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論社會契約與政府意志、組織以及自由的存在

今日閱覽盧梭之社會契約,孟德之論法頗有收穫,希冀胸中鄙陋可見惑今日周遭之變故也。

1、碩大的政府行政規模帶來的龐大國家治理的有效性之代價為公民個體自由意識的缺失

首先,覺知政府的力量大小是與人民數量的增加也就是公共意志規模的擴大是息息相關的,我國十幾萬萬民眾,公共意志之大亘古未有,相對應的依附於公共意志的政府規模也是龐大,然而弊端由此體現,盧爺曾言:假設國家的所有公民組成的主權者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所施政影響的民眾看作是一個單獨的個體,那麼主權者對於個體的臣民而言,相當於一個碩大的整體對一個單薄的個體,只享受個體/整體的主權力量,如果換做當今,那麼這種個體公民所行使的權力就更加略乎其微了,這就直接導致了公民自由的微小,故而總結為國家規模越大,公民自由越小。故而當今周遭,我國龐大的行政規模與有效的管控是與我國的廣大國家規模相適應的,但另一方面弊端的是公民個體自由意識的淡薄。

2、為人民犧牲政府,而不是為政府犧牲人民

首先我們必須明確的是一個政府是擁有獨立人格的客觀存在,政府的意志只能體現為公共意志的延伸或者法律,但實際上政府行政力量存在著三種客觀獨立且相互聯接的意志,其分別為個人意志、共同意志、人民意志,個體意志體現的是純粹的個體行政人員的私利,這是與政府建立的初衷與政府受主權者依附根本原則相衝突的,但實際上這種個體意志反而在現實中體現得淋漓盡致,例如大多公務員不為立法者也就是全體公民的利益而著想,也不為政府共同利益而著想,他所關心的是自己的私利,是自己能夠從自己所掌握的權力中攫取到多少利益,這就是貪污腐敗的理論性闡述。再講共同意志,共同意志指代的是政府的利益,政府的利益並非等同於國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主權者的利益,國家可以獨立存在,而政府依託於主權者的意志而存在,故而政府也往往為了共同利益而做出錯誤的舉措,最後說人民意志,毫無疑問,當一個政府考慮的是全體公民的利益,那麼這個政府就是最理想的政府,但事實上這一點很難做到。其次,有些人不禁發問,你說個體意志那麼多弊端,為什麼不取消防止個體意志,以人民意志為根本呢,其實為了能夠獲取真正的生命力,為了全體成員在行動中協調一致,政府必須擁有獨立的自我人格,對成員具有共同的同理心,這是整個國家利益升華的必然需要。最後,總結一下,政府中蘊含的最大矛盾也是根本矛盾就是人民意志所賦予的實現全體人民利益使命與政府自身個體意志與共同意志不受束縛的專斷行為之間的矛盾。而要想使得矛盾解決,最好的原則就是要讓他時刻準備為了人民犧牲。

3、全體一致的有效性與社會契約

在集會中,協調一致某種程度上是很有效率的,意見越接近一致,公共意志也就越接近全體人民的利益,長時間的討論、喧鬧、爭執,都是個人利益甚囂塵上和國家衰弱的表現,但是在另一個極端情況下也會出現全體一致,那就是全體公民陷入奴役狀態,這個時候自由與意志變成了荒唐的近義詞,在那種情況下,畏葸和諂媚使得投票選舉成了粉飾太平的喝彩歡呼,人們不再磋商協議,只是頂禮膜拜,抑或詛咒怒罵,例如古羅馬帝國時期元老院發表意見的邪惡方式。而到了這種地步,您要知道公民聯合是世界上自願性最強的行為,每個人生來都是自由的,都是自己的主人,這些自由的人為了特殊的利益聯合起來,簽訂社會契約,組成了一個個國家,自由卻沒有喪失,反而成了最寶貴的東西,但如今我們卻要提防了,波蘭議會一位品德高尚的宮廷官員曾經說過:Malo periculosam libertatem quam quietum servitium(寧遠危險而自由,不要在安逸中受奴役),自由不是我們交換某些利益的代價,自由本身就是極度高貴的,沒有任何一種物品可以與之相交換,生命也不行,但是有些時候自由卻不是任何水土氣候都能結出的果實,也不是所有人民都有福消受,這時候的自由變成了一種另類的形式,他是精神自由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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