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 MeToo 運動者們會鼓吹矯枉過正、舉證倒置、有罪推定?凡被指控的不能自證無罪,就按有罪論處?

問題來源:嘉小玉:如何評價 MeToo 運動者的極端言論:寧願錯殺一百,絕不放過一個,不需要證據意識?

相關問題:如何看待處理性騷擾連坐制:一人性騷擾,解僱所有人;其他人不出面制止,也按性騷擾論罪?


證明自己無罪是最困難的,按照這位的建議,只有一個辦法:盡量不跟任何女性接觸。

如果我是老闆,我將不招收任何女員工,避免自己陷入風波,也避免男員工陷入風波。

如果我是主管,我將不招收任何女屬下。

如果我是導師,我將不招收女學生。

如果我是員工,我不會跟女同事任何協作或者後來的女同事任何指導。

我不知道這些究竟對女性同胞是好還是壞?


本天才早已皈依伊斯蘭,並且頭戴小白帽,手拿古蘭經,我打算以後去一趟海邊晒晒,把皮膚變黑,什麼metoo,與我無關。


誰擁戴Me too,誰就是在打著紅旗反紅旗。

如果任由Me too運動發展下去,終有一天,被性侵的女性將會像跌倒老人一樣,首先被懷疑「這女的多半是想碰瓷訛錢吧」。

終有一天,女性進入職場將會越來越難。男上司為了自保,首先想到的必定是「如何防止被女下屬誣陷敲詐?」

反正如果我是領導,招下屬時肯定優先找男性;如果我是碩士或博士導師,招生時肯定會優先錄取男生。

萬一被誣陷,擁有的一切頃刻化為烏有,我也再難生存下去。這個後果我可承擔不起。

而!真正最需要保護的——最得不到關注、最可憐、最弱勢的群體——留守女童,將會被Me too擁戴分子害得,比現在更得不到關注、更可憐、更弱勢。

一群倡導信口開河、不講任何證據的Me too擁戴分子,不但會使大量無辜男性被誣陷得無法生存,還會使大量無辜女性被害得特別慘,尤其是留守女童。


當年勞動法保護三期女性的想法也是好的,為了保護女性特殊時期的權益不被侵犯。

但當出現第一個「懷孕休1年」的女性員工後,企業就開始逐漸不錄用女性員工了。

跟這類似,如果女性拒絕誣陷任何一位無辜者,那麼她的想法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女性。

但一旦出現了第一個誣陷者,「性騷擾」就會迅速淪為跟「投機倒把罪」一樣的笑話了。


metoo發展到最後,男老闆不會招收女員工,女性提出的性侵指控被當作碰瓷無人信,女性的地位變得比現在還低。

但是這對於metoo發起者來說,是壞事嗎?

我們需要考慮這個問題。

女性地位低了,性侵指控沒人信了,她們就會更加入女權教,成為metoo發起者的忠實走狗。

啤酒館暴動使得納粹黨真正的走進了大眾的視野,擴大了其影響力。

女權和metoo都不是真正的為女性的利益而戰。

所以作為理性的人來說,metoo是我們必須要反對的。


女權的真正目的並不是通過矯枉過正而懲罰性侵犯,女權的真正目的是擁有矯枉過正的權力,從而無成本的去誣陷別人。

你看看metoo運動在歐美那麼長時間,有沒有穆斯林和黑人被指控的?沒有。

所以西方女權metoo的目的是為了打擊白人男性,中國女權也一樣為了消滅本族男性。有了無成本的誣陷,就可以更加無成本的完成仇男大業了。

而真正的色狼,性侵犯,強姦犯,女權不關心,你看metoo運動有針對過難民的嗎?有針對過黑人和非法移民的嗎?並沒有。


法律一旦制定,就不一定會只在你期望的地方奏效。這就跟你把老虎從籠子里放出來咬男人,但老虎不認你當主人,也會咬你一樣。

而如果你要求針對性別,就給法律上特殊待遇。這也違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古代的時候有刑不上大夫,首先,大清已經亡了,第二,刑不上大夫也是有絕對的階級實力/武力作為背書的,女權靠什麼背書,嘴炮?


因為各種原因導致仇男幾乎是女權的核心思想和發展動力。既是方向、訴求,又是緣由。由內而外、由外而內地恨著。

所以就有了那些極端言行。

另外,就像很多答主說的那樣,極端終會"物極必反"。愈演愈烈是有代價的,很可能丟失積累的全部。

我們盼著她們越來越極端,直到自生自滅。是因為那個組織從根本上就不是為了更好更平等而做努力。而是每一條支流都混著私心——如果幸福是固定標準,那註定有多數人不幸福。

  • 可那個組織竟然要讓多數人都幸福???既然平等狀態下多數人都得不到固定的幸福,怎麼辦??搶!從另一群她們覺得不配活著的人那裡搶走。
  • 可怕的是她們內部每個人想搶走的東西還不同,怎麼辦!? 都搶!

