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殺人犯:即使我是一個惡魔,刑法又能奈我何?

廣西13歲少女肢解同窗好友一案,時隔六年,再次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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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覺得,這樣的惡魔,真不值得法律保護。然而殺人犯會說:即使我是一個惡魔,刑法又能奈我何?

1、

究竟這個13歲的少女,是如何完成殺人、分屍、藏屍、清理現場?如果說她是一個天生的殺人犯,也決計不為過。

媒體報道的描述,更讓人觸目驚心:2012年4月10日,因同班同學、好朋友周某比自己漂亮,心生嫉妒的13歲女生覃某邀請周某到自己家玩,並趁周某不備之際用木凳砸周某頭部並致其暈倒在地,後又用啤酒瓶砸周某的頭部,用割紙刀、剪刀刺、割周某的喉部,最後用菜刀砍周某,導致周某當場死亡。案發後,覃某家屬賠償10000元給死者父母,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作出收容教養決定書,認定被告覃某故意殺人,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覃某收容教養三年。

三年收容教養,10.8萬的賠償,不承擔刑事責任,魔幻,諷刺,恐怖,憤怒,想不出其他的字眼來形容。

看她的犯罪手法,和心中的惡意,即使是收容教養十年,也無法讓這個殺人犯真心悔改。即使是賠償100萬,也無法撫平受害者家屬遭受的傷痛。

顯而易見,這個未成年的殺人犯,不是鑽了法律的空子,而是刑法成了未成年殺人犯、強姦犯的保護傘。憑什麼法律專家挖的坑,要普通百姓買單?

2、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對於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即使是殺人、搶劫、強姦,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承擔刑事責任。

目前,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很明顯,已經嚴重滯後於時代的發展,對於十三歲的未成年人,我們已經不能稱之為孩子,不少未成年人,特別是營養好的,已經具備成人般的體力和心智。

不然,那些未成年殺人犯和強姦犯們,是怎麼完成犯罪既遂呢?

如果還用十四歲來保護未成年人,那樣只會讓殺人犯們陷入法律保護傘思維:殺人、強姦不違法,也不承擔刑事責任。法律管不了我們的生殖器,我們可以為所欲為。即使我是個魔鬼,你刑法又能奈我何?

善於利用刑法的未成年犯罪分子,他們真的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逍遙法外。

法律究竟保護了誰,未成年人,還是受害者?我只知道,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都值得保護,現實中受害者沒有得到公平地對待。

這時候真的很懷疑,刑法的威懾作用和指導作用。

對待未成年犯,我們一直強調「教育、感化、挽救」,「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但大家都忽略了一點,刑法的主要功能在於以刑事處罰改造罪犯,懲處才是刑法的主要形式。

如果不懲處未成年罪犯,刑法完全喪失了法律的初衷。

3、

有些專家認為:未成年心智尚不健全,很多犯罪行為都屬於不顧後果的衝動而為,法律應該為他們提供更多的教育和改正的機會。

但衝動不是借口,心智不是理由,能策劃犯罪、實施犯罪的,心智已可認定為健全。普通的小孩,哪裡敢胡亂燒殺搶掠。

當殺人犯揮刀殺人碎屍的那一刻,他們給過受害者一個機會嗎?受害者,才是法律應予拯救的對象。

刑法不是一個聖人,不能和稀泥,也不能推卸其應負的社會責任。

在日本,經歷過「光市母子殺害事件」,未成年不死刑的原則已經在這起案件的審判中被突破了。其後,日本還因為兩起低齡未成年人殘殺兒童案而將少年院兒童年齡從14歲修改到了12歲。

國際上,還存在「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即年齡雖未達到14歲,但根據犯罪手段的殘忍程度、主觀故意、損害後果、社會影響等多方面,綜合推定後追究刑事責任的一項制度。

強烈建議引入該制度,彌補刑法的漏洞。

4、

廣西13歲少女肢解同窗好友一案,不是一個孤案。

2010年,韋某於家鄉廣西掐死一名男孩,但因其當年未滿14周歲而未負刑事責任。2011年,他持刀傷害一名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時年19歲的韋某減刑保釋後在廣州市番禺區殺害一名11歲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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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8日下午,湖南省邵陽市邵東縣發生一起「未成年人殺死女教師」的惡性事件,但因3名罪犯均未滿14周歲,最後不負刑責,被送往工讀學校。

新聞鏈接:湖南邵陽3未成年學生劫殺女教師 3人中最大13歲_新聞頻道_中國青年網

2016年6月13日,四川金川縣13歲少年方某為搶一部手機,將過路23歲女老師潑汽油特重度燒傷,就在事發後幾天內,方某又接連犯下盜竊和搶奪路人兩起案件,最終因方某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由其父親在家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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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廣西一名13歲少年沈某殺害3人後被警方抓獲,因其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僅被送往未成年犯管所執行為期三年的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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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個個都是惡性犯罪。他們的犯罪手法,不比某些成年人犯罪低端,甚至更加心狠手辣,殘忍程度有過之而不及。

必須承認的是,能夠犯罪的少年犯,其心智和身體的早熟,已經勝過常人。

因此,針對嚴重的、手段殘忍的暴力犯罪,在立法中考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已經刻不容緩。

5、

守法的孩子,絕對不會去犯罪。

違法的未成年,即使是12歲,也會想著去殺人、強姦、搶劫。這樣的惡魔,真不值得法律保護,更沒有必要在他們身上浪費大量社會資源,對他們進行改造。

對法律的無奈,只會變成復仇怒火。

最可怕的是,如果司法救濟無法讓殺人犯得到應有的懲處,撫平受害者及其家屬遭受的傷痛,受害者及其家屬必然會尋求私力救濟,以血還血,以牙還牙。

這是我們最不願意看到的,也是是我們最願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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