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各子女之間分配贍養老人的義務

  張某與王某某(1993年1月27日去世)系夫妻關係,二人生育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仙、王某四、王某五、王某六七名子女。

  2015年11月7日,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王某六簽訂贍養協議,約定:「母親張某,其子女: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仙、王某四、王某五、王某六。

  經以上子女協商,母親張某自2015年12月1日起由七子女輪流贍養,每個子女贍養三個月。第一輪由王某2開始贍養,三個月按上列名單往下輪流。如輪到上述各位時不能正常接收的,按每日50元計算交罰款。」王某仙對此表示不知情。

  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張某與王某二共同居住,後王某仙將張某接走與其同住。

  張某目前每月有2500元左右的工資和100元的老年助殘金。工資卡由王某仙持有。

  張某主張每月300元醫藥費,藥品包括同仁大活絡丸、格列吡嗪片、雲南白藥膠囊、硝苯地平控釋片、培元通腦膠囊。王某一、王某三、王某四對此予以認可,王某二、王某五、王某六稱上述藥品並非都是常用藥。

  張某主張每月保姆費3257元,稱僱傭保姆支出3800元,並申請證人徐某出庭作證。張某主張已經花費的醫療費7053元。

  張某訴稱,1.請求判決六被告自2017年4月起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共計429元;2.請求判決六被告自2017年4月起每月給付原告醫藥費257元;3.請求判決六被告每月給付原告保姆費3257元;4.請求法院判決六被告給付原告已經花費的醫藥費7053元;5.請求判決六被告給付原告律師代理費6000元。並委託北京市大瀚律師事務所李方泉律師代理本案。

  王某2抗辯其在張某生病時向王某仙支付了醫療費。

  王某2抗辯其個人支付了張某自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3月25日住院期間、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12日住院期間、2016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13日住院期間、2016年12月21日診療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並提交了相應的醫療收費票據、陪護費收據。

  張某稱其想跟王某仙居住,因為其他人都上班,王某仙不上班,可以對其多加照顧。王某一認為應該輪流養,如果確有困難的,比如王某三在山東居住,他同意代養3個月。

  王某二同意接張某共同居住,但要求張某將醫保卡、工資卡、老年助殘卡、戶口本、身份證交給其保管。王某三同意輪流贍養,稱可以接張某到山東居住。王某四同意出錢贍養。王某五同意輪流撫養,其他人養也沒有意見,但拒絕支付費用。

  王某六稱只要將原告每月的退休工資給她,她不需要請護工,醫療費小額支出可以由她個人支付。王某仙稱張某願意跟誰居住她沒有意見,如果共同居住的情況下讓她攤多少費用,其他人沒有意見的話她也沒有意見。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代理審判員張磊獨任審理認為,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張某現與王某仙共同居住,且張某表示願意繼續與王某仙共同居住,由王某仙照顧,王某仙也有贍養意願,同時其具備贍養條件,其他未與張某共同居住的子女,依法應當給付適當的生活費。

  於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京0115民初8828號判決,一、被告王某一、被告王某二、被告王某三、被告王某四、被告王某五、被告王某六自二〇一七年四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張某贍養費71元;二、被告王某一、被告王某二、被告王某三、被告王某四、被告王某五、被告王某六自二〇一七年四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張某必要的醫藥費43元;三、被告王某一、被告王某二、被告王某三、被告王某四、被告王某五、被告王某六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每人支付原告張某醫療費1031.94元。

  北京市大瀚律師事務所李方泉律師、陳鋒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

  和父母同居生活的子女,應依法履行贍養扶助義務,和父母分居生活的子女,應根據父母的實際需要和自己的負擔能力,給付適當的生活費。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本案中,張某現與王某仙共同居住,且張某表示願意繼續與王某仙共同居住,由王某仙照顧,王某仙也有贍養意願,同時其具備贍養條件,其他未與張某共同居住的子女,依法應當給付適當的生活費。

  (作者:陳鋒,北京市大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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