所以都指著她們愈演愈烈,盼著物極必反。然而瑞典告訴我們,還早著。


非法律人,把舉證倒置看得太理論和太抽象了,實踐中並非倒得那麼徹頭徹尾。為什麼這麼說呢,著急知道答案的可以直接從第一個引用的下方開始看。

關於舉證責任倒置,

民事糾紛中常見的有8種情形,窮舉法的方式規定在法條里。

行政糾紛中統一倒置,由行政機關舉證,也是對行政機關依法律和程序執法的嚴格要求的表現。

刑事糾紛中有公訴機關舉證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不予倒置。但是辯護策略中可以通過自證無罪來對抗公訴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為什麼不是那麼徹頭徹尾,是因為所有的糾紛訴訟中,提起訴訟的一方並非完全沒有舉證責任,即便是法定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提起訴訟的一方仍然有最基本的舉證義務。

舉例子說明,

1.民事糾紛中:患者在醫院就醫,產生了損害。

雖然訴訟中法律規定是由醫院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直接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但是,患者最基本的舉證義務包括:(1)在該醫院就醫,(2)有損害。這是患者到法院起訴是必須承擔的基本舉證義務。

2.行政糾紛中:城管拆掉了市民甲的違法建築房屋,甲起訴城管違法強拆。

雖然,在訴訟中,城管必須舉證證明其拆除市民甲的違法建築房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但是,市民甲必須就房屋系城管所拆,承擔最基本的舉證義務,也是法院會受理該起訴訟的前提。有人會問怎麼證明,可以是視頻監控。

3.刑事糾紛中:某貪官乙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

這個罪名就類似於有罪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即:如果貪官乙無法舉證證明巨額財產的合法來源,則推定貪官乙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但是,公訴人必須有:貪官乙有巨額財產的證據,以及乙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證據。

所以,我們就發現了,除了提起糾紛的人嘴巴說:對方有問題(罪)——法律上稱作起訴狀(書)以外,還需要提供最為基本的糾紛(罪名)成立的證據。

而大部分metoo運動者們所說的舉證倒置,似乎都在認為僅僅依據女人一紙控告,就開始倒置舉證責任。這並非法律範疇內的舉證倒置,準確來說是文化大革命時期的「大字報」。

真正法律範疇內的舉證倒置,metoo運動者們不僅應當有一紙控告,還應當有其他最基本的證據指向了:某人,某行為。比如運動者a指控明星b,如果a都完全無法拿出證據證明兩人相識,僅僅靠一紙指控,當然不能直接將舉證責任倒置由b來自證無罪。

至於立法是不是可以參考適用法律範疇的舉證倒置,在男女權利平等而女性天生弱勢的今天,我認為也不是不可以,只是守著控告者的應當還有更為嚴苛的「誣告陷害罪」,方可保護無辜者的權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只是往後,在男女關係當中,為了自保,進貢納糧的時候。可能還需要簽一份「PP免責書」、「自願朝貢協議」之類的東西。

(點個關注唄,專註於用法律分析各類人生、生活、工作和感情問題)

如:

吳聲威:男朋友是否有義務幫女朋友搬家?

吳聲威:怎麼禮貌拒絕火車上情侶換座位?

吳聲威:那些約妹子出來吃飯要AA的男生為什麼不在約之前說好呢?

吳聲威:麥當勞服務生在遞給我甜筒的那個瞬間,甜筒掉了,誰的責任?

吳聲威:什麼是法律思維?


metoo運動者喜歡把社會描述成一個男人捕獵女人的自由狩獵場,被強姦就被強姦了,而且還是被強姦者的錯,只有他們是天堂來的審判者,沒有他們強姦犯都安然無恙。如果你這麼認為,不擇手段地「反抗」(包括誣告)就是天然正義的。

事實上是嗎?強姦罪自從刑法制定出來以後就有,而且判刑不設上限。強姦犯歷來也是最被人唾罵的罪犯,即使在監獄裡強姦犯都是最遭人看不起的。政府法律社會對此的懲治力度還不夠嗎?況且,在法律內誣告強姦罪已經成為了一項可行的操作,畢竟有預謀的話在交配過程中留下「證據」並不難。那麼我們可以試想連上一點都不能做,只好靠metoo的指控是什麼樣的。


我曾說過多次,這個社會是不能滿足女權主義者的,女權主義者需要的是一個她們能決定一切事情的環境,這是一樁高度不現實的事情,而且這個環境還不用靠流血犧牲換來(犧牲底層女性還是可以的),要只靠嘴炮就可以獲得。

所以買個島,在上面建立女權社會才是最好的辦法,這樣就不會有男權分子阻礙他們了。如果metoo運動能完全搬到那樣一個島上去進行,那我會雙手雙腳支持這個運動,到那時一個眼神就是定罪的理由,畫面太美不敢想。按照這種節奏發展下去,不用什麼男權分子插手,女權社會自己就會滅亡。


天下的恐怖主義都差不多的,那就是跟她們的目標比起來個人的無辜與否根本微不足道。你看看那些被isis砍頭的,被汽車炸彈炸死的,哪一個有罪?只要沒有旗幟鮮明地站到她們那邊,都有可能成為受害者。放縱她們的無罪推定,就是對文明社會的踐踏,就是助長另一種恐怖主義。

Me Neither.


