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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鳴笛,狗嚇驢,驢踢車」事故所涉法律問題分析

案件回顧:

2018年8月11 日下午,瀋陽發生一起特別的交通事故。一隻受驚嚇的狗咬傷拉驢車的驢,,驢受驚後,驢車撞上了一輛價值百萬的奧迪轎車,修車費恐需10 多萬元 ……

11 日 16 時 30 分許,記者來到事發地,一頭驢子被拴在路邊,低著頭耷拉著眼睛,好像知道自己犯了錯一樣,表情十分無辜。身後還拉著一車李子,事情已經發生了近一個小時,現場仍然還有很多人圍在現場看事情進展。路邊停著一輛黑色的奧迪 A8L 轎車,後保險杠左側受損,向內凹陷,左車燈也有損壞痕迹。

從圍觀者錄的一段視頻顯示,大約15時30分左右,這頭毛驢在馬路中間尥蹶子,似乎受了驚。四個人圍著這頭毛驢,有人牽繩讓它平靜下來,其它的人蹲在地上,拿一根棍子在驢肚子下來回掃。原來,驢肚子下面有一隻小狗在左右亂竄,導致驢受驚不安。驢受驚最大的受害者,是一輛黑色的奧迪 A8L 轎車,驢受驚揚蹄將 A8L 的後尾部踹出了一個大坑,價值上百萬的車被踢這樣,讓圍觀者議論不已。

據說狗是在眾人的驅趕下才跑出來的,在驢低頭時,狗還將驢嘴咬傷了,驢嘴上出現了一個深深的牙印,「狗是旁邊汽車配件門市家的,應該還是只幼崽,平時挺頑皮,據說是第二次咬驢了,第一次賠了五百塊錢。」

交警初步判定驢負全責,驢主人不幹了,表示「我就是牽驢路過,是狗先咬我們的。」稱狗才是禍首,狗主人也得出來擔責。但又有目擊者稱,其實是奧迪車主先按喇叭了,把狗嚇得跑馬路上的。目前,前述因果關係是否存在,賠償責任是否會重新劃分?還有待進一步調查。從目前已知情形看,我們認為:

1. 該事故屬於交通事故,車損屬於交通事故導致的直接損失。

2. 狗咬驢,驢踢車,屬於侵權責任法上的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的動物致害,狗主人與驢主人之間適用不真正連帶責任。若車主違規鳴笛,則應當減輕動物飼養人(管理人)的責任。

3. 若車主購買車損險,依據保險近因原則中的「並存原因規則」,保險公司賠償後可向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追償。

觀點分析:

01

本案是否屬於交通事故,車損是否屬於交通事故導致的直接損失。

我們認為,該事故屬於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過錯「我們很好理解,但是對於」意外「應當如何理解,就有些疑惑。所謂」意外」就是「不可預見」,是指行為人在其行為引起損害結果發生的當時,根據客觀環境和主觀環境,他根本沒有也不可能預見這種損害結果。因此,無論是被保險車輛的駕駛員還是他人的「過錯」抑或是「意外」所導致的事故,都可以作為交通事故予以處理。

而且,此次事故造成奧迪A8L的車損,屬於交通事故所導致的直接損失損失。直接損失區別於間接損失,普通法系將侵權的間接損失稱之為「純粹的經濟損失」,他們認為侵權行為的保護客體為權利與一般利益[法益],侵權行為損害侵權法上法定權利類型化(一般是指人身權、物權)之外的一般財產性利益,本案中的損害後果是車損,屬於侵權法法定類型化即物權權利,因此不屬於「純粹的經濟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因而屬於直接損失。與本案類似的情形如:車輛與物件碰撞,飛濺的碎片砸傷行人。此案中人身損失屬於交通事故的直接損失在實務中是沒有爭議的。

02

狗咬驢,驢踢車,屬於侵權責任法上的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的動物致害,狗主人與驢主人之間適用不真正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應承擔未管理好動物致人受傷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83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該條規定即是動物致損導致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是侵權責任法關於真正連帶責任的規定,不真正連帶責任區別於真正連帶責任的關鍵點在於,不真正連帶責任人之間沒有主觀上的相互聯繫,也未共同實施某種行為或者做出某種約定,只是因為致害原因及相關法律關係發生競合。

