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搶孩子案行政拘留背後那些細思極恐的潛台詞。

一直關注丰台搶孩子事件的進展,也發表過對此案件的一些粗淺見解。現在刷網頁,似乎所有媒體已經統一口徑表示三名加害嫌疑人的確只是認錯孩子「點錯相」。而作為一名2歲孩子的父親,讀完四年法律的我卻絲毫沒有鬆一口氣的快感,有的只是對司法不作為的憤怒和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危險的擔憂。

在中國,除非大富大貴請得起保姆,否則絕大部分家庭在帶孩子的過程中都會出現「單帶」的情況,一如案件中這位母親。而作為一個在上班朝九晚六的父親,我正面臨著一個嚴峻的問題,如果某天,那三個人不是認錯人而是某些販賣集團有目的地針對我的夫人孩子下手,我該怎麼辦?

引用我之前所發文章的一些觀點:

1、搶奪者與嬰兒無任何關聯且其早已認知無關聯的狀態:

搶奪行為發生在公共場合,而且是暴力搶奪,搶奪時另外兩人上前阻攔孩子母親且動作嫻熟。這種行為與之前報道過的拐賣兒童所用伎倆十分形似。且無論背後動機,一個尚未足歲的孩子是相當容易受傷的,參與者是嬰兒親屬或與其父母有朋友關係,不可能如此粗暴地進行搶奪。由此可見搶奪者對嬰兒毫無憐惜之心,根本不顧嬰兒安危,主觀意識上肯定不認為該嬰兒與其有任何關聯。所以「認錯人點錯相」的假設可以推翻。

2、三人在搶奪嬰兒未果後離開有違常理:

據三人供述,當時是認錯別家孩子是朋友的孩子,那麼問題來了。一個正常人看到朋友的孩子在別人的手推車裡,如果說過激反應馬上搶奪孩子的話,那麼搶奪未果的情況下,接下來的事態發展通常只能有兩種可能性:1、依然認為該孩子是朋友的孩子,想方設法把對方夫婦留下,至少把孩子攔住不讓帶走,並且呼叫圍觀群眾施以援手。2、認錯人,向對方夫婦當場道歉并力求達成和解。而三人的表現卻並非如此,卻恰恰跟一種犯罪行為的犯罪後表現一致,那就是搶劫未遂迅速撤離!由此看來,三人搶奪嬰兒的行為是以佔據為目的而非救援。

綜上所述,撇開未知的「主觀惡意」,其三人客觀行為已經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鑒於三名行為人的暴力搶奪行為被中止,無論這三個人是何種目的,她們都應當被認定為綁架未遂!

放在美國(不好意思請允許我崇洋一次)這種情況別說搶孩子,估計你要敢碰我兒子一下,老娘隨時拔槍出來把你突突了還不用負責任,因為你是綁架(我不認識你,你搶我兒子)!如果你說自己無辜,認錯人,那你跟上帝說去吧!

回歸中國,作為父母一方,甚至旁觀者而言,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麼我們可以暴力「綁架」為理由對加害人實施無限防衛。

但,事實上,我們真的可以這樣幹嗎?

接下來我們看看警方給我們的潛台詞:

一、犯罪行為界定以嫌疑人主觀意識表達為準:

我們看回本案處理方式,基本上是嫌疑人說什麼,就是什麼。警方只按照嫌疑人的表面供述倒推其行為並試圖證明嫌疑人的行為是符合邏輯的。完全沒有對嫌疑人客觀行為進行場景模擬,對事件本身符合罪名客觀構成要件的事實也視若無睹。這讓我產生一個錯覺就是警方怎麼看都是奔著保護嫌疑人去的。

也就是說,就算真搶到了孩子,只要被抓時你一口咬定自己認錯人了,大不了孩子還你,我行政拘留(十天又如何)。

二、犯罪行為不以被害人的主觀意識推斷為依據:

被害人的主觀意識判斷,是依據侵害行為發生的客觀條件產生的,比如你拿刀指著我,我會覺得我生命受到了威脅,這跟你拿刀的目的沒有任何關係。但警方的行政拘留明顯沒有考慮到被害人的感受,更沒有按照實際情況走程序進行刑事立案。換句話說,你被害人算個屁,我說放人就放人,你有意見跟我上級說去。

三、行為符合犯罪客觀構成要件並不構成犯罪:

從案發過程我們可以看到,嫌疑人的行為在完全符合「綁架」的客觀條件,卻沒有以「犯罪」來對三名加害人進行懲罰,而是以「違法」來對搶孩子行為進行定性。那麼如果真搶呢,事後我來一句「認錯人了」,你警方查還是不查?

三、遇到類似行為,被搶方如果因爭搶過程造成加害方人身財產受損的,應予賠償。

正如警方公布資料所言,加害方三人的行為屬於「擾亂公共秩序」而非「綁架」,那麼好戲來了,假設被搶的母親因救子心切推倒某老太造成骨折,老太太是可以索賠的!因為她們只是擾亂公共秩序,她們享有基本的人身權利,而且不可以被正當防衛!

好吧,那麼關於「無限防衛」,想必各位看官已經心裡有數。在此,我誠摯感謝丰台警方提前告訴了我我國法律以及國家機關對類似事件的態度,我想如果遇到類似情況我該怎麼做了。——哪怕她們是真正的人販子,我也要雙手遞上我的孩子,然後跪地祈求「您老走好,您老別摔著!」。

奪走一個孩子等於毀了一個家,這是比殺人更讓人憤怒的罪行;人死了還能說節哀順變,還有可能恢復,有可能重新振作。但拐賣,是給你一絲的希望你卻永遠無法再尋回曾經的和美幸福,這種內疚和悲痛,會隨你一輩子,折磨你一輩子,讓你死不瞑目。丟荒將近十年的法律知識,現在筆者也只能基於法律思維去推斷很多事情了。其中難免有遺漏與不足,可能思維也頗為混亂,但作為一個孩子的父親,筆者實在是有梗在喉,不吐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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