物化女性的有男有女(當然這很可能是偽命題,因為男性也被物化,或許是因為一部分社會角色導致,而非性別?),加深物化變成更貴物品的是極端(和偽)女權。

幫助女性和支持婦女解放的有男有女,添加新的糟糕刻板印象的還是極左偽。

堅決討伐侵害女性的敗類,為它發聲的有男有女,而毀了這份決心與希望的,依舊是極左偽。


因為MeToo運動者們,至少叫囂的最歡的那批MeToo們,和女權主義者們基本是同一批人。

而女權平時是怎麼仇男、極端的,想必大家都有目共睹。

也足以證明所謂的MeToo本質就是無視法律、不講道理、女權仇男的鬧劇。

反對女權引導下的ME TOO運動,這種無組織、無紀律、無原則的三無鬧劇,甚至鼓吹矯枉過正、認為每個男性都是潛在強姦犯、企圖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網路暴力,最終只會淪為田園女權仇男和索要特權的工具。

1、無數的女權主義者用實際行動向我們證明,女權主義本質就是仇男主義,是特權主義。那麼在女權引導下的MeToo運動,本質也會淪為仇男和特權的工具。

2、女權及MeToo一直鼓吹矯枉必須過正,擴大性騷擾範圍(參考乾爹橫幅事件),現在我一看到沒有任何證據的性騷擾,第一反應就是懷疑炒作、碰瓷、誣陷,這就是矯枉過正帶來的後果,坑害女性的還是這幫女權。

3、無論是女權還是MeToo,都是把女性當作弱者,然後我弱我有理,你強你活該。因為弱,就可以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控訴任何人,而男性即便是被冤枉的,即便渾身是嘴都說不清。

4、本著我弱我有理,你強你活該的作嘔精神,現在的女權及MeToo企圖凌駕於法律之上,不走任何司法途徑,不講任何證據,全空憑一張嘴,是赤裸裸的霸權主義。連基本的「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常識都沒有,連基本的法治精神和人權都保障不了了,還談個毛的女權?

5、堅決支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支持受侵害者(無論男女)走法律途徑,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嚴懲性騷擾者及辦案不力的瀆職人員。同時堅決反對女權主義和MeToo運動,這種無組織、無紀律、無原則的三無鬧劇,還企圖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玩意兒,最終只會淪為女權仇男和索要特權甚至霸權的工具。

最後,我要給樓下洗地的差評,洗地的第一句就無視了客觀事實:

支持處理性騷擾連坐制的點贊轉發的可是有6-7萬人(下圖一)。

鼓勵碰瓷誣陷男性的也有450贊(下圖二,此圖截圖的是女權,點贊後居然還截圖發出來沾沾自喜,實在令人作嘔)。

足足6-7萬人,足以說明這種極端想法的不是個別人,也足以代表MeToo並否定這個三無鬧劇了。


謝邀。

因為人家田園女權的目的本來就不是為了維權啊(滑稽):


為什麼你們會認為我在釣魚?

為什麼你們會認為我反串黑?

我鄭重其事地聲明一下:

我不是在說笑!我是反女權者!


挺好的。

我挺希望職場上的METOO愈演愈烈的,它會導致越來越多的男領導不敢招女員工,而且主要集中在中上層職業這個範圍內。

這樣的話,女人在中上層職業範圍內的求職道路會越來越艱難,一旦她們無法從事中上層工作,那就只能從事底層工作了,中上層職業就會被男人全體壟斷。這樣對男人是有很多好處的。

而底層工作是不需要多少文化的,這樣會給每一個父親、每一個母親做出不讓女兒接受高等教育的決定——既然女兒接受了高等教育後,都不能得到與其學歷相匹配的工作,只能從事【大材小用】的底層工作,那還有什麼必要讓女兒接受高等教育呢?這樣一來,女人的求學率會降低,原本屬於她們的求學名額,會留給更多的男性。對男人也是有好處的。

再接下來就是,每一個父親、每一個母親都看到,只有兒子才能得到中上層工作,為家裡帶來不菲的收入,原本重男輕女的,會更加重男輕女,而重女輕男的也會改變主意,追生兒子。不是每個女人可以一舉得男的,這樣會促進生育率,對國家也是有好處的。

而且,女人的學歷越低,工作收入越低,其生育率越高,對國家的好處就更多了。所以,METOO愈演愈烈,短期內不利於中上層男性;但長遠來看,是利國利男的。

希望這個運動越來越偏激才好。


為了以後不被因為工作原因受到批評而懷恨在心的女下屬me too誣陷.