除此之外,兩者尚有如下不同:

(1)被侵權人起訴選擇權的內容不同。《侵權責任法》第13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根據此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中的一人、數人或者全體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中的一人、數人、全體承擔部分責任或者全部責任。而不真正連帶責任則不同,如本案中第三人導致得動物致害,奧迪車主只能選擇或者驢主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不能要求狗主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同時要求驢主人承擔另一部分的賠償責任。

(2)兩者的外部關係不同。連帶責任是所有侵權人均對被侵權人的全部損失連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不真正連帶責任人之間不是連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只是各自對被侵權人單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其中一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後,免除其他責任人對被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3)兩者的內部關係不同。侵權責任法第14條規定,「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所以在對內關係上各連帶責任人是按份責任。而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存在最終責任與中間責任之分,因此一般不會出現按份責任的問題(當然也會有特例)。

(4)兩者追償權的內容不同。在連帶責任中,連帶責任人對超出自己賠償額度的部分享有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權利。而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有一個是最終責任人(也就是終局責任人),如在產品責任中,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則生產者是最終責任人,而銷售者是中間責任人。銷售者承擔中間責任後,其有權就全部賠償數額向生產者予以追償;而生產者作為最終責任人,其承擔最終責任後,無權向銷售者追償。

值得注意得一點是,本案中是因為車主按喇叭這樣一個先行行為引起狗咬驢,如果車主在禁止鳴笛路段或者時間內違規鳴笛,則其本身也具有一定得過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規定,奧迪車主與最後的責任承擔人即狗主人之間屬於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應當對損害後果承擔按份責任。

03

若車主購買車損險,依據保險近因原則中的「並存原因規則」,保險公司賠償後可向最終的責任承擔者狗主人追償。

英美保險法所稱之近因原則即為我國法律上所稱之因果關係,根據法律關係的不同可分為保險法上的因果關係,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和合同法上的因果關係,在不同的法律領域因果關係認定的規則亦存在差異。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認定,目的在於判斷被告的作為或不作為是否是原告損害發生的原因,並以此來認定被告是否應對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具體的責任範圍;保險法上的因果關係認定,則在於判斷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是否因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導致的,進而決定保險人是否賠付。由於保險人承保的風險範圍通常都是通過保險合同約定的,因此法院對保險事故原因的探尋,通常限於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事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與保險賠付責任最大的差別在於,前者是法定責任,而後者是約定責任。因此,在保險法上對因果關係的認定要受制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注重的是當事人因合同而產生的合理期待,而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認定則強調可預見性。

傳統保險法上的近因原則,就像一個過濾器,其目的在於對各種因素進行篩選,把最符合近因條件的一個原因挑出來,並將其看做是損失發生的原因,即近因唯一規則。在近因與最終損失之間必須有直接的未經干預的順序,如果在最初的原因與最終的結果之間產生新干預原因,這種新干預原因如果具有現實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麼將排除對前因的考慮,這種新干預原因叫做「插因」,此時依據近因唯一規則插因成為近因。隨著保險法理論的發展,近因唯一規則無法有效解決多因一果類型的保險理賠案件,現代保險理論發展出了近因原則的「並存原因規則」:當損失的發生有兩個以上原因,且這些原因互相獨立,如果其中有的原因屬於保險人承保範圍內且該原因對損失的發生是必要的,那麼被保險人有權獲得賠付,除非保險合同中存在原因排除條款。

造成本案奧迪A8L的車輛損失的近因是驢,驢踢車屬於車損險中的賠償範圍,其中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2014年版)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篇中第6條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而「碰撞」被解釋為「被保險機動車或其符合裝載規定的貨物與外界固態物體之間發生的、產生撞擊痕迹的意外撞擊」。顯然,本案中驢踢車可以解釋為「碰撞」,現實中也有很多類似案例,比如機動車行使過程中碰撞動物,造成車輛損失,保險公司依據車損險條款予以賠償。結合上文分析,本案中,保險公司賠償後,可代位向狗主人進行追償。

後續報道:

根據事發當地公安機關的官網微博顯示,該案已經調解成功,最後由狗主人與車主達成賠償協議,與上文我們的分析一致。

作者:王攀迪,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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