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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常考點辨析

在教師資格考試中,法律法規這部分的考點,會考察16分至18分左右。從歷年的考情來看,這部分考察的題目都是單選題。

法律法規的知識點比較雜亂,涉及到的法律法條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多部法律,每部法律都有若干法條,建議備考時不能死記硬背,下面對常考點和易混淆點進行介紹。

1.關於法律法規的時間問題

由於法律比較多,而每部法律的頒布時間和施行時間各不相同,這些時間點是備考的易混易錯點,下面對此進行梳理。

2.關於學生享有的權利問題

學生的權利考察的比較簡單,一般題型是給出具體的案例,分析案例中侵犯或者維護了學生的哪項權利。在備考中,經常有考生分不開人格尊嚴權和人身自由權,主要是因為名字比較相像。下面來區分一下這兩個權利。

人格尊嚴權:學校、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體罰和懲罰是不一樣的。在教育中,老師可以合理地利用懲罰,但萬萬不能運用體罰。合理地運用懲罰是為了幫助學生改正錯誤,但是體罰卻是對教育無效的,反而會傷害到學生的身心的健康發展,例如:某學生因為遲到,被教師勒令去操場上跑3圈。跑步對改掉學生遲到的毛病並沒有用,所以是一種體罰。除了體罰和變相體罰,還有其他侮辱學生的人格尊嚴的行為,比如老師給學生起難聽的綽號的行為,傷害了學生的自尊心,侮辱了學生的人格。

人身自由權: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對學生搜查,不得對學生關禁閉。考察到人身自由權的時候,一般就是涉及到兩件事,一是搜身,一是關禁閉。在學校情境中,經常有學生找到老師告狀,說自己的錢或者貴重物品被同學偷了,請老師調查並找回,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否是同學偷拿的,教師都不能搜身。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除了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任何人或組織都沒有權力搜查公民身體。另外,在學校情境中,教師不可對學生關禁閉或限制其自由,如關進辦公室或空屋子不許出去,這樣就侵犯了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3.有關法律法條中的數字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考生認為,陝西省從2016年開始實行12年義務教育,所以在遇到這種題的時候會猶豫選擇9年還是12年的義務教育。由於在法律上,還沒有具體的法條頒布,所以我們在做題的時候,默認為9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工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未滿18周歲的公民是未成年人,而這個法規中規定的是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這意味著十六歲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是可以打工的。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十六周歲以上而不滿十八周歲,但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法律將之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我們可以記住這樣一個口訣:十六到十八,自己掙錢自己花。還需要特彆強調的是,這些已滿十六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工作過程中,不得承擔有毒有害過重的工作。

(3)《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第十七章: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中,第五十三條規定:以農村教師為重點,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對教師實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員培訓。

(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這裡面的是十六周歲是一個年齡界限。

法律法規部分的知識點比較瑣碎,並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複習的,所以希望各位考生在備考的時候能多多準備,每天都複習一些法律知識,為教師資格考試打下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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