公司以後不會在招女性員工,之前招的女性員工也會慢慢清退(當然會用讓女權怪挑不出毛病的辦法)


我贊成me too的反性侵,支持並鼓勵更多女性拿出證據來控告這種行為,保護自己的權益,實硾性侵犯要嚴懲,但不贊成有罪推論和寧可錯殺一千也不放過一個的法盲傻逼思想,譬如某女教授的只要三人以上指認,沒有證據也能認定有罪,不好意思,這讓我想到古蘭經的經文並反胃,但我呼籲男同胞們冷靜看待,不要被田園激怒走向另一個極端,或者在這裡帶節奏


我覺得不能以個別人的想法來代表所有人,也不能以個別人的行為來否定Me Too。

首先,你要怎麼定義Me Too運動者?是受過性騷擾然後敢於說出來的女性,還是所有支持Me Too運動的女性?還是所有支持Me Too運動的人?還是只要自己說自己是個Me Too運動者,大家就承認他是?

像這種Me Too這種既不是組織,也不是機構的事物,本來就十分散亂,什麼人都可以摻一腳。所以會出現一些這樣的言論。

我相信絕大部分支持Me Too的人都會反對這種矯枉過正,連坐制,有罪推定的做法。支持MeToo不代表之前讀過的書,受過的教育立刻歸零。

我相信Me Too運動的初衷也是它的最終目的,是反性侵反性騷擾,而不是激化矛盾,成為某些別有用心的人牟利的工具。

任何事物從誕生到完善都不會是一蹶而就的,Me Too里好的地方要支持,不好的地方要反對。支持就全部支持,反對就全部反對那是小孩子的做法。

我認為,Me Too運動最終應該是回歸法律,完善法律,保護女性,懲罰壞人。

深夜被邀請,隨便寫寫,你們隨便看看。


首先,舉證倒置與有罪推定不是一個東西,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不會宣稱自己國家實行有罪推定原則,因為現代法治的一個標誌就是無罪推定,你要是說我們國家是有罪推定,立法者都出來噴你。無罪推定一般適用於刑事案件。

舉證倒置是對誰主張誰舉證的一種特殊補充,也就是是說在認定某一事實的證明責任在主張一方,但是某類特殊案件由於當事雙方的地位不平等,甚至相差懸殊,比如醫療糾紛,患者與醫院之間信息不對稱,要讓患者證明醫院存在過錯難度太大,因此法律會把舉證責任重新分配,將由醫院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就會推定醫院存在過錯。

回到me too運動上,對於性騷擾由女方來舉證難度過大,因為性騷擾都會非常隱蔽,行為者會盡一切方法掩飾自己行為,而且騷擾行為留下證據的可能性更小,因而適應舉證倒置能更好的保護女性。從另一角度說,也推動某一方面的改變,這個改變保護兩方,既保護男性也保護女性。比如增加公共場所的監控,既會減少女性被騷擾可能,也能保護男性不被冤枉。可以參考醫療方面的改進,近些年醫療網路記錄,既保證患者知情權,也保證醫生醫院每個行為的可監管性,也保護了自己,到時候家屬一鬧可以通過調取記錄證明自己醫療行為正當性。

但同時反對藉助輿論審判的情況,舉證責任倒置不是你嘴裡說的怎樣怎樣,而是在中立第三方的裁決下才是有效的,不管是調解組織還是法院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若超脫這個框架,舉證倒置則是無效的。


題主問的是如何看待蜜兔運動中的一些不正常的聲音,可答主們卻說了對蜜兔運動本身的反感。是邏輯不暢還是心理扭曲我就不知道了。

蜜兔運動是鼓勵千千萬萬的職場女性勇敢一點,不再對侵害沉默,這個初衷本身沒有問題。 雖然難以舉證,但真正的職場色狼一定不會偶一為之,如果眾多女性站出來指出被侵害,不證自明。

至於可能的誣陷,的確是蜜兔的瑕疵,蜜兔運動中出現舉證倒置,連坐等等聲音簡直就是醉酒的女司機,討厭而放肆。如果真正地想維護蜜兔運動,就應該好好的想辦法怎麼避免可能的誣陷,可一部分混賬東西卻在放大這個問題。你是來捧場子還是砸場子的?

辛虧終點是司法,現代司法不可能贊同這些荒唐的想法。

但是,心中有正義感的男士,是不會因為這種不和諧的聲音而反對蜜兔運動的。因為,我們還有一點點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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