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學」是什麼樣子的?所進行的邏輯推理可靠嗎?


因明學作為佛教的五明之一,是一門關於邏輯的學問,這種邏輯常常應用於義理的闡述和辯論。稍有了解的朋友可能知道因明有三支格式,我們不妨將其與形式邏輯中的三段論進行一個簡單的對比。

形式邏輯的三段論是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

舉個例子:

大前提:水果可以吃

小前提:蘋果是水果

結論:所以蘋果可以吃

因明的三支格式是宗、因、喻。

宗是所主張的論點,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結論。因是宗所以成立的原因,相當於小前提。喻是比喻,根據經驗來進行推論,相當於大前提。

以上面所提到的蘋果為例:

:蘋果可以吃(結論)

:蘋果是水果(小前提)

:如果是水果,則可以吃,如梨;如果不可以吃,則一定不是水果,如筆(大前提)(前者被稱為「同品」,後者被稱為「異品」)

因明式的規則細說起來很複雜,一不小心就容易犯過,量(推理認識)就不成立了。比如說我上面舉的例子,大家都知道蘋果可以吃,完全是廢話嘛,這在因明中就犯了「相符極成」的錯誤,是不可以立量的。

通過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兩種邏輯的特點:因明是用來辯論說理的,所以把結論放在最前,形式邏輯是用來由已知推未知的,目的不同,便有了格式上的差異。

規則建立在格式之上,下面我們簡單說說規則。

「宗」由「宗有法」和「宗中法」組成,「宗有法」和「宗中法」都是「宗依」,二者組成了「宗體」。「宗有法」是被論證的對象,可簡稱為「有法」;「宗中法」是論證結果,可簡稱為「法」。

我們還是以上面的例子:

:蘋果可以吃

:是水果的緣故

:如果是水果,則可以吃,如梨(同品)

如果不可以吃,則一定不是水果,如筆(異品)

這裡的「蘋果」便是「宗有法」,「可以吃」便是「宗中法」。需要注意的是,「宗有法」和「宗中法」都要被辯論雙方所承認,「蘋果」和「可以吃」的含義不能模糊,雙方都得認同。但整個宗要被論敵否定,也就是說論敵一定要否認「蘋果可以吃的」,否則這個因明式就沒有意義了。

「因」主要是由「因中法」組成,要說明為什麼「宗有法」能表現出「宗中法」的性質。這裡的「因中法」就是「是水果」,它要能說明為什麼蘋果(宗有法)能表現出可以吃(宗中法)的性質。

那麼「宗中法」的概念外延就要比「因中法」大,「因中法」的概念外延要比「宗中法」小:可以吃的不一定是水果,水果一定可以吃。

而且,所有的「宗有法」必然具有「因中法」的性質,所有的蘋果皆屬於水果,如果有不屬於水果的蘋果,那就可能存在不能吃的蘋果。這就是因明的第一條規則「遍是宗法性」

「喻」一般可以簡化為一個「同品」,「異品」和「喻體」(論述的話語)都可以省略掉。也就是說,直接說出一個性質相同的例子就可以了。這牽引出因的另外兩個性質:「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

「同品」是和「宗有法」性質相同的事物,梨和蘋果都可以吃。那麼「異品」相反,它與「宗有法」性質不同,筆與蘋果不同,筆就不能吃。

「同品定有性」是說,一部分同品要具有「因中法」的性質。可以吃的東西有很多,蔬菜、穀物都可以吃,但一定要有一部分可以吃的東西屬於水果,比如說香蕉、橘子、梨。

「異品遍無性」是說,所有的異品都不能有「因中法」的性質。不能吃的一定不是水果,筆不是水果,筆就不能吃。

如果沒有一個可以吃的東西屬於水果(違背同品定有),或者說存在不能吃的水果(違背異品遍無),都說明所立的量是錯誤的,是不能成立的。

從上述規則中,我們看出幾個概念的外延大小:宗中法>因中法>宗有法。可以吃>水果>蘋果。「因」起著中間轉合的作用,是整個因明式的關鍵和核心,所以對於「因」的研究最為複雜,這門學問便是「因明」。而上面提到的三個性質,便是因明最基礎的規則:「因之三相」。

推薦書目: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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