一起查看漏水點時發現張先生房屋衛生間漏水點處存在一根釘子,認為漏水是因張先生自己裝修鑽孔造成房屋質量改變,應該找開發商解決,且認為張先生的鑽孔行為有可能已將其家中防水層打穿,所以是張先生自己將房屋鑽孔導致了房屋漏水,因此拒絕維修和賠償。為解決爭議,張先生將樓上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因漏水造成的經濟損失。

司法鑒定

經法院協調安排,鑒定中心對涉案房屋進行了勘驗。

將王先生房屋的衛生間吊頂拆開後發現馬桶排水管、地漏排水管管根附近區域存在滲漏水痕迹,且處於滴水狀態。對樓上王女士房屋衛生間內的淋浴室進行蓄水,1小時後樓下頂板漏水情況未見明顯變化。對王女士房屋淋浴室以外區域進行蓄水,樓下衛生間頂板漏水情況仍未見明顯變化。將蓄水全部排出,對樓上衛生間地漏進行淋水,樓下漏水情況也未見明顯變化。後又再次對衛生間進行蓄水,2小時後發現樓上衛生間馬桶給水管管根處出現明顯漏水現象。

綜上,鑒定中心給出鑒定意見:王先生房屋衛生間頂板滲漏與樓上房屋防水層缺陷存在因果關係。

樓上王女士主張漏水是因樓下張先生自己穿釘導致,於是向法院申請補充鑒定,鑒定內容為樓下頂板的螺絲釘是否對樓上房屋防水層或周圍水管造成破壞,法院同意其鑒定主張,但也向其闡明了相關鑒定風險,王女士認為張先生應為其自己的穿釘行為支付鑒定費並承擔鑒定風險,而不是由自己承擔,因此又放棄了鑒定申請。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表明樓下漏水與樓上防水層缺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樓上王女士主張漏水系樓下王先生自己穿釘所導致,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且本可通過其申請的相關司法鑒定來進一步舉證,但其法院釋明不利法律後果後仍堅持撤回鑒定申請,因此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採信。最終,法院判令樓上王女士賠償張先生房屋損失1000元、租金損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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